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編輯室編譯--
編號2015-303突國所頒布的新行政命令即將生效,其效力將取代編號2001-1603的行政命令,該新頒布命令將使商標的申請程序,尤其異議程序產生重大變革
所產生的變革如下:
商標申請及註冊程序的電子化; 經馬德里議定書通過的新商標註冊程序規定; 任何申請文件有兩個月的預查期間以便更改姓名、地址、所有權人及授權狀況。針對商標異議權人的異議權,異議期間由收到異議通知起45日延長至2個月; 針對商標權提出異議至協調期間固定為8個月; 被提出異議人舉證期間為原本1個月延長至2個月。
若對突國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有更多的疑問,請與我們聯繫。
(感謝本所國外合作夥伴Inventa International授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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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編輯室編譯--
奈及利亞商標資料庫的數位化在近期有嶄新發展。奈國商標及專利局針對資訊建檔發表更新計畫,該計畫內容表示,奈國即將於西元2015年10月1日開啟奈國商標資料庫數位化的新頁。該計畫對於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同步而言相當重要。.
加速作業程序及服務流程的現代化、提升該局所製作文書的可信度、電子檢索的便利性及提升奈國經濟潛在投資人的信心是該局計畫眾多目標中所強調的發展重點。
該局呼籲商標所有權人及智慧財產權代理人在程序存續期間對該更新進行了解及配合,並且確保相關紀錄於2015年9月28日前更新及/或改正以符實狀。
該局所公布的相關要求中,針對商標所有人及代理人須採取的行動,該局內部尚在研議中並未頒布具體要件或辦法。
儘管如此,奈國商標智財局將持續追蹤並更新任何的新發展。
該局表示,鑒於某些更新的本質,仍需在未來進一步研擬可行性。而某些即將進行的更新為:
在未來,商標准許通知將在申請一個月內公布。本規定亦適用於其他申請程序,如依國家食物及藥物管制局(NAFDAC)規定下,1、 3、 4、 5、 10、 29、 30、 32 及 33類別所要求許可或登記的相關標示。
該局了解,由於延宕將導致偽造許可證的狀況產生,日後將會研擬申請發證程序加速化的可能。
有關奈國商標的相關資訊,請不吝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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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編輯室編譯--
2011年7月9日,相當於前南蘇丹領土之加扎勒河省,赤道省宣布獨立。在新的國家中,法律的實施仍懸而未決,保護知識產權的情況亦未確定。
為了安撫投資者,南蘇丹法務部已決定依照196蘇丹商標法,允許公司註冊單位接受商標註冊申請。
然而,因為司法部現正解決商標之實務操作以及相關法律癥結問題,註冊單位目前暫時停止註冊。許多利益相關者均很關切後續發展並且希望能幫助法務部解決現今一切困難。
有關在南蘇丹商標的更多信息,請與我們聯繫。
(感謝本所國外合作夥伴Inventa International授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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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摩洛哥-新工業產權法(no. 23-13)
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編譯室
為了使摩洛哥工業產權提升至國際水平,摩洛哥新工業產權法(no. 23-13)主要目的係修正舊工業產權法(no.17/97),該法案已於2014年12月18號生效,
新法並於2015年1月15號公告於官方公報。
新法摘要如下:
- 無論是商標、專利、或者設計,現在皆需要先進行實質審查
- 新的異議程序
- 海關現在可以針對涉嫌仿冒的商品,不單禁止其進口,亦可禁止其出口及運輸
- 現在無論是針對專利、商標或者設計,皆可提出分割案,但可能會延遲設計的揭露。
- 申請中的案件亦可進行授權及移轉。
- 接受與微生物(Micro-organisms)相關的專利申請
- 設計專利有了新的保護期限。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五年,可延展兩次,保護期限最高長達15年。[1]
- 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可對商標的絕對異議事由提起異議。
最主要的變化在於發明專利系統的改良、合併國家商標系統、改良國家工業設計系統、及落實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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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利亞商標制度介紹與商標證書
I. GENERAL
A. Rights Afforded by Registration
1. 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
2. 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
3. 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
4. 然而,如果在後商標於註冊商標註冊之前即已經連續使用,註冊商標所有權人不得限制其使用或者註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B. Time Frame for Obtaining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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