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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韓國專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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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PRIS系統更新 可檢索申請細節資訊

能夠掌握更完整、精確的專利權利狀態、發明人等資訊,對運用智慧財產的運用與決策來說至關重要。韓國作為許多高科技產品的主要產地之一,對相關業界而言,關注該國的專利資訊,有十分的重要性。

此次韓國專利檢索系統更新,目的也在使公眾可以方便的檢索、利用更完整的專利權利資訊[1]。其實,除了韓國智財局 KIPO近年和其他智財局、國際組織簽署資料交換協議,讓韓國專利資訊可以透過EPO等不同入口取得以外,韓國智財局自1996年開始,本身已建立智財資訊檢索網站,稱為韓國智慧財產權資訊服務 (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ormation Service, KIPRIS)

該平台同時包含專利、設計、商標,的審查、註冊及其他行政程序資料。此次更新,是在該KIPRIS網站上,新增了「Detailed View」(細節瀏覽)項目,讓除了專利說明書以外,包含相關法律事件(Legal event)、註冊資訊(Information of Patent Register)、程序資料 (Data on Trial Proceedings)等,都可以一併檢索瀏覽。

整體而言,本次韓國KIPRIS系統升級的內容,可以大致對應為美國USPTOFile Wrapper、歐洲EPOGlobal Dossier或台灣專利檢索系統的「官方審查資訊」功能。除了可得知專利是否核准,只要有經官方登記的專利授權(Licensing)狀態,也可以在其中的「Administrative(行政) 欄位查詢得到[2]。換言之,更方便公眾了解權利取得與商業化的活動細節。對於非韓文母語的人來說,還可以搭配韓文/英文翻譯機,來查詢內容。

上述系統中英文翻譯機的使用方法,另在EPO網站有詳細的教學,可以參考Searching in Database-Korea頁面介紹[3]。不過,目前KIPRIS英文系統仍存在些許限制。舉例來說,雖然能在英文版「Detailed View」找到權利核准確切日期,但權利期限調整 (Patent Term Adjustment) 資訊,則仍然只有韓文的版本;另外,法律事件 (Legal Event) 雖然可以用英文檢閱,但是要連結至該事件的原文件,則也是韓文版本才有的功能[4]

各國的IP主管機關均致力於資訊化行政作業,而對使用者來說,有效利用各國資料庫也助提升布局品質。在此方面,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持續更新智財實務上的新應用,以領先速度提供客戶更好的服務。

 

[1] [시스템 개선] · 상세보기 전환 서비스 제공 http://kbbs.kipris.or.kr/kbbs/kr/notice.do?act=view&SEQ=1671&TYPE=1 (Latest view: 20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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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韓國專利核准後異議制度為何?

https://www.epo.org/searching-for-patents/helpfu l-resources/asian/asia-updates/2016/20160812a.h tmlf

 

一、韓國專利核准後異議制度於 2017/03/01 再次恢復實行:專利核准後異議制度指的是,在專利申請案被審查委員核准後,專利專責單位會將核准的專利公告,並且在一定時間內(例如6個月內)接受任何人提起該專利不該被核准的理由,以重新檢視是否不該核准該專利申請案。 我國專利法早期也有專利核准後異議制度,但是後來的專利法則廢除了此制度,韓國專利法於 2017/03/01 前亦是將此制度廢除,但是在 2017/03/01 則是又恢復此制度。

 

二、韓國專利既有的第三方公眾審查制度與專利無效之訴制度2017/03/01 前,韓國雖然將專利核准後異議制度廢除,但其制度上存在第三方公眾審查制度與專利無效之訴制度。由於韓國專利局的審查速度增快,使得案件在未早期公開即核准審定,因此,第三方公眾審查制度無法適用於未早期公開即核准審定的案件;再者,專利無效之訴制度僅限定於利害關係人,並需於核准後 3 個月內提起訴訟,故費用相對昂貴,導致第 三人不願針對有問題的專利提出不該核准之 理由。基於上述種種理由,2017/03/01 韓國專利局便恢復專利核准後異議制度。

 

三、結論 2017/03/01 後,第三方公眾審查制度、專利無效之訴制度與專利核准後異議制度彼此並存於韓國的專利制度中,但使用上係具有差異,本所將其整理如下表,期待在韓國布局專利的客戶在發現競爭對手有重要專利核准時,能夠即時地作出適當的處置,以保護公司於韓國的商業利益。

黃富源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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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無效審判請求
若已註冊的專利(patent)或新型(utility model)有違反新穎性、進步性、或先申請原則等情事,任何人得於該專利或新型獲准公告後6個月內向韓國智慧財產權法院(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 KIPT)提出無效審判之請求(專利法第132條之2)

* 本系統適用於2017年3月1日以後(含)註冊之專利或新型。

◆ 依職權修改之處置
(現行) 若提交不接受依職權修改之申復理由,則該依職權修改視為無效,專利或新型依修改前註冊。
(修訂) 若提交不接受依職權修改之申復理由,則核准通知視為無效(專利法第66條之2)。

* 此修訂適用於2017年3月1日以後(含)作出之依職權修改。

◆ 依職權再審查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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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局專利全文翻譯工具介紹:

眾律事務所 資深專利工程師 蘇伯元

2014-09-23

 

相較於EPO官網之翻譯工具,對於韓國專利多僅只提供摘要之翻譯,韓方官網所提供之專利翻譯為說明書全文翻譯(除圖式外),可以節省一筆不小之翻譯費用,以下簡述該翻譯工具之操作流程

 

Step 1進入韓國專利檢索首頁,並輸入專利號

 

 

Step2:選取Unexam. Full Text 或是 Publ. Full Text,再點擊Machine Translation,即可取得該專利相對應之英文翻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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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1日,韓國專利法通過修正,修正後新法將於201511日生效。

 

此次修法主要係放寬申請日之取得要件,特別是開放以外文本進行申請並申請日,並且放寬PCT申請案進入韓國國家階段後的修正限制。

 

此次修法部分主要說明如下:

 

1. 放寬有效申請日(effective filing date)的取得要件

 

依據現行韓國專利法,申請人必須提交完整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必要圖式,始能取得有效申請日。修法後將有類似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的制度,申請人得提交完整揭露發明的論文或其他著作替代正式說明書,來取得有效申請日,但仍須於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提交正式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以完成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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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收到韓國專利局發下的最終核駁通知(final rejection)之後,原本依照舊法規定,只能透過訴願程序爭取核准的機會,但韓國專利修法後(生效日:2009年7月1日),增加多種途徑予申請人回覆最終核駁通知,整理如下:

 

1. 復審程序 (Reexamination)

以往收到最終核駁通知時,若申請人欲修正說明書,必須和訴願一併提出,審查委員才會對修正處進行再審查,為了節省時間與成本,新法將復審程序從訴願程序中分離出來,申請人可於最終核駁通知書發文日起30天內,向韓國專利局提出修正,請求復審,此階段審查由原來的審委負責。

提出復審只有一次機會,申請人若不服審查結果,可以向專利法院提出訴願,

此復審程序類似美國專利申請案提出請求繼續審查之程序(RCE)。

 

2. 訴願 (Appeal)

若申請人沒有要提修正,則可以直接向專利法院提出訴願,此階段審查人員不包括原來的審查委員,在訴願理由書中,申請人可以提出證據來支持發明的專利性。若法官認為核駁理由是不合理的,可以撤回最終核駁通知,要求審查委員再審查。

若申請人仍不服訴願之判決,可以向大法院提出上訴,但不能請求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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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於2011年5月進行了修訂,目的是要求申請人於說明書中揭露有關發明的先前技術,生效日為2011年7月1日。

 

根據修訂後的專利法第42條第3款,說明書中必須揭露該發明的背景技術,自2011年7月1日起或之後提申的案件若違反此規定,即會在審查階段被核駁。

 

同時,韓國專利局也發布了修訂版的審查指南,以反映修訂後的說明書標準,

希望藉由申請人提供背景技術的資訊,協助審查委員做前案之檢索以及判斷該發明之專利性,而且有利於第三方理解該發明的技術含義。

 

揭露之先前技術資訊必須是重要且具相關性的,若為公開之非專利文獻,申請人可提供該專利文件之資訊,如作者、標題、出版者、出版日期。若對於引用的先前技術文件提供了足夠的資訊(例如:韓國特許專利公開第10-0000-0000000號,2002年4月25日),那麼就不需要另外對該文件的內容提供詳細說明。

 

申請案會被核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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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政府針對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對韓國專利法做了修訂,自2012年3月15日起生效,要點如下:

 

1. 專利權期限延長

根據修訂後的專利法,若可歸因於韓國專利局造成專利期間的延遲,專利期限可適當延長以彌補專利權人之損失,如

(1)   自申請日起4年內未獲證之專利

(2)   自提出實審後3年內未獲證之專利

 

由申請人造成專利期間的延遲(例如:由申請人提出延期),將不包括在專利期限調整期,上述專利期限調整並不會由專利局自動授予,申請人需於發證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Petition調整專利期限。因此,申請人應自行檢查該專利期限是否有延遲之情形,避免錯過了可提交Petition的期限。

 

2. 廢止專利權撤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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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請文件:

1. 發明名稱、優先權主張資訊、發明人與申請人名稱、地址

2. 韓文說明書(不可後補翻譯)、圖式、摘要

3. 優先權文件與譯本

4. 委任狀

 

二、形式審查

提申文件遞交至專利局後,將被審核是否合乎規定,若未達到要求,官方也會發通知要求於期限內補呈文件。

 

三、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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