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疫情衝擊各國公司企業紛紛出現倒閉潮,而在中國公司企業如果因疫情爆發已經陷入困境,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生產經營進一步惡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確已具備破產原因的企業,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在疫情影響下可能面臨破產的企業,如擬進行正式破產申請,大略流程如下:
首先,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在破產申請提出且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後,法院同時需指定非破產企業非債權人方的獨立管理人機構接管、管理、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可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合同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並通知對方當事人。而申請破產的啟動同時亦會使得所有與資產相關的事務保持凍結和中止的狀態,比如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又比如,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只能由管理人按清償方案統清償。債權人此時需在破產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申報自己的債權。(需注意的是,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法定最長3 個月內申報期限)
接下來,債務人可以再提出破產申請時選擇適用重整、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選擇直接向法院申請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式終止,公司繼續經營。 若未達成和解,則進入重整階段。在重整期間(即自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進行提交重整計劃以及討論和通過重整計劃。如果通過重整計劃, 重整程式終止,公司企業恢復經營,繼續存活下去。但如果不幸地重整程式終止,即重整計劃未提出、未獲得法院批準、或經營惡化且經管理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換句話說,因企業破產法是為拯救瀕臨破產的債務人為首要目的,通過相關程序給予債務人一個喘息和翻身的機會,而只有當再經過一連串的拯救無效後,仍然是資不抵債,毫無償還能力,才進入第二階段,宣告破產,進行清算,最後企業進行註銷。
以上,針對疫情影響下與破產相關的法律問題與救濟途徑,建議應當結合各企業的具體行業類型、經營情況、負債能力及未來發展綜合予以考量。
參考來源:
中國《企業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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