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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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區域組織 國際合作 WIPO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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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智財權爭議 但不知道怎麼辦? 眾律教你如何到WIPO申請調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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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調解規則》(WIPO Mediation Rules)。主要由以下各部分組成:規則的適用範圍、調解的開始、調解員的指定、當事人的代理人和會議的參加人、調解的進行、調解員的作用、保密、調解的終止、管理費、調解員費、預繳款、費用、免責、放棄誹謗訴權以及訴訟時效的中止。

規則的適用範圍

凡調解協議約定按照《WIPO調解規則》進行調解的,本規則即視為構成調解協議的一部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應當適用在調解開始之日有效的本規則。

調解何時開始

調解協議[1]的當事人希望開始調解的,應當向中心[2]提交調解申請書(涵蓋內容請參附註[3],同時將調解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對方當事人。

僅一方當事人希望調解的情況

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調解協議,但只有一方當事人希望開始調解者,應當向中心提交調解申請書,同時將調解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對方當事人。調解申請書應當包括上述附述所述內容。中心可以協助當事人考慮調解申請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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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WIPO國際設計申請的規範10/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其經手的「國際工業設計申請」中「圖式」的詳細規定。

成組設計的揭露

    「多個組件、零件」組合而成的「成組設計產品」的「圖式」,會是除了「整體組合的造型」之外,也必須清楚呈現「各組件的造型」,以及「各零件彼此的組合關係」。

    例如是下方圖1「組合箱體」的設計圖式中,只有呈現「整體組合的箱體(左、右)」及「內蓋()」,但「內蓋是如何組裝進整個箱體」的組合關係則「不明確」。另外,「箱體」有一面佈滿了「小黑洞」,但其詳細樣式也是難以辨認,因此「不明確」,也就「設計揭露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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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組設計圖式揭露不足例

(原圖取自 WIPO - Guidance on Preparing and Providing Reproductions in Order to Forestall Possible Refusals on the Ground of Insufficient Disclosure of an Industrial Design by Examining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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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WIPO國際設計申請的規範7/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其經手的「國際工業設計申請」中「圖式」的詳細規定。

不在意6面視圖的國家

    WIPO會員國及海牙(Hague)公約國中,「加拿大(CAISO 3166-1國碼)」、「美國(US)」、「墨西哥(MX)」與「以色列(IL)」等國家,不在意設計申請的圖式中是否包含完整的「6面視圖」,只要「設計產品」有「充足揭露」,可理解其「整體造型、樣式」即可。

放大圖

    若「設計產品」中有「細微的結構部位」,在設計整體中顯得太微小的話,也可以採用「放大圖(Enlarged view)」來呈現此「細微的結構部位」。

省略視圖

    若設計產品整體是「左右對稱」的情況下,可以在下面的圖1所示的「DM/1表單」中「Description」欄位,例如是說明:「Right view of the design is a mirror image of the left view, therefore omitted (右側視圖是左側視圖的鏡像圖因而省略)」。若設計產品整體是「左右相同」的情況下,可在「Description」欄位例如是說明:「Right view of the design and the left view, therefore o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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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WIPO國際設計申請的規範4/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其經手的「國際工業設計申請」中的規定事項。

  

必要視圖

    WIPO「國際工業設計申請」時,若希望自己的「設計產品」能達到「最佳的權益保障」,則應當提交「多種視角的視圖」以完整、充分呈現此「設計產品」的「外觀造型、圖紋」等等。再來,「圖式」中「各個視角圖」應分別呈現於「不同圖式頁」。

    在此也稍作補充,「各個視角圖」基本為「立體圖」、「俯視/仰視圖」、「前視/後視圖」與「左側/右側視圖」。

 

設計產品用途之圖

    1999年修法之後,任何「會員國家」若有需要「顯示設計產品之用途的視圖」的話,應該通知WIPO的總監督(Director General)。依此,申請案的「圖式」沒有「顯示設計產品之用途的視圖」時,可能會收到某些「會員國家」的「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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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WIPO國際設計申請的規範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其經手的國際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申請中的規定事項。

  

WIPO的設計定義

    WIPO官方對工業設計的定義為「Designs: A valuable business asset Design – e.g., shape, form, pattern, color, etc. – is a key influencing factor when we choose one product instead of another. A strong design helps you differentiate your products from those of your competitors, compete with larger companies and obtain wider market recognition and visibility.」。

    工業設計」的權益,基本上也是與美國、台灣等國家所定義的「設計專利」相同,是對於「產品物體的外觀造型、圖形樣式、色彩等等」所做的「商業、市場利益保護」。獨特的「產品設計」可為「申請人」帶來廣大的知名度,以及市場利益。

 

Hague System

   為了方便處理全球各國來的「設計申請案」,WIPO有成立「Hague system(海牙體系)」,與全球多個「國家」及「跨政府組織(IGO,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制定合約來做管理與保護。這些「國家、跨政府組織」統稱為Hague system的「締約會員(contracting party)」,2022年現今共有「76個締約會員」,其中有涵蓋到「93個國家(同年55日起中國也正式成為會員)」。在此也注意,「締約會員」並沒有適用於全體的「WIPO會員國家」(詳細可比較參考資料[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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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亞經歐盟智慧局協助標準化上訴委員會制度

由於著重喬治亞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扮演的角色,並且建立穩健的智慧財產系統,是目前歐盟喬治亞智慧財產計劃(European Union-Georgia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ject, EUGIPP)之一部分[1]。在EUGIPP下,歐盟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協助喬治亞專利局(Sakpatenti)明確委員會裁決的一致性。

為討論合作內容,Sakpatenti局長Mindia DavitadzeEUIPO上訴委員會主任Theophile Margellos舉行遠端會議。根據雙方決議,EUIPO將會在相關議題上分享最佳實務與經驗,並會分析與管理上訴委員會有關的立法規定、介紹EUIPO上訴委員會管理規則以提供進一步建議。

在會議中,議案提出將規劃安排非訴訟爭端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實務研討會,以EUIPO上訴委員會經驗以及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P Organization, 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經驗為基礎。研討會將聚焦在EUIPO以及國際標準,並如何喚起權利人意識到採用ADR優勢並避免高成本訴訟。

研討會計劃讓喬治亞對口單位(Sakpatenti職員)以及專利代理人了解最佳操作實務與調解成果。EUGIPP是由歐盟與喬治亞合作之3年期專案,計劃將於2022年完成。從2014年開始,喬治亞便與歐建立合作協議以及深化全面自由貿易區,為雙方合作打下基礎。該專案由EUIPO執行,Sakpatenti將從中獲得主要之幫助。

EUGIPP的目標[2],是在協助喬治亞主管機關努力趨於歐洲標準並能夠與全球經濟整合,項目包含確保高品質智慧財產保護、強化喬治亞公共行政以及司法系統的執行效能、支援喬治亞國家智慧財產中心Sakpatenti、提升公眾對智慧財產事務之意識,與對抗仿製品與走私行為等。

WIPO ADR共審理過案件730件,以時間區間觀察,大多數案件為近年提出[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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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25周年:世界智財組織與世貿組織 集結歷年共同出版

世界智財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與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建立研討出版品入口網站:WIPO-WTO Colloquium Papers: search articles。這是一個促進智慧財產議題討論之措施,特別對於發展中國家。此入口也標誌著WIPOWTO兩組織雙邊協議(WTO-WIPO Bilateral Agreement)25周年[1]

此入口提供了有關「WIPO-WTO Colloquium Papers」出版品的完整清單,這是一個雙邊合作的同儕審查出版文獻。從2010年起,此出版期刊促進了更廣且跨地理限制的智慧財產法規與政策討論。相較一般學術期刊更為多元。此紮實的雙周計畫,經由WIPO與WTO合作匯聚了全球各地的新興學者。

每年WIPO與WTO共同邀集智慧財產領域之學者與研究人員。編輯委員會由國際智慧財產學者、以及WIPO和WTO專家組成。委員會對提交的稿件品質、多元性與學術貢獻進行評估,並考量內容與作者來源地區的新型議題或廣泛討論之關聯性。

歷年來,超過400位主要來自發展中國家、以及低度發展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CDs)的學者參與其中,分享多元且豐富的各領域專業知識。WIPO-WTO Colloquium 系列的目標,在於為適合位置上的單位建立能力,以確保智慧財產系統發展具長期效益、且可持續性發展。

每年發布一次,從前一年度WIPO-WTO Colloquium Papers篩選而出彙編[2]。而2020年發布的2019年本不僅是第十版WIPO-WTO Colloquium Papers,同時也是1995年以來WIPO-WTO雙邊協議簽訂的第25年。第十版中,篩選文章特別反映出各地區發展中國家所面對的智慧財產系統與實務挑戰。

如同第十版WIPO-WTO Colloquium Papers彙編前言提到,突顯國際貿易與智慧財產間的關係,也更展現雙邊協議的重要性。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經驗,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1] WIPO and WTO launch enhanced access to the Colloquium Research Papers collection 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1_e/trip_11jan21_e.htm (Latest viewed: 2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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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系統共同實施細則修正將於2月1日生效 

去年9月通過之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之修正,對1999年文本與1960年文本共同實施細則(Common Regulations)規定進行修改,將於今年2021年2月1日正式生效[1]。修正範圍包括規則第3(2)(c)、3(3)(a)、7(3)(ii)、7(5)(b)以及第21(2)(iii)條[2]

海牙聯盟(Hague Union)發布之背景文件指出[3],修正案預期確保申請人、新使用者及其代表人能在國際申請案中提供電子郵件地址(E-mail Address)。藉此,修正案將確保海牙系統的使用者可以用電子通訊方式與國際局進行聯繫。修正草案原在規則3(2)(c)、(3)(a)、7(5)(b)等條,要求指定代表人包含電子郵件地址。

說明指出,電子通訊可以追溯且允許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確認通訊是否送達應受送達人。為與原規則保持一致性與簡潔性,依規則申請人將仍要求相關通訊中包含代表人的姓名與地址,並與實務指南(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保持一致。

另外,修正案對規則第7(3)(ii)、21(2)(iii)條提案修正,要求國際申請案必須提供申請人的電子郵件地址,且相應的變更所有權人登記也必須提供新國際註冊所有權人電子郵件地址。國際局估計目前仍有超過5,000案有效國際註冊在所有權人或代表人部分之電子郵件資料仍有缺漏。

電子郵件地址將視為是申請人、所有權人以及其代表人資訊,登記在國際註冊案中。不過,依照現行做法並隱私權考量國際局將不會在國際設計公報(International Designs Bulletin)、線上資訊服務(Online information services)中公開電子郵件資訊。此系統變更並不改變國際局在IT資訊系統方面之運作。

自2020年3月起,國際局因疫情影響停止對外送件,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進行聯繫,藉由安全下載機制,允許指定送達人檢取特定通訊。背景文件指出,使用者對電子化通訊之回應相當正向。相似的修正提案,也有在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第54次討論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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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專利商標局有關免除PCT申請之POA要求

義大利專利商標局(Ufficio Italiano Brevetti e Marchi, UIBM)已通知專利合作公約國際局(PCT International Bureau),將免除根據PCT 規則(Regulation)90.4(b)以及90.5(a)條要求分別提交之代理人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 POA)。新規定將從202131日起送件之新國際申請案生效[1]

規則第90.4條規定依據第90.5[2],向收件局(Receiving Office, RO)與國際局(International Office, IO)應當分別提交代理人授權書(POA)。第90.5(a)條有關一般授權書(General POA)要求,特定國際申請中的指定代理人關係可能會因申請事項受到影響,進而要求分別遞交POA

規則第90.4條並規定,依據第90.1(b)(b-bis)(c)(d)(ii),另可能要求申請人向國際檢索機構(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補充檢索主管機關(Authority specified for supplementary search)或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提交POA

特別情形下,UIBM仍會要求申請人分別提交代理人授權書。例如:

  1. 若代理人(agent)並非:
  • 在義大利登記執行業務之專利代理人或律師,或任何雇用此律師或代理人的事務所
  • 合格可在其他歐盟會員國職業之專利代理人或律師,並依立法指令No. 206/2007受准暫時於義大利執業。
  1. 對於代理人(agent)的執業資格產生合理懷疑時。
  2. 在有共同代表人(common representative)的情形時(此情形要求分別提出POA)。

 

值得注意,當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人在國際申請階段(PCT 規則第90.4(e)90.5(d))通知進行任何撤回(notice of withdrawal)時,皆應當分別提交POA

根據2004年施行的PCT實務指南(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s)336(c)433(b)以及517(c)條規定,會員國作為ROISAIPEA可以分別要求申請人提交POAGeneral POA影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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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灣阿拉伯國家專利局停止受理新申請案

從2021年1月6日開始,海灣國家專利局(Patent office of 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 Patent Council)已停止受理新申請案收件[1]。GCC Patent Council成立自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自1992年起服務區域專利申請案件已有20年。

根據GCC  Patent Council公告,依據GCC最高委員會(Supreme Council)41st討論決議,修正部分GCC合作之專利規定。此規定於1月5日生效,修正了1999年專利規定[2]。據報導,自修正後申請人GCC Patent Council已經不再接受申請,代表將無法申請同時於六個會員國獲得保護的專利。

第41st屆最高委員會於2021年1月5日開始,7日落幕,會員國並於A-Ula簽署了「團結與穩定(Solidarity and Stability)」共同聲明,解除沙烏地與卡達之間的海、路、空封鎖,為沙烏地國家合作帶來正面消息。GCC會員國包括:沙烏地阿拉伯、卡達、阿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科威特、巴林。

由於目前修正之專利規定尚未向公眾公告,申請人仍可以透過PCT或主張優先權在六國取得專利保護。惟若申請案於1月5日以前已經向GCC Patent Council遞件,仍將由該局受理審查。完整的規定,仍待GCC公告修正本專利規定。

2017年,卡達面臨外交危機,與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因與伊朗並恐怖分子之關係,陸續斷交。2021年1月5日,同GCC與埃及宣布與卡達宣布恢復外交關係,緩和中東地區穩定與和平。對於是否GCC的危機因此獲得完整的解決,如同GCC Patent Coouncil的未來,仍待進一步發展[3]

GCC由最高委員會、行政委員會(Ministerial Council)、與秘書長(Secretariat General)組成。最高委員會每年會面一次,負責決策整體GCC政策以及批准由行政委員會或秘書長提呈的建議(Recommendation)。GCC是一個經濟導向的區域合作,除了智慧財產、還有在邊境、貨幣等方面進行合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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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 2019年統計報告摘要

202012月,世界五大智慧局(IP5)發布了2019年專利申請統計年報(IP5 Statistics Report 2019 Edition)[1]IP5 是指國際間業務量最具規模的五大智慧局,包括: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歐洲專利局(EPO)、日本特許廳(JPO)、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局(CNIPA)

2019年,五大局共收到270萬件專利申請,此年度五大局則一共核准了160萬件專利,總申請量下降4%。不過,IP5共在2019年核准了160萬件專利,較2018年成長5.9%。直到2018年底,全球已有1,390萬件有效專利,IP5佔其中91%。

 

申請與核准
2019年IP5共收到270萬件申請。中國CNIPA申請總量出現9%下滑,日本下滑2%;儘管如此,在中國、歐洲、日本、美國,國際申請案(Foreign Application)件量仍持續成長,例如:中國之國際申請案成長達11%。而核准(Granting)數量上,中國則成長5%,不過美國核准專利數量成長15%最多,韓國、歐洲亦有成長。惟日本專利核准數量下跌8%。

從全球申請量觀察,2018年較前年(2017)全球專利申請成長6%,已達到接近300萬件。IP5年度全球佔比則從2014至2018,由93%提升至94%,其中又以中國的12%成長最多。若分別從申請管道觀察,直接向國家局申請、以及直接向區域局申請者,均有6%之成長。而PCT申請僅成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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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與沙烏地阿拉伯計畫展開智慧財產合作 

去年12月中,包含在智慧財產領域,韓國與沙烏地阿拉伯之關係持續深化。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KIPO)局長金鎬元博士表示,KIPO將在實行國家慧財產策略、培育智慧財產專業人員、以及發展智慧財產自動化系統等方面,作為SAIP的關鍵夥伴[1]

兩國自2018年簽訂雙邊智慧財產合作計畫後,便持續展開合作計畫之討論。2019年6月之討論,圍繞在沙國國王薩勒曼與其子王儲薩勒曼領導之「願景2030」,並簽訂國家「智慧財產策略計畫」。計畫內容包含2019往後五年沙國有關智慧財產之智慧財產環境分析、目標與關鍵績效指標與執行計畫等[2]

金局長表示,智慧財產提供創造新價值動機的質化與量化創新基礎。這最終將貢獻到國家促進競爭力發展的努力。基於智慧財產扮演如重要之角色,許多國家將其資源至於智慧財產發展策略上,以進一步促進其經濟環境。由於Covid-19對全球經濟之影響。

儘管2020年有Covid-19之影響,智慧財產申請量卻維持穩定的成長。金局長認為此現象與國際間各國智慧財產專責機關的因應措施有關。因此,為了確保創新活動持續進行。舉例而言,SAIP與KIPO間已實施了Coivd-19有關的申請案加速審查,並減少費用、延長特定期間限制等措施。

金局長並提到,疫情也促使各國在經濟與產業上的數位化改革。去年4月,兩國也就智慧局資料交換簽訂協議,資料包含雙方智慧財產資料,含專利、商標、工業設計等[3]。從2018年沙烏地智慧局(Saudi Authorit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AIP)開始運作起,已經與美、韓等國智慧局簽署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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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智慧局與WIPO合作推廣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

11月,捷克智慧局(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e of Czech Republic, IPO CZ)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WIPO)簽訂合作有關智慧財產領域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的合作備忘錄(MoU)[1]

根據捷克智慧局發布新聞稿,捷克國內對於ADR方案,尤其在於調解,使用率仍待提升。捷克創新策略2019-2030的政策方向之一,便在提智慧財產保護意識,並且尤其對中小企業,提升智慧財產保護機制之利用。因此,IPO CZ積極尋找整合ADR至智慧財產保護程序之方式。

透過與WIPO、以及歐盟智慧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的合作,IPO CZ有機會藉由專家平台所提供之專家調解員提供知識協助。IPO CZ將會在國家層級提供ADR服務條款,讓智慧財產保護系統的使用者能提升ADR服務意識,目標在幫助解決具有高技術性的爭議。

WIPO的仲裁與調解中心(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下簡稱中心)是一個針對智慧財產與技術貿易方面爭議,中立、國際性且非營利的爭端解決服務提供者。中心根據WIPO ADR 程序,積極協助參與人提交爭議,並從WIPO中心的資料庫選擇專門調解員、仲裁員或專家,為中性實體設定費用、以及管理溝通並協調案件財務。

根據WIPO歸納[2],進行ADR程序可能可以有,包含:單一程序、參與人自治、中立性、機密性、最終性、可執行性,等優點。根據WIPO仲裁規則(Arbitration Rules)第40條以及WIPO加速仲裁規則(Expedited Arbitration Rules)第34條,準備程序通常透過電話、視訊會議幾行,而近年趨勢也更多使用線上工具。

IPO CZ表示,ADR程序適用在各種智慧財產議題,包括:商標、發明、工業設計、不公平競爭、來源標識、等等。不過,實務上的最佳操作與工具選擇,建議仍透過專家提供您全盤解析與規劃優勢策略。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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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Pearl 專有名詞分析應用工具介紹

隨著科技發展持續進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也持續提供各種應用新科技促進智慧財產權的利用、保護、及管理。WIPO Pearl便是其中之一。藉專利文獻導出資料分析建立的WIPO Pearl,是一項多語(Multilingual)科學與技術詞彙資料庫。

使用WIPO Pearl目的,在增進不同語言中對於技術詞彙使用的精準性與一致性。12月1日起,WIPO再宣布加強WIPO Pearl 資料庫,本次更新率覆蓋超過資料庫中收錄之全部概念(Concepts)的82%[1]。更新中新增了包含200,000條詞條,並且對21,000組概念建立之間的新關聯。實際使用時,可搭配參考WIPO Pearl User Guide取得更佳的操作效果。

WIPO Pearl藉由概念(Concept)的方式連結技術詞彙。所謂概念,定義為:「具有相同特別特徵組合的知識單位。」以概念為單位建立資料庫,WIPO將技術詞彙經由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建立相關性連結,形成概念雲(Concept Cloud)。利用時,檢索方式有兩種:文義檢索(Linguistic Search)、與概念檢索(Concept Search)[2]

文義檢索:提供特定語言、特定領域的用詞對應到相關領域不同語言之專有名詞翻譯。舉例而言,直接以device(裝置)進行檢索,可以獲得該詞在量測(MEAS)、資料(DATA)、光學(ELEC)等領域中,中文、德文、俄文之相關詞彙結果。例如,在遠端通訊領域獲得「跟蹤裝置」的中文用詞。

概念檢索:則對於特定語言的特定領域用詞,提供相關概念不同用詞之概念連接。再經由繪圖功能,檢索結果也會以概念地圖(Concept Map)、或概念路徑(Concept Path)方式呈現。舉例而言,若英文Device(裝置)在電子組件領域檢索,可藉網路箭頭得知,「追蹤設備」相關自二極體(diode);同時,虛線也呈現其與「被動裝置(passive device)」關係相對[3]

除了應用便利,對於概念相關聯及詞彙可靠性,WIPO透過詞彙可靠度(Term Reliability)進行把關。評估分級標準如下:

  1. 沒有可靠的文獻來源,經過WIPO PCT翻譯服務認證取得之資料。
  2. 沒有可靠的文獻來源,經過WIPO PCT翻譯服務並外部領域專家認證之資料。
  3. 有可靠的文獻來源,經過WIPO PCT翻譯服務認證取得之資料。
  4. 有可靠的文獻來源,經過WIPO PCT翻譯服務並外部領域專家認證之資料。

同時,WIPO Pearl 檢索獲得的詞彙,可以再導入至WIPO建立的全球性專利文搜尋引擎PATENSCOPE上,連結優化專利文獻檢索精準度。目前,WIPO Pearl 已經能支援十種語言的檢索分析,包括: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以及西班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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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第一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與日本合作

2021年1月1日起,日本專利局(Japan Patent Office, JPO)與法國工業產權局(Institut national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INPI)將實施兩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1]

若申請人商標申請於日本獲准,將能在法國享有簡化申請程序;相對地,法國申請案也能獲得在日本申請加速的效益[2]。PPH將允許在先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獲准專利的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在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 OSF)提出加速審查。

舉例而言,若申請人在法國先提出申請並且順利獲准,則若申請人後續有在日本提出申請,則可以申請日本申請案加速審查。而INPI與JPO的PPH合作,則源自今年2月簽訂的兩局合作意向(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此合作也呼應2019年,法國通過的PACTE法案(Action Plan for Business Growth and Transformation)。

PACTE法案同時修正法國智慧財產法,為本次合作之基礎。PACTE法案對法國智慧財產系統之修正有重要影響,其中在專利方面包括:將強審查機制(引入進步性要件)、新增異議程序、增加暫時專利申請案、以及延長實用新型保護期限(從6年至10年)。

相對於法國是首次加入PPH類型的合作計畫,與法國合作已經是JPO第45國PPH。於2019年,美國、日本、歐洲、中國和韓國是各國中擁有最多PPH系統的國家局。在歐洲,則以德國之相關合作計畫排首位、英國次之、接續為丹麥與芬蘭。

藉由PACTE法案引入進步性要件並強化專利審查機制,提升法國智慧財產保護品質。INPI認為,並有助與世界主要智慧財產組織(如:IP5)對接合作。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佈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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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PO之保護工業設計協議現況與規定摘要

歐亞專利組織(Eurasian Patent Convention, EAPO)是中亞智慧財產審查的區域性合作機構,官方語言為俄文。從去年9月起,藉由EAPO的基礎,確定建立區域性的工業設計保護系統架構。

此概念,係透過向EAPO提出工業設計申請,可以在EAPO會員國區域內一次性獲得設計權利保護。根據EAPO公告若通過,EAPO將得給予一期5年的工業設計權利,並得於期限屆滿前延展5年,最常可以延長保護至25年[1]。目前EAPO的會員國共八國,包含: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哈薩克、吉爾吉斯、俄羅斯、塔吉克、土庫曼。

條約名稱為保護工業設計協議(the Protocol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 )[2]。目前,合約國中已經有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和吉爾吉斯批准條約。條約並會在三國完成簽署且該會員國相世界智慧財產組織提存(Deposited)後三個月生效。今年11月,哈薩克與俄羅斯也分別批准條約。

根據條約第14條規定,EAPO將會提供工業設計的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符合提出申請的要求;並基於初步審查,提供實質審查。對於經過核准的工業設計權利,也可以經由異議程序(Opposition)進行舉發,該程序可以透過EAPO或者各國國內程序完成。另外,若申請人不符審查決定,亦可向EAPO提出救濟(Appeal)。

根據條約第15條,由EAPO核准的工業設計,在將核准資訊公告於EAPO系統之當下核准。EAPO應註冊該工業設計,在完成繳納官費後,EAPO並將核准資訊公告。此外,對於未經核准的EAPO設計,申請人亦得選擇改請為指定會員國專利。根據條約第17條規定,在申請人收到核駁審定(Denial)或者救濟拒絕(Rejection of an appeal)六個月內,可提出此申請。

EAPO會員國橫跨歐、亞大陸,銜接遠東地區、中東地區、歐洲乃至北非。對國際貿易的路通運,其地理位置具有重要性。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業布局、智財取得、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營運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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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發布全球智財挑戰會議共同聲明

為了共同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努力,並且因智慧財產屬於國際貿易不可或缺的部分,10月26日G20國家第1屆全球智財挑戰(Global IP Challenge Forum)會議在沙烏地阿拉伯主辦下舉行。參加者為G20國智慧局長組成的IP20+,討論與智財相關之全球議題[1]

此外,世界智慧財產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以及國際智慧財產組織亦派代表與會。會中,點出Covid-19疫情帶來的影響、與如何加強國際合作等方向。儘管是第一次IP20+對話,但藉由未來對話深化,有機會強化G20在國際智財政策發展扮演的角色。會後,IP20+發表共同聲明[2]

  • 交換智慧財產政策資訊:交換有助對抗疫情與緊急事件的智財政策與作法。
  • 鼓勵在支持智慧財產權同時,自願性分享科學技術知識:促進自願交換科技智財資訊,有助研發人員在疫情與緊急事件中尋找解決方案。
  • 共同探索智慧財產局程序與實務:分享疫情下G20智慧局有關官方期限延長、費用減免等措施,以及鼓勵對非G20會員適用相關優惠。
  • 交換數位科技應用有關經驗:數位技術已經成為帶領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也是智慧局運作不可或缺的工具,此方面包含遠端辦公、電子服務等應用。
  • 增進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之角色:IP20+認可WIPO之專業與所具備智慧財產與創新經驗,也再次強調在聯合國架構下WIPO之重要性。
  • 加強G20會員國之智慧財產合作:強調與跨政府組織合作之重要性,應由官方、私人部門共同合作以促進創新並對抗疫情、回復經濟。
  • 共同表達未來舉行IP20+會議的意願:全球智慧財產會議提供意義非凡的機會,讓IP20+可以討論智慧財產對全挑戰的貢獻,IP20+並共同表示未來願意舉辦類似的會議。

G20國家代表了全球80%經濟產出,2/3全球人口,以及3/4國際貿易總額。在智慧財產方面,更佔全球96%的專利申請、91%商標申請、以及94%設計申請案量。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布局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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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的全球貿易布局            台商全球布局與國際貿易法/ 眾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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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專業性強、耗時長以及成本高等因素,往往讓權利人望而生畏、卻步。近年,許多國家開始嘗試以仲裁作為解決智慧財產覺糾紛的替代方式。為促進使用與保護智慧產權的國際專門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IPO), 在其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也提供時間和成本效益高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其中,WIPO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or ADR)(以下簡稱ADR)有者專業性、中立性、保密性、終局性以及可執行性等以下特點與優勢:

首先,通過ADR當事人可以同意在單一程序中解決涉及受多個不同國家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的爭議,從而避免了多國訴訟的費用和複雜性,以及結果不一致的風險。其次,ADR的中立性可以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語言和制度文化保持中立,從而避免一方當事人在法院訴訟中可能享有的本國法院優勢。此外,ADR程序是不公開的。因此,當事人可以同意對訴訟程序和任何結果進行保密,使雙方能夠專注於爭議核心問題,而不必擔心其對公眾的影響,尤其是在涉及商業聲譽和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此點顯得格外特別重要。最後,ADR有著判決終局性和可執行性的一大特點。因仲裁裁決與法院裁決不同,法院裁決通常可以通過一輪或多輪訴訟進行抗辯,而仲裁裁決通常不能上訴。加上1958年的《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又稱《紐約公約》)規定,仲裁裁決與國內法院判決同等承認,而不對案情進行審查。因此,極大地促進了裁決的跨國執行。

當然,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並不是一項適合所有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的途徑,有些時候法院訴訟比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更可取。因此,當事人應按個案需求綜合考量,以便選擇最合適的爭議解決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

https://www.wipo.int/am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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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智慧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合作AI政策發展

1016日,韓智慧財產局(Korea IP Office, KIPO)局長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局長會面,討論並同意雙方將在數位化轉型過程中發展新的合作關係[1]

此會面是由於雙方自Covid-19爆發以來兩智慧局為在危機中因應數位轉型需求,逐漸累積的合作共識。此次會面的重要共識,在雙方同意針對逐漸興起的AI新技術帶來新的智慧財產保護需要,發展合作雙邊政策。

透過雙邊合作之意向確定,KIPOUSPTO將互相交換有關AI之計畫與資訊,並將安排展開合作計畫商討。近期,UPSTO方出版有關AI的政策報告,該報告匯集業界與專家對AI法規與制度議題的意見。

韓國智慧局長強調,以目前數位經濟正快速變化之情況,正是兩局展開AI與新科技討論之正確時機。預計,合作的議題也能為數位轉型中智慧財產的相關標準與實務有所幫助。隨著電腦運算能力的提升,AI的功能與對未來政策如何因應之問題逐漸受到重視,今年1月世界五大智慧局(IP5)並對此議題開始小組討論[2]

兩局均表示,在疫情期間,雙方的專利以及商標申請數量均有所成長。值得注意的是,韓國國內中小企業、個人專利及商標申請數量有顯著的成長,此原是被預測將受疫情期間影響最嚴重的族群。美國UPSTO亦觀察到相近的趨勢。

2020年一月至九月間,韓國新申請案:專利成長3.6%、設計成長1.5%、商標成長14.7%。其中,中小企業提出者佔24%、個人提出申請佔20%11.6%為大型企業提出。此外,兩局並同意持續已經在Covid-19疫苗方面促進研發、資料分享相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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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智財局 (IP5) 會議結束發表共識將共同面對國際挑戰

隨著Covid-19的疫情持續,721結束的世界五大智財局會議也圍繞在如何透過五大局合作,共同面對國際危機。本次會議,五大局歸納了兩大後續工作方向[1],包括:

  1. 藉由IP社群的合作,發展出促進經濟、社會恢復(Recovery)的最佳操作策略、
  2. IP5持續在新興技術和人工智慧領域合作,促進國際協調、強化分工、增加審查品質與效率、與專利資訊的可觸及性。

五大局並盤點了各種可以減輕Covid-19疫情影響專利申請的措施,也確保公眾能順利使用專利資料庫取得創新技術資訊。五大局強調,透過持續有高品質的智財保護,才讓技術發明人吸引到資金、進入市場並促進創新,因應國際社會挑戰。透過五大局的合作加深,期待提供專利系統的使用者更高可預測性、高品質與即時性的服務。

有關人工智慧方面,自2018年便在五大局報告中指為策略優先項目之一[2]。今年初,五大局並針對新興技術與人工智慧議題於柏林舉辦會議,初步盤點了各智財局自身與合作中的現有AI計畫。其中,任務目標特別注重AI應用中法律的確定性、明確化法規操作指南、並協助AI創新技術的全球保護等面向[3]

由於Covid-19的關係,本次五大智財局會議是以遠端連線方式舉辦,取消原本表定應在成都舉辦的實體會議。會議中,五大智財局局長共同表達疫情對世界經濟與社會的影響,並強調在疫情中,智財保護對跨領域研發、創新的重要性[4]

受到疫情影響,今年的申請數量變化亦值得觀察。不過,根據IP5所公布的統計指標,2019年度五大局專利申請數量較前年度增加6%,達到270萬件專利申請、125萬件專利核准,完整的報告則於今年最後一季公布[5]

 

[2] Report of IP5 expert round tabl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ttps://www.fiveipoffices.org/news/20190725_ip5_ai_report (Latest view: 20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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