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之刑罰規定(上) / 律師 吳英志
壹、前言
回顧健康食品安全管理法於1999年1月立法制訂背景(註1),可知我國健康食品犯濫,市場上以健康食品名目行銷產品,琳瑯滿目。又健康食品非僅於專賣店、藥房、超市或百貨公司販售,更以直銷方式深入民間販售,令一般民眾更無從辨別健康食品來源合法性及安全性。復從消基會接獲民眾投訴案件比例,健康食品買賣糾紛一直居高不下,如:健康食品廣告誇大不實、產品品質良莠不齊、售價過高,以及延誤就醫危及生命安全與健康等糾紛。政府機關依據憲法第157條基本國策之衛生保健政策指導,負有擔保民眾生命、身體與健康免受不法侵犯之義務,故除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藥事法就「食品」及「藥品」採取事前監督防範與事後嚴懲重罰嚇阻措施外,亦應就「健康食品」為相對應行政管制與罰則,以促成國民健康與消費者權益可受完整保護。
此外,立法院曾提案修訂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修正案,對偽健康食品增訂處以新台幣五萬到廿萬元的罰款。部分檢察官指出,因為健康食品含有高濃縮營養素、特殊營養素、酵素、益生菌等,未必全對人體有益。如未經科學實驗證明就任意生產販賣,可能對人體安全有危害之虞,甚至導致消費者洗腎,延誤就醫、更浪費國家健保醫療資源,屬於傷害之危險犯,並含有詐欺犯之性質。檢方過去查獲不少偽健康食品,成品往往只要一百多元,卻以一兩千元價格販賣,業者不但有暴利可圖,行政罰根本就無嚇阻之用。例如某家號稱可以幫助發育青少年轉骨的偽健康食品,經專家證實,甚至可能導致女性早熟。然而此業者一年內共被衛福部裁罰卅五次,業者依然照賣不誤,蓋因扣掉罰款,業者仍可暴利。如立法院通過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的修正案,增訂行政罰,對違法業者處以罰鍰了事,而避開刑罰制裁,將令非法製造、廣告販賣健康食品犯罪行為除罪化,目前於2013年偵查起訴案件也將全數改判無罪,台灣未來勢必淪為非法健康食品的天堂。(註2)
貳、關於健康食品安全管理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3項,一一臚列如下:
一、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二、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三、健康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2條:「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四、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6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五、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0條:「舉發或緝獲不符本法規定之健康食品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註1:立法院公報,第八卷,第六期,院會記錄。
註2:彭清仁記者,中時電子報,2013年10月7日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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