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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澳洲專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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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上訴決定反轉了人工智慧發明人的認定方向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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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幾年裡,經相關技術佈道者和發明家Stephen Thaler博士共同與人工發明者項目(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https://artificialinventor.com/)一起,持續在跨司法管轄區爭取改變專利法的認定基礎,以承認人工智慧作為專利申請發明人的認定基礎。為了進一步實現他們的目標,該項目在世界各地的各個司法管轄區提交了專利申請,其中將名為「DABUS」的人工智慧代理列為唯一發明人。傳統上,只有對發明構思做出貢獻的人才能在專利申請中被列為發明人。但Thaler 的專利申請反此慣例而行,建議將DABUS列為發明人,因為在專利申請中揭露的發明完全由AI代理完成,無需人工參與。

 

包括歐洲大陸和美國在內的各國專利局普遍拒絕了此類申請,理由是他們將DABUS人工智慧列為發明人,因此Thaler博士將這個問題告上了法庭。隨後,歐洲和美國的法院證實,他們的專利法不承認人工智慧代理人是專利申請的發明人。直到20218月,出現了兩個異常值:南非及澳大利亞。儘管南非批准了 DABUS的專利申請,但該國缺乏實質審查程序,南非專利法專家懷疑DABUS專利能否通過司法審查。但澳大利亞變成了一個非典型的異常案例。

 

就在去年,澳大利亞是第一個進行實質性專利審查的司法管轄區,其中法院肯定地說該國的專利法承認人工智慧發明人。在本案中,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的法官將《澳大利亞專利法》中「發明人」的普通含義解釋為不僅限於人類,因此裁定DABUS可以被列為發明人。另外,法院還發現,不承認人工智慧發明人將不利於促進創新之目的。

 

惟在新近澳大利亞聯邦高等法院的判決中,合議庭專家組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該判決使用了短語「人類行為」來定義符合專利標的適格性。專家組還指出,澳大利亞專利法的立法歷史表明「授予專利的權利源於人類的努力」。基於此一架構,合議庭認為DABUS不能被列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因為澳大利亞專利法只承認人類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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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澳洲專利1-專利的種類/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專利澳洲(AU)專利,主要是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官方對於「專利類型」的相關定義與規範。

 

澳洲的專利類型

    IP Australia官方對「智慧財產權」主要有分類為:「專利(技術發明)」、「設計」、「商標」與「植物」等5個類型。其中與台灣、美國等其他國家不同處,是在於「設計不屬於專利類別」,此為名義上的不同,但本質上同樣是「對物體之外觀、造型的權益保護」。

    再回到主題,AU專利有分成「Standard patent (標準專利)」與「Innovation patent (創新專利)」兩種類,其中「Standard patent」就類似台灣的「發明專利」,權利效益最長可維持至「20(特定類型可維持至25)」;而「Innovation patent」則類似台灣的「新型專利」,相較「Standard patent」則「官方程序費用廉價」,且「形式上」有符合規定即可獲得權利,權利效益最長可維持至「8年」。

    在此要注意,「Innovation patent」於2021825日之後已「停止申請受理」,因此現今要申請AU專利的話就只能採用「Standard patent」。另外也當然,對於2021825日之前申請的「Innovation patent」,官方仍然會受理審查。

 

Standard patent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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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最高院捨150年默示授權 納專利權利耗盡原則

11月中,澳大利亞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對再造物利用之專利侵權案件最終以4:3多數推翻150年的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原則,接受權利耗盡(Exhaustion of Right)之解釋。此判決回應了澳大利亞專利產品經由銷售進入市場後,與專利權之間的關係。

澳大利亞公司Calidad從馬來西亞Ninester進口了填充後的回收墨水匣並進行銷售。不過,馬來西亞公司Ninestar Image係從客戶購回二手的Epson空墨水匣,並且重新填充後為重複使用。Calidad因而遭Epson控告侵害其兩件專利AU 2009233643及AU 2013219239[1]

有別於默示授權,耗盡原則指出專利物品在第一次合法銷售後權利便已經耗盡,往後專利權人不得再向該物品主張權利。判決多數意見認為,「Ninestar對個別墨水匣的修改使得墨水匣可以再次使用(Re-use),然而該墨水匣仍維持Epson的原產品本身,並非有製造(Manufacture)或生產(Construction)專利權利範圍行為[2]」,因此不存在專利侵權。

所謂默示授權,系指在銷售專利產品同時,專利權人也同時授權購買者特定條件下利用專利權;不過,專利權人是可以限制默示授權範圍與內容的。澳大利亞默示授權原則引用自英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於1911年的專利侵權判決National Phonograph Co of Australia Ltd v Menck[3]

本案多數意見進一步說明,如今「期望對第一次合法銷售之後仍在市場上流通之產品施以限制(Impose restrictions),或許過於理論化而不實際。即使這種限制可以被消費者接受,也會受到現代法規與為競爭法等限制[4]。」法院態度認為,如今默示授權機制較為複雜且過時。

部分評論預期,此案將使澳洲專利權利維護與國際原則更進一步諧調(Harmonization)進而一致[5];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仍未說明指出默示授權應被推翻、也未說明何種情形下應該使用權利耗盡原則。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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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IPGOD 2020統計資訊公告

2020年度澳洲IPO政府公開資料(IPGOD2020)已經於8月11日公告更新[1],最新版本資料可從data.gov.au下載。IPGOD是公開資料庫,包含澳洲IPO超過100年間的統計資訊。

澳洲IPO稱,IPGOD2020是目前最顯著的升級。資料結構本身經過整體的更新,為呈現含4種智財權在內、具有一致性的資料架構,簡化取得打包資料(Combined Data)的時間。資料存取方式也同時被重新架構,以增進精準度、可靠度和資料覆蓋範圍。

IPFOD2020同時包含新增的過往年度資訊,也提升舊資料的覆蓋度。檔案中可以同時取得智財權的現有狀態資訊,以及智財權相關的歷史活動訊息,包括澳洲IPO不同時期的管理程序分析、申請人活動行為。為了提供支援,組織名稱變數(ID)已經經過批量化(Batched)和整合(Consolidated)。舉例而言,對於過往存在不同名稱拼法的申請人,如P/L、Pty有限公司、和Pty Ltd., 都已經被群組(Grouped)為單一項目。

今年度後期還會推出第二次IPGOD2020資料更新,進一步達到資料豐富化。加強面相會集中在改善資料集的研究潛力(Research Potential),藉由提供表單(tables)'方式解答常見的研究問題(Research Questions)。本次發布資料中,經更新或調整的項目主要有[2]

  • 權利人辨別ID (Party Identifier):增進並整合版本間ID的一致性。儘管此資料項目一直存在,過往版本中的ID卻存在差異。
  • 異議以及商標撤銷 (Opposition information and trade mark removal non-use applications):此項目在這次更新中移除,不過經過調整後預期會在未來的版本中重新加入,並更名為異議(Opposition)項目。
  • 引用及審查核駁資訊 (Citation andexamination objection information):目前此項目提供實質審查請求、申請人活動表等資料,未來將持續擴增細節資訊。
  • 申請日/首次申請日 (A pplication date/date first filed):此項目已經被新的earliest_filed_date資料取代,用以標註該案在全球首次的申請日。

IPGOD自2014年開始發行,每年均固定更新資料。是澳洲IPO參與澳洲data.gov.au的一部分。如果有任何建議,也能透過澳洲IPO的窗口:IPGOD@ipaustralia.gov.au 給予回饋。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全球智財布局經驗,能為您提供專業且精準的建議。

 

[2] IPGOD2020 Data Dictionary public.pdf, https://data.gov.au/data/dataset/ipgod2020/resource/9b88cf22-456f-4e50-8960-c07526fa4817 (Latest view: 2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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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智財局2020規費調漲說明

澳洲智財局為了因應成本支出與立法推動需要,計畫變更部分規費。新規費規定將於東澳標準時間10月1日起正式生效[1]。這次變更系依據過去19個月澳洲智財局的研究,蒐集公眾意見,並依澳洲規費相關規定彙整制定。距今最近一次的費用調整,發生於2015-16年。

調整後,各項目漲幅約在100-150元澳幣之間。其中,標準完整專利申請 (Standard Complete Patent Application)費用從470調漲至570元,調漲約台幣21,462元。此外,主要變動項目還包含:超項費、權利維護費以及醫藥專利權利期限延長費。例如,本次新增了多餘20項的超項費125澳幣,以及超過30項的超項費250澳幣,以取代原本超過20項的費用110澳幣。而所有變動項目之中,漲幅差異最大者為年費(Annual fee),費用逐年調漲,從15澳幣直至數千澳幣不等[2]

同時,本次澳洲智財局也對商標、設計、植物品種權利等收費作出調整。根據澳洲智財局公布的說明,調整費用的目的除了在簡化收費標準以外,還讓不同智財權利的收費一致化、平衡收支成本,並鼓勵申請人對於是否持續維護權利,先進行充分的內部策略評估。

澳洲智財局表示,本次調整也是回應2016澳洲政府生產力委員會所提出「政府回應與建議」的時機,同步將使用者和工作人員經驗回饋納入新的智慧財產業務執行考量中。計畫從2019年開始進行邀請各界提出建議,內容隱含澳洲智財局未來長程的策略發展與政策目標。本次收費規定調整,包含考量了以下議題[3]

  • 藉由平衡支出成本,支持創新。
  • 增加澳洲智財局與關係單位的彈性和效率。
  • 了解收費對智財申請品質和市場競爭帶來的影響。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累積多年各國智財權利取得與保護的經驗,為您提供專業且精準的布局建議。

 

[1] 除了馬德里進口申請案費用變更,預計於202011月開始實施。Fee Review - Upcoming fee changes https://www.ipaustralia.gov.au/about-us/news-and-community/news/fee-review-upcoming-fee-changes (Latest view: 20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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