- 壹. 前言:民以食為天,吃的安心是人民最基本的要求,而2014年一連串的食安案件(塑化劑、毒澱粉、餿水油、劣質豬油),促成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的修法,但食安事件於現今的2017年仍頻傳,故又有學者專家提出新的修法方向,筆者將在文章中說明食安法的修法重點、食安法於適用上之難題,以及就未來修法的方向。
- 貳.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104年修法重點[1]
一. 食品安全會報制度的建立(第二條之一):
明定行政院應成立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由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執行長,並將開會頻率由半年一次改為至少每三個月一次。
加強地方政府各機關之橫向聯繫及與中央之縱向聯繫,展現政府各單位一體之形象,要求地方政府亦建立類似中央處理機制,設立食品安全會報,由縣市首長擔任召集人,橫向整合協調跨局處之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措施。
二. 各級主管機關的食品安全衛生監測應主動查驗(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三. 加強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第7條):
要求食品業者應從風險管理角度,訂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要求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四. 食品業者使用電子發票以便追朔產品來源(第九條):
為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有效協助主管機關之稽查效能,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以利產品追 溯追蹤,落實源頭管理之目的。
五. 分廠分照制度(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