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金融老年學觀點來看安養信託之立法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助理
「金融老年學」(Financial Gerontology)並非新興話題,近年在高齡國度的日本再度興起,本質上是通過金融工具來解決高齡化社會所產生的問題。[1]惟推其原故,乃源於美國1990年代,彼邦學者為將社會老年學的知識推廣且應用至金融服務上,重點關注人口老化、個體老化、家庭老化及世代老化,故迫使金融從業員能深入了解客戶從退休前到進入老年期之後的轉變和需求,從更宏觀的視野去思考老齡化對個體及社會的影響。[2]吾人參考黃詩淳教授之見解(下稱「黃著」),其建議參考日本信託法第90條(遺囑代用信託)及第91條(受益人連續信託)等規定,認為台灣信託法有必要對受益人權限進行修正。畢竟作為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以及高齡化後的臺灣社會,[3]修法就顯得重中之重!
黃著將日本高齡者所面臨之金融風險,歸納如下:(1)資產壽命追不上平均壽命,花光儲蓄後僅依靠年金維持生活者增多;(2)與前者不同,基於無法推估老後收支狀況而感到不安,因而過度節儉致未能充分運用資產;(3)居住在農村的高齡者所擁有的資產,容易因為繼承而流至居住在城市的繼承人;(4)又由於老後認知與判斷能力下降,故時常導致實質資產凍結的情況出現。[4]所以,針對銀髮族理財需求之金融服務就顯得重要;又運用金融老年學的重點,日本學者駒村康平之研究指出,係將個人認知程度與個人資產複雜性來區分成四個區塊:[5](1)認知程度雖低,但其所管理之資產並不複雜(區塊一);(2)認知程度偏低,惟其所管理之資產卻甚複雜(區塊2);(3)認知程度偏高,但資產管理的複雜性卻偏低(區塊3);(4)高認知程度配合資產管理複雜性高的情況(區塊4)。然就認知程度最低、卻需管理最複雜資產的人而言(區塊2),應為最優先被尋求解決方案之族群。比方說,依賴有效的信託與成年監護制度來解決積存已久的問題。[6]以台灣為例,從整體人口結構來看,2018年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即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高達14.1%;並預計將在2025年超過20%,進而成為超高齡化社會。[7]
有鑑於此,金管會在2020年9月1日即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強調透過整合機構內部資源及跨業合作,希冀改變過去偏重傳統理財信託的型態,除了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之信託服務外,首重者為推動「專業資格」的認證機制等。[8]另外,亦需對金融機構進行「組織改造」,例如:提升「信託部門」在機構內的位階、增設商品行銷科、配置業務及輔銷專員,讓客戶真正取得「一站式」服務。[9]誠如前述,「全方位」意味需建立一個內外循環的「系統」。故有學者建議,在我成年監護的體制中,信託業者或可與法院、專家團體、醫療機構、安養機構等進行跨業合作,以便針對「高齡客戶」進行個案研討;或仿照日本,培訓有意願的金融機構退休人員,讓其得以在耳順之齡發揮長才,擔任「志工型」監護人。[10]
總而言之,參考日本信託法第90條之遺囑代用信託以及第91條之受益人連續信託等規定,在臺灣信託法中增列第17條之1和17條之2:前者乃賦予委託人有變更受益人之權及以委託人死亡為取得信託之生效條件;至於後者,即當受益人死亡(受益權消滅),此時信託自成立時起已經過30年,惟信託之效力持續至新受益人死亡或受益權消滅為止。[11]不過,信託法律關係實複雜多變,故本文建議當事人應尋求「專業團體」(例如律師)之意見,以便充分發揮「安養信託」之制度目的。
原文,請參見:https://view.ctee.com.tw/legal/30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