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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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WIPO|OHIM|OAPI國際組織與區域組織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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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比盧智慧局50周年慶祝與服務發展報導

荷比盧智慧財產局(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IP)為荷蘭、比利時、以及盧森堡三國的區域智慧財產組織[1]。今年正逢BOIP第50周年,從1971年荷比盧商標局(Benelux Trademark Office)設立至今,為歐洲低地國家(Benelux)提供商標、設計以及圖式的保護註冊服務。

1969年7月1日,荷比盧商標協議(Benelux Treaty on Trademark)正式實施。2006年,荷比盧智慧財產公約(Benelux Conven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BCIP)正式生效。也因為BCIP,與商標(Trademarks)、圖式(Drawings)以及設計(Designs)有關的各類規則才能歸入同一部條約管理,也形成今日的荷比盧智慧局BOIP。

從1971年設立開始,BOIP便坐落於今日在海牙的地址,50年來超過50萬商標由BOIP審查。此外:

 

  • 如今,在荷比盧(Benelux)地區,有超過150萬有效註冊商標(包括歐洲與國際商標)。
  • 每年,大約有1,000位申請人申請註冊設計保護。
  • 從2007年至今,已經有超過6萬5千筆線上i-DEPOT申請案件。

 

這顯示了對於需要智慧財產保護的企業家BOIP所扮演的重要角色。BOIP表示期望往後持續提供專業與傑出的服務。BOIP並與各國政府當局緊密合作,已協助企業家更了解智慧財產價值並藉由智慧財產為公司獲益。

2021年[2],BOIP將持續與使用者慶祝這難得的50周年。然而,由於當前的環境情形只能允許以虛擬方式做慶祝。BOIP將在官方的智慧財產部落格上持續更新企業家分享、注意要點與要訣、以及對使用者有幫助的各類實務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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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系統公告國際商標申請規則修正

馬德里系統對馬德里協定相關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底下之規則(Regulations)做出修正。自2021年2月1日起,依據MM2表格提出申請案的國際申請人(Applicant),依據MM5表格登記所有權人變更的新所有權人(New Holder),以及依請求指定之代表人(Representative),必須載明其電子信箱地址[1]

對於2月1日前已經提出之申請案,申請人、所有權人或代表人若沒有載明電子信箱地址,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WIPO)將會持續以郵遞(Postal)方式進行通訊,WIPO也會在電子通訊失敗時以郵遞方式進行通知。

據現狀,WIPO將敦促還沒有載明電子信箱地址的申請人、所有權人或代表人提供相關資訊,以收取馬德里系統的電子通訊。申請人德在其國際申請案中記載電子郵件信箱。申請人、所有權人或代表人也可以透過Contact Madrid服務,完成電子信箱地址的提供。此外,藉由Madrid Monitor服務,可確認是否電子信箱已經成功於WIPO登記。

 

申請人(Applicant)
從2月1日起,若申請人未依規定提供電子信箱地址,將導致不合規定(irregularity),WIPO會請申請人於通知後3個月內補正資料。若申請位在期間內完成更正,該國際申請案將被視為放棄。經過更正,此不合規定情形將不會影響國際註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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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加入《里斯本協定日內瓦文本》

法國加入《里斯本協定日內瓦文本》,於1月21日向在日內瓦的聯合國總部,以及位於瑞士的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提存簽署文件。法國是里斯本協定(Lisbon Agreement)最早的會員國之一,也是里斯本國際註冊系統的主要使用者[1]

里斯本協定適用於「原產地名稱保護」,是一種保護產品與產地之關聯的地理標識。每年,法國透過里斯本國際註冊系統(Lisbon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System)申請多達500件此類標識。而日內瓦文本(Geneva Act)更將此種原產地之保護擴大適用至地理標識。有如原產地名稱,其他地理標識也能透過此系統獲得保護。

「原產地名稱保護」與地理標識之主要差異在於[2],原產地名稱保護要求原料、生產加工需源自原產地,且產品具備相應品質、名聲或特色。透過《日內瓦文本》還可以進行跨境保護,若原料、生產加工源自兩相臨接的不同領土,也可以藉此系統進行保護。

法國加入《里斯本協定日內瓦文本》後,將能夠同時保護其來源標識,特別是指非農業產品領域,如法國的:利摩日(Limoges)名瓷、奧碧松(Aubusson)掛毯、Liffol手工家具,等。日內瓦文本自2020年2月26日生效,提供具特定來源品質產品更快速、簡便的國際保護管道,進一步發展里斯本系統架構。

有如法國同時加入《里斯本協定》與《日內瓦文本》,將是WIPO與WIPO註冊系統的發展趨勢之一,將過渡朝單一條約系統進行整合。WIPO新聞稿指出,若當所有《里斯本協定》會員國均加入《日內瓦文本》,將有助所有農夫、藝術家享受到日內瓦系統架構的特色與彈性。

《日內瓦文本》的彈性包括靈活的註冊體系,無論會員國是以特別法、商標法抑或是行政規則或其他方式提供保護,均可以加入《日內瓦文本》提供產品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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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亞兩城市加入歐盟全真(Authenticities)認證

2020年底,保加利亞(Bulgaria) 索非亞(Sofia)與普羅夫迪夫(Plovdiv)加入全真城市(Authenticities)[1]。全真城市[2]是歐洲合作計畫(CP8)下的子計畫,藉由歐洲各國城市形成網絡,提升智慧財產保護之意識。索非亞(Sofia)與普羅夫迪夫(Plovdiv)分別是保加利亞第一與第二大城。

根據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統計[3],包含仿冒、盜版等行為,對各方面之影響包含商業與品牌損失、工作機會縮減、消費者安全風險等。其中,仿冒品在歐洲的估計年營收約430億歐元。歐盟進口商品中,最高達5%為仿冒品或走私產品。

此計畫包含兩面向:一方面其獲得歐盟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支持,另方面,其將幫助地區將宣傳滲透入在地環境。透過保加利亞專利局與兩城市之間簽訂的合作備忘錄,並與不同關係方的協助,兩個城市在未來兩年將展開一系列在地化的活動,提升當地智財保護意識。

根據官網說明,此計畫目的在「產生一些什麼」(Create Something)。從不同角度來看,這可以指產生對智慧財產的意識,另一方面也希望促進以智慧財產之制度藉此促進在經濟上的創作(Create)。除了深入各類型在地的教育機構,與學生溝通以外,計畫也期望建立在地的專家網絡,以利打擊在地非法市場。

目前,已經加入網絡的歐洲城市分別位於法國、西班牙與義大利,有:巴黎、馬拉加、阿利坎特、切爾維亞、拉溫納、以及羅馬。索非亞是保加利亞的首都,普羅夫迪夫則是歐洲已知最古老的城市,可追朔的歷史達6,000年以上。兩市也會與同為近期經過認證的希臘城市帖撒羅尼迦共同,建立歐洲全真城市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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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印度智慧局簽訂合作備忘錄

122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與印度產業與內部商務發展部(Department for Promotion of Industry and Internal Trade, DPITT)簽訂合作備忘錄(MoU)[1]。在實體與程序面,均展開深化合作。實體面,在專利、商標、著作權與地理標識領域建立合作內容、程序面上,將會交流並分享管理與智慧局運作的經驗。

兩國在2019年的貿易總額達到1,460億美元,過去十年以來成長兩倍。兩國藉由智慧財產系統支持之創新,在成長過程中扮演重要之角色。這次簽署的MOU合作範圍廣泛,根據印度商務部之新聞稿指出,合作將包含有以下之項目[2]

  • 強化對於公眾之間、以及在產業、大學、研究機構與中小企業間,對於與參與者合作或單獨完成計畫參與智慧財產相關之最佳實務、經驗與知識。
  • 合作進行訓練計畫、專家交換、技術分享以及交流活動、
  • 交換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識與工業設計在註冊與審查上最佳實務,以及智慧財產之保護和權利執行、
  • 在發展與實施自動化與現代化專案、智慧局服務中智慧財產管理程序新文件與資訊系統上交換資訊、
  • 合作了解與傳統知識相關之議題面向,並交換最佳實務,包含與傳統知識資料庫、利用現有智慧財產系統保護傳統知識的認知提升,以及;
  • 其他合作參與者可能共同決定舉行之活動。

 

雙方將以雙年工作計畫展開並執行備忘錄內容,合作將持續10年。長期而言,將深化美國與印度間的合作。印度方面表示,對於印度轉變為全球創新主要參與者以及實踐2016國家智慧財產政策的過程中,MOU將有階段性的意義。

 

 

[1] USPTO and India’s central IP department agree to cooperate on IP examination and protection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and-indias-central-ip-department-agree-cooperate-ip-examination-and (Latest viewed: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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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智慧局啟用地理標示資料庫 GIview

11月底,歐盟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啟用地理標示資料庫GIview服務,以歐盟層級提供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GIs)保護資訊[1]。該資料庫除了作為歐盟地理標示GIs的統一檢索窗口外,也提供透過雙邊或多邊協議保護之非歐盟(non-EU)GIs權利細節資訊,與非歐盟國家保護的歐盟GIs等資訊。

GIview資料庫,正式於線上研討會「強化GIs (Strengthening GIs)」發布啟用,且持續更新由歐盟執委會維護之官方註冊資料。據EUIPO以及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統計,GIs對歐盟經濟有重要貢獻,與GIs高度相關的產業為歐盟提供近400,000個就業機會,並貢獻近€200億歐元GDP的產值[2]

GIview提供詳細的GIs登記註冊與權利狀態資料,包括:GI類別(PDO、PGI、或GI)、優先權日、法律狀態、包含酒類、蒸餾酒、香料酒以及農產品和食品於歐盟層級的GIs保護基礎。GIview的特色在於其對各國主管機關與製造商團體開放更新上傳更完整的資料,例如聯絡資訊和主管單位、地圖、產品照片、產品說明、地理地區、永續條件、以及其他訊息。

歐盟現有保護產品來源(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 PDO)、保護地理標示(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GI)與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GIs)。此外,歐盟還有保護傳統特產保證(Traditional Specialties Guaranteed, TSG)之制度。PDO與PGI兩者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原物料的來源區域以及必須在該地區完成的製作程序。

歐盟近年亦積極推動地理保護制度之國際化,在與他國合作及貿易協定談判時,促使他國保護地理標示,以及提供歐盟地理標示權利保護[3]。目前,歐盟已經簽訂超過30個相關的國際協議或條約,擴展歐盟地理標示在全球各地的保護效力。

已經註冊保護的知名歐盟地理標示,包括有:巴伐利亞啤酒、法國香檳、斯巴達黑橄欖、愛爾蘭威士忌、波蘭伏特加、帕馬乾酪,等。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經驗,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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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標準設定委員會通過新標準

1130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標準設定委員會通過四項新的標準,包括:網頁間資料交換、多媒體標識處理、商標法律狀態資料、以及電子表示工業設計等。以下摘要主要的標準更新[1]

 

Standard ST.90 網頁應用程式介面 (Web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
(Web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網頁應用程式介面Standard ST.90 提供促進智慧財產資料透過機器間網頁通訊交換與處理之建議。藉由建立統一網頁服務設計原則與網頁服務夥伴間的相容性,提升智慧財產社群間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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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民眾與智慧財產:認知、意識、與行為2020 報告摘要

11月,歐盟智慧權產局(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發布歐洲公民與智慧財產報告(European Citize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20 IP Perception Study),說明歐洲民眾對智慧財產的觀念認知、意識程度與相對應的行為等[1]。協助了解歐洲民眾對至戶財產的尊重程度,以及公眾對智慧財產的認識,包括:

  1. 普遍對智慧財產的知識(Knowledge)與認知(Perception)
  2. 對智慧財產之價值與親權帶來的損害之意識(Awareness)
  3. 網合法網路內容(Legal Online Content)在歐盟與會員國層次的取得方便性及品質

該報告總共收到25,636份訪查,來自年齡15歲以上的歐盟居民。整體而言,報告歸納歐洲對智慧財產的概念了解程度高。同時,對於智慧財產權之概念有良好理解的受訪對象,做出侵權行為的可能性也相對較低。

調查的問卷內容與前次大致一致。對於智慧財產認識概念的主觀認識程度仍高達80%,較2017年研究高出2%。然而,了解程度在不同國家間的結果有實質上的差異。如同前兩次調查,最年輕的受訪者的相關理解程度較年長者低(僅71%)。

多數歐洲民眾認為,仿冒品對於經濟上商業與就業有負面的影響。其中,最反對購買仿冒貨品的論述待調查中反而獲得最高之支持(83%),民眾認為購買仿冒品將會摧毀商業與就業。僅有15%的歐洲民眾,認為可接受購買仿冒奢侈品(Luxury Products)。此觀念自上次調查以來有上升趨勢。

另方面,調查也了解民眾受益自智慧財產之程度,其中以知名表演藝人(Famous Performing Artist) 21% 最高、內容創作者(Creator of Artistic Content) 20% 次之、大型公司(Big Companies) 15% 第三。不過,大型公司的受益認同度較上次調查下降9%

此外,報告也特別指出,使用網路盜版內容的行為,較大程度在於無法負擔使用正版的成本。不過,近年對於使用合法網路資源的比例,也有成長的趨勢。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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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發布2020智慧財產指數

今年發布之指數統計,2019年全球專利申請案統計相較前一年有3%的微幅下降,是繼2009年金融危機以來首次的申請案量下跌。其中,中國申請案量下跌尤其影響全球總申請量趨勢。中國2019年度專利申請量減少14.1萬件,總申請量140萬,約是全球申請量320萬件的45%。不過,在實用新型、商標以及設計申請方面,全球整體仍維持成長[1]

從申請人國籍分析,專利申請中約220萬件是國民申請案,100萬件為非國民申請,國民申請案的比例從71.5%下滑至69.2%,亦歸因於中國申請量的下滑。長期而言,除20022009以及2019年申請量下滑年度外,自1995年開始專利申請成長便趨於國際化。自2019年開始,中國取代美國,成為最主要的國際申請案(PCT)來源國。

商標以國民申請國內保護為主。過去十年以國內申請案數量,壓過非國民申請。其中,中國申請人中高達96%提出的是國民申請案,僅有4%為向外國申請商標保護。相似地,此趨勢與其他中低收入國家相近。整體而言,中高收入國家更傾向國外申請商標(外國申請佔21%-24%),而中低收入國家的國外申請案量僅2-3%

專利申請量前20之智慧局中,9間位在亞洲、6間位於歐洲、北美與加勒比海各2間、大洋洲1間。亞洲的所有智慧局,共收件210萬件,共佔2019年全球申請量65%。在審查結果統計方面,各國智慧局審查差異甚大。其中,澳大利亞、日本與俄羅斯核准率達3/4,相對地,核駁比率最高的國家分別為中國、韓國以及美國。

商標方面,則全球約有65%商標申請集中在五大商標局,2009年時,五局申請量總合尚僅佔全球37%。五大局分別為:中國、美國、印度、巴西、南韓。不過,單獨中國即佔全球商標申請總量55.7%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WIPO)定期出版的世界智慧財產指標(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WIPI)紀錄並分析各國智慧財產專責機構的申請、維護資料。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業布局、智財取得、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營運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1]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0, 2020. 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wipo_pub_941_2020.pdf (Latest viewed: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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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智慧局期待藉RCEP防止利用韓流名聲獲益

韓流(Korean Wave)描述韓國文化產品廣泛擴散的現象。根據韓國智慧局(Kor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KIPO)發布新聞稿指出,韓國政府期待採取限制對韓流的利用,以避免公司企業使用韓國製等語標示非韓國製品,進而造成誤導或混淆產品來源的情形[1]。另外,為預防剽竊使用他人商標,將能駁回或取消對韓國公司的惡意商標申請。

RCEP總共包含83條,規定有關商標、專利以及設計事項,預計強化東南亞聯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韓國智慧局摘要相關規定事項,如下:

  • 商標方面:將有可能在區域內拒絕商標掮客對韓國公司的商標進行惡意申請搶註。藉此,預期減少對韓國公司商標剽竊使用的情形。
  • 不公平競爭:在非韓國製產品上使用韓國公司名稱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如此,將減少公司或企業利用韓流獲益。韓國智慧局指出,其係在東盟地區遇到的主要議題。RCEP中,有提供搶占與商標有關之救濟規定。
  • 專利方面:RCEP規定申請後18個月公開的規定,並要求各國採用與WIPO一致的分類號架構。將有助於提升申請案件處理之一致性。
  • 設計方面:RCEP規定提供商標申請與註冊的客體要求,並要求各國採用與WIPO一致的分類號架構。

KIPO局長表示,RCEP使得東盟各國有可能確立與韓國相近的智慧財產權系統,…並表示,韓國智慧局將盡努力透過雙邊、多邊合作,落實RCEP之規定。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慧財產保護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國際布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1] RCEP expected to eradicate exploitation of Korean Wave in 15 countries including ASEAN https://www.kipo.go.kr/en/BoardApp/UEngBodApp?c=1003&board_id=kiponews&catmenu=ek06_01_01&seq=1701 (Latest viewed: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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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JAH&Co.IP 提供

沙烏地阿拉伯

商標延展從2016327日起將可以在網路上申請。

公告費將從300SAR調升到3000SAR

所以每類別的商標延展將會變成6000SAR或是1600美金。

商標延展所需資料

委託書要在沙烏地阿拉伯大使館辦理認證。

根據先前的程序,要獲得批准,商標延展需要提供商標證書。(但是我們不確定商標證書是否還需要原件,因為其商標延展程序將會電子化。我們只能在官方公布正式官方資訊之後才可以確認)

烏干達

請注意烏干達商標局最近公布了一個商標列表名單,將在2016-2017更新。請注意您的紀錄好讓在這個管轄範圍內維持您的智慧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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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同體商標制度變更

據歐盟官方公報載,歐洲共同體商標規範將予變更,自2016323日生效。自該日起,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將更名為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而原稱為歐洲共同體商標(Community trademark)者也將同時更名為歐盟商標(European Union trademark)。

上述規範之變更係於20151224日公告,屬於歐盟商標法改革配套方案之一部份;該方案同時也包含將取代現行歐洲議會及理事會2008/95/EC準則之新歐盟商標準則(EU Trade Mark Directive)。

 

以上資訊由眾律合作單位金巴克利提供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編譯室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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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編輯室編譯--

現在,在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國家內,蘇格蘭威士忌對於打擊偽造品之保護又更進一層樓。蘇格蘭所生產的這精神飲料不僅廣泛的在世界各地以地理標誌之商標被保護及註冊,現在幅員廣大的OAPI國家也採用一樣的標準在會員國中使用

市場預測也預計,在這區域市場中,此類產品的需求將持續增加。地理標誌產品保護預期對於消費者和蘇格蘭威士忌產業皆有俾益,因為這將對消費者保證產品之品質,並且也會保護該產業對抗偽造和不公平之競爭。

有關非洲的地理標誌的更多信息,請與我們聯繫。

(感謝本所國外合作夥伴Inventa International授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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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歐盟商標制度 登記在先 ncv1-1EU 歐盟商標制度 登記在先 ncv1-2EU 歐盟商標制度 登記在先 ncv1-3EU 歐盟商標制度 登記在先 ncv1-4EU 歐盟商標制度 登記在先 ncv1-5EU 歐盟商標制度 登記在先 ncv1-6EU 歐盟商標制度 登記在先 ncv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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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專員林春宏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 分子生物學士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 資訊管理 碩士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 法律博士

 

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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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類用正方小圖-03

 

 

歐盟由27個國家組成,消費者基礎達5億人,是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之一。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Mark,CTM),係針對歐洲地區統一的商標申請的提交與審查。由歐盟商標局

(OHIM)審查核准的歐盟商標權,在歐盟的所有會員國都能直接獲得商標權之保護。

歐盟之27會員國分別是 :

德國、英國、愛爾蘭、法國、義大利、丹麥、瑞典、芬蘭、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希臘、奧地利、西班牙、葡萄牙、捷克、愛沙尼亞、賽普勒斯、拉脫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爾他、波

蘭、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斯洛伐克、保加尼亞、羅馬尼亞。

一、歐盟商標之生效日

   自1996年4月1日開始實施,同年1月1日起接受申請。最早之申請日爲199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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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一間連鎖餐廳業者「Pollo Tropical(下稱Pollo餐廳)1994425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了其餐廳標誌「POLLO TROPICAL CHICKEN ON THE GRILL(見圖一)之商標申請案。不過說巧不巧的,有一位Giulio Gambettola先生(下稱朱利歐先生)在同年620日也向西班牙商標局申請了「一模一樣」的商標。隨後,Pollo餐廳亦於19941021日在西班牙提出了商標申請,但是其申請遭到朱利歐先生以其先申請案為由提起異議,被西班牙商標局核駁。Pollo餐廳另於200069日在英國取得了其商標文字以及圖樣之註冊,朱利歐先生也在20044月就其西班牙商標成功取得了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 Mark)之註冊。Pollo餐廳與朱利歐先生之間的商標註冊戰終於在2007年燃起煙硝,Pollo餐廳向歐盟商標局(OHIM)對朱利歐先生之歐盟商標註冊提起了撤銷案,主張其英國之先註冊商標應使朱利歐先生在後之歐盟商標申請不得註冊,另主張朱利歐先生於提出歐盟申請案時已獲知Pollo餐廳在美國之著名商標,因此其歐盟商標申請係出於惡意(bad faith)

 

案經歐盟商標局審理,歐盟商標局認為Pollo餐廳並未在英國「實際使用」(genuine use)其商標,因此Pollo餐廳主張其英國商標註冊為朱利歐先生歐盟商標申請之前案商標並無理由。此外,歐盟商標局亦認為朱利歐先生之歐盟商標申請與其先前之西班牙商標申請存在著「商業上關聯性」,而朱利歐先生提出西班牙商標申請與Pollo餐廳提出美國商標申請時點僅有兩個月之差距,當時朱利歐先生應無法得知Pollo餐廳於美國之商標,故Pollo餐廳主張朱利歐先生提出歐盟商標申請時已得知Pollo餐廳美國商標之主張亦無理由。最後,歐盟商標局亦認為朱利歐先生欲以五百萬元美金之高價將其歐盟商標轉讓予Pollo餐廳之事實並不構成朱利歐先生之歐盟商標申請係出於惡意之證據。故,歐盟商標局駁回了Pollo餐廳之商標撤銷案。

 

隨後,Pollo餐廳向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提起上訴,該法院以下面的理由駁回了其上訴:

(1)   除非Pollo餐廳能具體證明朱利歐先生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故意,否則其商標申請即推定為善意。

(2)   雖然兩造之商標完全一致,但此點並不會直接導出商標申請為惡意之結論。

(3)   沒有任何具體事實顯示朱利歐先生並無使用商標之意思、其商標申請僅為阻撓Pollo餐廳發展歐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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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最高法院對於使用改進後之商標是否得對於原先之商標主張實際使用表達見解之另一著名案件為LEVI’S[1]。在本案中,著名的牛仔褲製造商Levi Strauss & Co.(下稱Levis公司)所擁有之商標為置於牛仔褲後方口袋左上角之紅色標籤,而其經銷商未經其同意而在經銷商自行生產之牛仔褲後方口袋右上角縫上紅色標籤,因此Levis公司主張該經銷商之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該經銷商在訴訟中抗辯Levis公司未實際使用其紅色標籤商標,因為Levis公司實際銷售之牛仔褲左上角所縫上之紅色標籤上附有「LEVI’S」之字樣,而非原先註冊之空白紅色標籤,且該附有字樣之紅色標籤亦已取得商標註冊。因此,經銷商主張Levis公司僅就該附有字樣之紅色標籤商標有實際使用,而原先之空白紅色標籤商標根本未經實際使用,應不受商標專用權之保障。

 

案件經上訴至德國最高法院,該法院認為商標權人應享有有效維護其商標專用權之正當權利,此種維護行為應包括將商標之各個構成部份獨立申請註冊之態樣,只要各該構成部份皆具備識別性。這是因為,如果商標權人僅就其商標之綜合態樣取得註冊,而並未就各構成部份加以註冊保護,則如果他人僅取其非屬顯明或主要之構成部份加以仿冒,商標權人就無法以其註冊之綜合商標態樣對該等仿冒行為主張權利。因此,對於商標各構成部份分別獨立申請註冊,本來就是商標權人應享有之權利,商標實際使用之主張亦不應因改進後之商標是否取得註冊而有差別待遇。因此德國最高法院認為,Levis公司使用已註冊之附有字樣紅色標籤商標,亦得對於原先之空白紅色標籤商標主張實際使用,判決Levis公司勝訴。

 

基於德國最高法院在前述兩案中所表達的見解,可以知道商標實際使用之範圍應可適當擴張至使用經修改並另取得註冊之商標,如此之解釋除了並不違反商標實際使用所欲達到之避免濫行申請商標之目的,亦賦予商標權人足夠之空間以維護其整體商標組合之權利。更重要的是,商標權人可以無後顧之憂的改進其商標,使商標保護能與時俱進,發揮商標制度之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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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最高法院指出,商標註冊要求「實際使用」之目的在於減少無意義之商標註冊、並且降低潛在商標衝突之發生機率。因此,對於商標「實際使用」之限制,其主要目的即在於排除純粹防禦性之商標註冊(purely defensive registration)。因此,如果商標權人有正當理由必須將其註冊商標稍做修改而使用,例如商標權人為了迎合消費者的喜好而將商標改得更有現代感,則在這種情形下不應以商標實際使用之限制苛責商標權人之正當行為,若不認為這種改進商標並使用之行為無法構成商標之實際使用,尤其是在改進後商標亦取得註冊之情形,則商標權人之先前商標專用權將化為烏有。

 

此外,如果不允許商標權人以使用改進後並取得註冊之商標來主張先前商標亦有實際使用,則商標權人將遭遇兩難的情況。亦即商標權人只能選擇不註冊改進後的商標而須承擔此等改進後商標遭他人侵權之風險,或者選擇註冊改進後商標而使其先前註冊商標暴露於因未使用而被撤銷之危險。無論哪一種選擇,都會對於商標權人因先前商標註冊所應享有之權利造成相當大的隱憂,同時也會使商標權人卻步於改進其商標,這對於商業交易與商標制度發展都是相當不利的,顯非商標實際使用限制之立法原意。

 

德國最高法院亦認為,如果不允許商標權人以使用稍做修改並取得註冊之商標主張先前商標之實際使用,則要架構「系列商標(a family of marks)」的困難度就更高了,這是因為「系列商標」通常都會有一個共通的部份,而這個共通的部份一般都不會單獨被使用,而是與其他商標併同使用。如果合併使用商標之行為無法主張就共通部份有實際使用,則共通部份之商標註冊將很容易遭到撤銷,「系列商標」隨即分崩瓦解。

 

最後,德國最高法院舉出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L & D SA v. OHIM[1]之見解,該判決認為如果某個商標為另一個商標之構成部份,則可以另一商標具備識別性為由主張該商標亦有識別性。因此,如果商標權人可以就另一註冊商標之使用主張識別性而取得商標註冊,卻又因無法主張實際使用而喪失了該商標之註冊,顯然有邏輯上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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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實際使用(genuine use)是商標撤銷案中商標未使用的主要抗辯理由。商標使用聽來很簡單,只要有把已註冊之商標用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之上,基本上就可以主張商標使用。但是,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樣式相對於註冊申請時的商標有某種程度上的修改、或者將數個註冊商標併同使用,能不能算是實際使用了商標呢?在歐盟商標法的體系之下,直到2007年著名的BAINBRIDGE[1]出現前,在歐盟法域裡的一般見解都還是認為,將商標稍做修改而使用也算是實際使用,縱使商標權人就此修改後之商標形式亦已申請註冊。德國商標法第26(3)對此即有明文規定。

 

然而,歐盟法院在2007年的BAINBRIDGE案中對於此問題所表示的見解為,「對於一個註冊商標之實際使用,不可能基於另一個稍有不同之註冊商標之實際使用而確立」,這也就是說,歐盟法院認為使用修改後商標、就此商標亦取得註冊之情形,就不能對於原先未修改之商標亦主張有實際使用。此見解無疑是對於歐盟法域中一般對於符合商標實際使用之通念投下了一顆震撼彈。

 

其實,本問題在歐盟商標規則(EU Trademarks Directive 2008/95/EC)中已有部份之規範。該規則之第10(2)(a)指出,在不變更原註冊商標主要識別部份之前提下,使用經修改的商標於商品之上可構成原註冊商標之實際使用。然而,此項規則並未明確指出經修改之商標若已取得獨立註冊,是否仍屬於該條之規範範圍。此外,若係將註冊商標與其他註冊商標結合使用,例如將「Coca Cola」與「可口可樂」一起使用,是否可主張有實際使用「Coca Cola」,亦無法由該規則找到明確的回答。

 

關於以上兩點疑問,德國最高法院的兩個判決見解或可作為解釋論上的指引方向。第一個案件被稱為「PROTI[2]」,該案原告為「PROTI」此商標之所有權人,控告被告註冊商標「PROTIFIT」侵犯其先註冊商標權,提起商標撤銷訴訟。被告主商原告並未實際使用「PROTI」此商標,原告則是抗辯其有使用「PROTI POWER」以及「PROTIPLUS」兩註冊商標,故應可構成商標實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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