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大學畢業後入某中國公司工作,雙方簽署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契約,小花從事業務工作且需經常性出差。工作一年後,小花結婚並懷孕,試問:關於以下中國雇主單位對小花的勞動契約及工作安排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一、雇主單位是否能夠以“小花懷孕,不再能勝任經常性出差的工作性質”之原因,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辭退小花?
根據《勞動合同法》,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無論基於生理原因還是基於社會責任,雇主單位均應對其特殊保護,不可以預告解約,亦不可經濟性裁員。在本案例中“雇主單位若決定在支付經濟補償經的情況下辭退小花”其原因只有兩種,一步是預告提前解約的方式,另一種則是經濟性裁員的方式,對於在懷孕期的小花而言,這兩種流程均不適用。因此,雇主單位的做法屬於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單位不能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辭退懷孕中的小花,並不代表小花因此就有了免死金牌,如果小花在懷孕期間,犯了大錯,雇主單位還是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合法辭退小花,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小花是否能以懷孕為由,不能適應經常性出差的工作性質,向雇主申請調整減輕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根據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本案中小花在懷孕期間,雇主單位不得安排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小花若不能適應原工作的需經常性出差之性質,雇主單位應根據醫院機構所提供的相關證明,與以減輕工作量(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應根據醫院機構所提供的相關證明”其背後的原因在於,避免給予女員工過多的自主權,同時帶給雇主單位過重的負擔。而規定中提到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是依照國家標準GB3869-199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勞動強度指數小於15,體力勞動強度為I級;大於15小於20,為Ⅱ級;大於20小於50,為Ⅲ級。目前並未詳細列舉種類,只是給予一個原則性的指標。具體內容仍須依照各行業的其工種勞動強度的大小,請當地勞動部門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實際測量和計算。
三、小花是否能以懷孕為由,拒絕雇主單位安排小花加班或從事夜班(間)工作勞動?
根據中國《勞動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工作勞動,並非整個孕期都受此保護。因此,小花只能在懷孕七個月後拒絕雇主單位。
此外,對於小花在生產完後的權益保護,中國《勞動法》亦有相關的規定。具體而言,小花應當享有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並且雇主單位不得在小花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要求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事務,亦不得安排其延長時間和夜班工作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