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申請人收到韓國專利局發下的最終核駁通知(final rejection)之後,原本依照舊法規定,只能透過訴願程序爭取核准的機會,但韓國專利修法後(生效日:2009年7月1日),增加多種途徑予申請人回覆最終核駁通知,整理如下:

 

1. 復審程序 (Reexamination)

以往收到最終核駁通知時,若申請人欲修正說明書,必須和訴願一併提出,審查委員才會對修正處進行再審查,為了節省時間與成本,新法將復審程序從訴願程序中分離出來,申請人可於最終核駁通知書發文日起30天內,向韓國專利局提出修正,請求復審,此階段審查由原來的審委負責。

提出復審只有一次機會,申請人若不服審查結果,可以向專利法院提出訴願,

此復審程序類似美國專利申請案提出請求繼續審查之程序(RCE)。

 

2. 訴願 (Appeal)

若申請人沒有要提修正,則可以直接向專利法院提出訴願,此階段審查人員不包括原來的審查委員,在訴願理由書中,申請人可以提出證據來支持發明的專利性。若法官認為核駁理由是不合理的,可以撤回最終核駁通知,要求審查委員再審查。

若申請人仍不服訴願之判決,可以向大法院提出上訴,但不能請求再審查。

申請人需留意的是,一旦提出訴願,即不得再提出修正,例如刪除部分被核駁的請求項,由於韓國專利法沒有核准部分請求項之規定,若上訴失敗申請案無法保留部分具專利性之請求項對申情人而言是很大的損失

 

3. 申請分割案 (Divisional Application)

申請人可於最終核駁通知書(包括復審程序發下的核駁通知)發文日起30天內,申請分割案,例如將被核駁的請求項申請分割案,而將核准之請求項保留在母案。

申請分割案後,母案仍可進行復審或是訴願程序。

 

補充說明:

依據舊法規定,若審委認為申請人對核駁通知書(first office action or non-final office action)所做的修正違反規定,而發下最終核駁通知書,當申請人提出答辯時,只能限縮請求項範圍且不得有實質上之變動,而修訂後之專利法允許此次答辯可以對請求項做實質之修正,給予申請人較多的彈性空間。

 

參考資料:

http://www.managingip.com/Article/2740015/Strategies-for-finally-rejected-claims.html

http://www.koreapat.com/support/news/board.asp?bt=2&seq=9&goPage=&search=&s_keyword=&Pseq=2

韓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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