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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醫療產業犯罪行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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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刑罰規定/法務助理 蔡佩均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規定,見於該法第16條,臚列如下:

第16條

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之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醫事人員違反第一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事人員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為醫事人員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事人員證書:

一、醫師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規定。

二、醫療機構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內容,通報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資料。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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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之刑罰規定/法務助理 蔡佩均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見於該法第61條、62條及63條

第61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62條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63條

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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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之刑罰規定/法務助理 蔡佩均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藥事法之規定,見於該法第82條、83條、84條、85條、86條及87條

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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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之刑罰規定/法務助理蔡佩均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人工生殖法之規定,見於該法第30條、31條及36 條,臚列如下:

 

第30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其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1條

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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