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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期貨交易犯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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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蔡佩均

2016-01-19


  • 期貨交易法

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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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期貨交易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16條、117條及118條,一一臚列如下:

11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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