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編輯室編譯--

編號2015-303突國所頒布的新行政命令即將生效,其效力將取代編號2001-1603的行政命令,該新頒布命令將使商標的申請程序,尤其異議程序產生重大變革

所產生的變革如下:

商標申請及註冊程序的電子化; 經馬德里議定書通過的新商標註冊程序規定; 任何申請文件有兩個月的預查期間以便更改姓名、地址、所有權人及授權狀況。針對商標異議權人的異議權,異議期間由收到異議通知起45日延長至2個月; 針對商標權提出異議至協調期間固定為8個月; 被提出異議人舉證期間為原本1個月延長至2個月。

若對突國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有更多的疑問,請與我們聯繫。

(感謝本所國外合作夥伴Inventa International授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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