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之解體屬國家繼承中的全部繼承或部分繼承?

(一)國家繼承之理論

全部繼承說援引羅馬法中關於個人財產繼承之學說,主張被繼承國之全部權利義務由繼承國繼承。重新開始說(否定繼承說)則認為當國家發生全部繼承(即被繼承國不存在)時,由於被繼承國之主體資格完全消失,而另一新國際法主體與其並無法律關聯,故新國完全不受被繼承國法律義務之拘束。被繼承國權利義務之繼承係出於新國家之自由意願,並無強迫其繼承之國際法規則。

(二)全部與部分的繼承之區分

全部的國家繼承與部分的國家繼承是傳統的區分法。全部的繼承則是國家法律人格的完全消失,經由分裂或合併而消失不存在。部分繼承牽涉到失去部分領土而不牽涉到國家的人格地位,比如科索沃脫離塞爾維亞獨立建國,科索沃雖成功獨立,但塞爾維亞仍存在。

 

在此,蘇聯之解體為一個國家分裂為15個新的獨立國家,適用重新開始說。蘇聯之解體屬國家繼承中屬全部繼承,即蘇聯瓦解已不存在、主體資格完全消失。由於蘇聯主體資格完全消失,而另一新國際法主體與其並無法律關聯,故15個新的獨立國家完全不受原蘇聯法律義務之拘束。

 

 

參考資料來源: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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