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蔡佩均
2016-01-19
- 期貨交易法
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蔡佩均
2016-01-19
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期貨交易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期貨交易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16條、117條及118條,一一臚列如下:
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