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目前分類:破產、重整、解散與清算事件 (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助理 

時光倒流一月(423日),台股因電子產業暢旺而高攀17,300,讓不少投資人樂而忘返。[1]惟僅數週的時間,台股在511日、1213日,短短3日內就下降了1565.51點,跌幅達百分之九;不幸的是,有投資不堪虧損而選擇以自殺的方式來結束生命[2]但低處未見低,如今在新冠疫情大爆發之際,台股宣告失守半年線,收在15353.89點。[3]然而,人生不如事十常八九,故若因投資失利而致欠下巨額債務, 則逕行了解「生命」而非了解「現務」,豈不可惜乎?待西風過後,隨東風順勢而起,豈不樂乎!?

 

此時此刻,當人身處在「逆境」之際,往往以「最不能解決問題的方法」來解決問題;如此,就絕非幸事!還記得嗎?曾幾何時的「雙卡風暴」,讓許多青壯年頓時成為「卡債兒」(卡奴)[4]因此,立法者有鑑於過去個人破產法一直被各界所忽略,推其原故莫過於法院受理門檻高及免責難,導致許多因一時不幸而陷入財務困境之債務人,無法被舊破產制度所涵蓋,故失去任何重建更生之機會;基此即在2007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5]草案先後在同年68日和711日制定、公布。[6]參考立法目的,係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照消債條例來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義關係,其目的在於一來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二來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7]

 

不過,能夠適用消債條例來清理債務的「消費者」,乃是限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但法院得因情勢而增減之)之自然人。[8]所謂「民事消債事件」乃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存在不能清償可能,得依清債條例所定更生(個人重整)或清算(個人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另外,若債務人對金融機構有應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9]截止20199月之地方法院消債執行事件終結情形統計表顯示,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的案件,占比85.7%;至於核可消費者之清算案件者,占比94.7%[10]因此,消費者可以因應個人經濟狀況來選擇究採「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者,僅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的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更生,但法院可依情勢需要而增減前述之債務總額。[11]後者,債務人也可以在法院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向法院聲請清算。[12]

 

所以如果人們在面對「逆境」時,能夠以「樂觀」的態度面對,對己、對人想必是樂事一宗!畢竟如昔日的港台明星鍾鎮濤(藝名:阿B)曾於金融風暴期間,因投資失利而欠下約兩億元港幣(折合新台幣七億元)的債務,但他卻沒有選擇放棄,毅然走上申請破產之路;自20027月起至2006年破產令屆滿,鍾鎮濤從負資產搖身一變成為年賺千萬的人,最終復歸自由之身[13]他也因此被中國大陸的中央電視台財經頻道相中,後續成為國家發改委等十三個部門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之個案研究對象,然有別於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可助「誠實而不幸」的破產人士重獲新生[14]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受新冠疫情衝擊各國公司企業紛紛出現倒閉潮,而在中國公司企業如果因疫情爆發已經陷入困境,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生產經營進一步惡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確已具備破產原因的企業,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在疫情影響下可能面臨破產的企業,如擬進行正式破產申請,大略流程如下:

首先,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在破產申請提出且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後,法院同時需指定非破產企業非債權人方的獨立管理人機構接管、管理、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可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合同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並通知對方當事人。而申請破產的啟動同時亦會使得所有與資產相關的事務保持凍結和中止的狀態,比如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又比如,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只能由管理人按清償方案統清償。債權人此時需在破產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申報自己的債權。(需注意的是,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法定最長3 個月內申報期限

接下來,債務人可以再提出破產申請時選擇適用重整、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選擇直接向法院申請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式終止,公司繼續經營。 若未達成和解,則進入重整階段。在重整期間(即自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進行提交重整計劃以及討論和通過重整計劃。如果通過重整計劃, 重整程式終止,公司企業恢復經營,繼續存活下去。但如果不幸地重整程式終止,即重整計劃未提出、未獲得法院批準、或經營惡化且經管理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換句話說,因企業破產法是為拯救瀕臨破產的債務人為首要目的,通過相關程序給予債務人一個喘息和翻身的機會,而只有當再經過一連串的拯救無效後,仍然是資不抵債,毫無償還能力,才進入第二階段,宣告破產,進行清算,最後企業進行註銷。 

以上,針對疫情影響下與破產相關的法律問題與救濟途徑,建議應當結合各企業的具體行業類型、經營情況、負債能力及未來發展綜合予以考量。

 

參考來源:

中國《企業破產法》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