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上訴決定反轉了人工智慧發明人的認定方向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在過去的幾年裡,經相關技術佈道者和發明家Stephen Thaler博士共同與人工發明者項目(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https://artificialinventor.com/)一起,持續在跨司法管轄區爭取改變專利法的認定基礎,以承認人工智慧作為專利申請發明人的認定基礎。為了進一步實現他們的目標,該項目在世界各地的各個司法管轄區提交了專利申請,其中將名為「DABUS」的人工智慧代理列為唯一發明人。傳統上,只有對發明構思做出貢獻的人才能在專利申請中被列為發明人。但Thaler 的專利申請反此慣例而行,建議將DABUS列為發明人,因為在專利申請中揭露的發明完全由AI代理完成,無需人工參與。
包括歐洲大陸和美國在內的各國專利局普遍拒絕了此類申請,理由是他們將DABUS人工智慧列為發明人,因此Thaler博士將這個問題告上了法庭。隨後,歐洲和美國的法院證實,他們的專利法不承認人工智慧代理人是專利申請的發明人。直到2021年8月,出現了兩個異常值:南非及澳大利亞。儘管南非批准了 DABUS的專利申請,但該國缺乏實質審查程序,南非專利法專家懷疑DABUS專利能否通過司法審查。但澳大利亞變成了一個非典型的異常案例。
就在去年,澳大利亞是第一個進行實質性專利審查的司法管轄區,其中法院肯定地說該國的專利法承認人工智慧發明人。在本案中,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的法官將《澳大利亞專利法》中「發明人」的普通含義解釋為不僅限於人類,因此裁定DABUS可以被列為發明人。另外,法院還發現,不承認人工智慧發明人將不利於促進創新之目的。
惟在新近澳大利亞聯邦高等法院的判決中,合議庭專家組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該判決使用了短語「人類行為」來定義符合專利標的適格性。專家組還指出,澳大利亞專利法的立法歷史表明「授予專利的權利源於人類的努力」。基於此一架構,合議庭認為DABUS不能被列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因為澳大利亞專利法只承認人類發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