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於合同編新修的幾個要點:

一、禁止吸血不眨眼的高利貸

在現實生活中,高利貸在民間借貸中相較普遍,而這種債權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對債務人的一種盤剝取利行為,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必須予以禁止。因此,《民法典》合同編此次一重點便針對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中廣泛存在的高利貸吸血現象作出明確規定。而條文中「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一般來說,實務中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4%36%兩條利率標準去判定,即超過36%以上即被視為高利貸,應被禁止。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二、確立無紙化電子合同效力

為了更好適應中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趨勢, 以及民眾網路線上購物服務需求不斷增加,《民法典》中的條文規定了大數據電子合同應被視為書面形式,與傳統書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時規定買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即成立,禁止商家任意反悔。更進一步保障網路購物消費,這也就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漸退出移動網際網路經濟時代。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籤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三、完善情勢變更造成合同難以履行的規則

《民法典》在相關司法解釋的法律基礎上更新完善了特殊情勢合同變更執行規則,同時也因應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對社會而言屬於不可抗力且其風險程度遠遠超出可以防範和控制的範圍,導致大量合同的履行出現困難的情形。《民法典》該條要求,在情勢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負有進行協商前置義務,只有在協商不成或無法繼續協商時,才能夠依當事人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此規定背後的法理在於通過立法明確再交涉義務,可有利於促使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亦可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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