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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美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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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將於2022年6月7日起首發電子化商標證書!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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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下稱「USPTO」)將於2022年6月7日開始頒發電子化商標註冊證書[1]

變革緣起

多年來,許多商標申請人表示他們更願意收到數位格式的商標註冊證書,而非紙質證書。因此,USPTO將開始通過電子證書向商標所有人頒發商標註脰證書。這一變化將使證書更容易獲得並減少申請人接收證書的時間,同時進一步推動USPTO為商標申請實施從頭到尾電子處理的能力。

變革之後

商標註冊證書不再通過將註冊證書打印在紙上後將證書郵寄到備案通訊地址的方式頒發。取而代之的是,USPTO將根據局長的電子簽名和用於驗證註冊的數位印章後以電子方式頒授證書。USPTO會將官方註冊證書上傳到商標狀態和文件檢索(TSDR)系統,並通過電子郵件向商標所有者和所有記錄的電子郵件地址發送一個鏈接,以便在頒發證書時訪問其證書(免費瀏覽、下載和打印完整的註冊證書副本)。

請求註冊副本

雖然USPTO將不再發送紙質註冊證書,但商標所有人可以訂購打印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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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工業產權局開放五項服務以Pix支付費用

巴西工業產權局(Instituto Nacional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 INPI)加入PagTesouro應用Pix之付款方式,讓聯邦機關收費並納稅人付費都更加便捷[1]。除了代理人以外,其他使用者現在均可以使用簽帳方式,透過Pix服務完成下方清單項目的費用繳納。

當前,PagTesouro的服務仍在測試階段(Beta Stage),隨著服務持續優化,系統將被延伸應用至其他INPI提供的服務以及對代理人服務項目。不過,巴西聯邦財賦儲蓄單(Brazilian Federal Revenue Collection Slip, GRU)仍同步適用。

這也是數位智慧財產計畫(Digital IP)的其中一項成果,為達成現代化INPI與民眾之間的互動方式,減少官僚作業與回應時間,增加服務效率。Pix於去年11月正式發布,是由巴西中央銀行主導開發的金融系統現代化議程下,推出的即時支付平台。

目前可以透過Pix進行的繳費款項如下:

代碼

服務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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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食肉販 成功避免雀巢註冊 素食肉販 商標

在經過美國素食品牌Herbivorous Butcher[1]提出異議程序後,雀巢(Nestle)放棄了在美國的「The Vegan Butcher」(意譯:素食肉販)商標申請[2]。素食品牌Herbivorous Butcher是由手足Aubry 和Kale於2016在明尼蘇達設立。

雀巢集團子公司Sweet Earth Inc.於2018年8月申請「The Vegan Butcher」商標與服務標章,申請案號87,577,495。稍早於2017年,素食餐廳Herbivorous Butcher則曾同樣申請過「The Vegan Butcher」商標,不過在2018年7月因為未回覆官方審查意見而被視為放棄。

為此,2019年6月Herbivorous Butcher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提出異議(Opposition)。

Herbivorous Butcher來自明尼阿波利斯,主要產品為素食肉以及乳製替代品(如:素起司)Sweet Earth Inc.自2017為雀巢收購後,也預計發表素食肉產品。異議程序進行至2020年6月,經由雙方同意向商標委員會(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TTAB)申請延長程序,以進行程序外和解。

2020年3月,USPTO准予延長程序期限,2020年11月Sweet Earth Inc. 撤銷商標申請[3]。異議程序並於今年2021年1月19日結束。確定程序結束後,Herbivorous Butcher並在臉書(Facebook)官方帳號寫下:「The Vegan Butcher屬於所有任何個別公司,這也是一項小企業的大勝利」。

肉類與動物性帶白質替代產品,是近年食品飲料(Food and Beverage, F&B)產業的新興趨勢,也代表創新活動的增長與競逐市場布局先機。根據富比世報導有關素食肉類替代品預測,2020年為素食雞年、2021年則是素食魚年[4]

無論是大公司與新創企業,都將需要再創新與市場上確保權利穩定與有效。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商務佈局、國際貿易、智財保護、權利管理與監控服務,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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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2020年統計年報

2020年底,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發布2020年統計年報[1]。依美國財政年度計算,年報涵蓋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之間USPTO的業務活動統計。包括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申請外,也包含專利與商標相關判決發展的回顧。

 

一、專利申請活動

2020年,USPTO受理新專利申請案共65,311件,臨時申請案174,464件。設計專利受理新申請案47,439件、植物專利受理新申請案1,044件。專利申請案近年較為平穩,然而已近十年而言,仍維持有成長的趨勢。不過,設計方面2020年收寄達到新高,較去年新案45,571件上升3.9%。
USPTO於2020年,共核准399,055件專利,其中發明360,784件、設計36,313件、植物1,350件。相較往年,核准專利數量達到新高,且維持十年以來的穩定成長趨勢。同樣地,設計專利核准也持續長,達到36,313件的新高。植物專利則達到1,350件。整體而言,各項專利核准多有上升。

 

二、商標申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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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智慧局2020年統計年報

2020年統計年報(IP Canada Report 2020)是加拿大智慧局(Canadian IP Office, CIPO )系列出版的第五年[1]。報告指出,從2020年非加拿大居民向CIPO提出申請案的成長趨勢觀察,加拿大仍是主要的智慧財產保護目的地。CIPO表示,此趨勢部分歸功於加拿大2019年加入如馬德里公約、2018年加入海牙協定等國際系統。

 

一、專利活動摘要
在加拿大,專利相關業務持續展現長期、穩定的成長。從2019年至2020年,由非加拿大居民申請案量成長1%,相比於加拿大居民申請量下滑3%,終維持1%的申請量成長。相對地,加拿大人向海外申請的數量,過去五年逐漸緩和下來。另一方面,專利合作公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等申請自2009至今呈現成長。

 

二、商標活動摘要
2019717日加拿大加入馬德里公約(Madrid Protocol)起,商標便成為成長最快速的智慧財產申請項目。申請量2019年年成長達8%,且之後兩年亦達到7%8%的成長。過去十年,加拿大商標申請量累積成長51%。加拿大人向國外之申請案,則自20092018年,成長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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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公告2020商標現代化法案新程序

商標現代化法案(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 of 2020, TMA)包含一系列最新之提案[1],強化聯邦商標註冊之精準度與一致性。TMA提供新的程序於挑戰為精準主張使用範圍之商標申請與註冊商標。TMA於2020年12月27日簽署通過,並將於2021年(今年)12月27日正式實施。
 

新增之主要程序

將有兩種第三方註冊後(ex parte post-registration)程序挑戰未使用之商標。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申請,請求USPTO撤銷(Expunge)或對註冊之商標進行再審查(Reexamination)。兩種程序均需要經認證之聲明,確定已執行合理調查以決定是否商標依指定之商品、服務、證據和相關費用作使用。

  • 撤銷程序(Expunge)
    可以因註冊人從未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依申請請求撤銷已經註冊之部分或全部的商標或服務類別。新程序必須在商標註冊日(Registration Date)之後三至十年間提出。
  • 再審查程序(Reexamination)
    若商標未在相關期限內依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進行商業使用,也可以依此為基礎提出請求去除部分商品或服務類別。舉例而言,期限可以是使用中商標註冊申請時提出之使用日期。此程序應在商標註冊後五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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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商標檢索:工具與資源

直至2019年西班牙文是英文、法文及阿拉伯文以外,最多國家使用之官方語言。根據Cervantes Institute資料若以人口數統計,則全球約有5億人口以西班牙文為母語或第二語言,使用人口數是除英文、中文以外第三之語言[1]

歷來國人以英文之認識較為深刻,對西班牙、葡萄牙相關語系文化之接觸相較缺少。由於西、葡語系使用人口廣泛,實具有了解之價值。相對地,尤其對於相關文化圈,如:中、南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等國,也較少有機會直接接觸。

全球國際貿易的步伐持續深化。2018年,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PTPP)生效[2],也標誌著太平洋沿岸不同文化背景國家間的交流互動進入新的階段,簽訂協定的11國當中,除了包含東南亞、太平洋、北美洲各國外,也包含南美重要國家,如:墨西哥、智利、祕魯等。

對台商朋友而言,上述國家無疑多是重要貿易夥伴。只是期待交流前也需要作好準備,對於了解、認識中南美中與拉丁語系市場前,商標布局的準備工作更不可或缺。

如同在台灣申請商標時,可以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公開商標資料庫事先進行檢索,根據中南美洲地理位置與國家劃分,本文也羅列了24個拉丁語系國家商標檢索資源與可及性。檢索工具中,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的全球品牌資料庫(Global Brand Batabase)以及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的TMview系統最容易接觸利用。

舉例而言,WIPO的資料庫便包含墨西哥1905年以來共1,740,457件、智利2001年以來602,514件、哥斯大黎加自1800年起共344915件商標案件資料。此外,使用者也可以嘗試透過各國智慧財產主管機關之公開商標資料系統進行檢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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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現代化商標法案2020報導

美國國會正表決現代化商標法案2020 (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 of 2020, TMA)。TMA是目前美國國會表決中之綜合議案(Omnibus Bill)一部分。修正案主要解決之問題包括錯誤使用(false-use)商標以致進入市場受阻、改善審查並強調錯誤使用商標之主張、改善商標案件中保護消費者之救濟設計[1]

修正案提供申請案申請中、以及註冊領證後新的機制,藉以讓商標權人獲得更穩定的權利並有效執行,包括:第三方證據提交程序、建立第三方(ex parte)再審查程序、消除冗餘(Outstanding)的註冊商標,以及為不可回復之商標侵權程序損害救濟提供可主張之抗辯[2]

 

不當使用商標以致進入市場受阻(Improper Trademark Use Claims Hurts New Market Entrants)

在美國,除了特定限制或例外,商標必須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合乎向聯邦註冊商標之資格。近期的資料顯示,商標註冊授予及維護了許多未曾被使用或在註冊前未依要求經過使用的商標。依據錯誤使用(false-use)主張,這些商標可能阻礙新的市場進入者提出商標申請,以致新的市場進入者,如中小企業,在於取得有力、商業上有效的商標保護上更加困難。此問題隨著近年來自中國的搶註趨勢惡化,許多商標以虛假照片(Doctored Photos)作為使用的證明,取得商標註冊。

 

改善審查並強調錯誤使用商標之主張 (Provision to Address False-Use Claims and Improve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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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就 線上平台是否為商標侵權 負間接侵權責任 蒐集意見

1113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公告發布,有關線上網購平台(E-Commerce)業者是否應對於在平台上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負擔間接侵權責任(Secondary Infringement)[1]。對於此議題收集民間意見,期間至1228日截止。

今年1月,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發布「打擊仿冒品走私以及海盜商品報告(Combating Trafficking in Counterfeit and Pirated Goods)」回覆美國總統2019之相應政策備忘錄。DHS在報告中提出,第9項行動為「評估網購平台的輔助商標侵權責任。」

DHS報告指出,由於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催化,已經改變了商品流通與銷售的方式。這樣的整體成長,也助長網路上仿冒(Counterfeit)與盜版(Pirated)商品的走私行為。因為,交易形式改變,美國消費者也更容易在網路上購得仿冒商品。對消費者安全與健康帶來風險。

先前的報告,也包含來自商務部的公報(Federal Register Notice 2019-14715),當中包含了權利人的意見,以及平台業者的回應。有商標權利人表示,目前的法規架構對於適用在網購平台上之線上間接責任,已經不足(Out of Date)。另外,平台業者亦表示已經投資許多資源在及早行動,預防仿冒品在網購平台上架。

傳統上,仿冒品是透過當面交易。今日,許多仿冒品透過網購供應鏈行銷、銷售、並流通。特別,權利人亦表示間接侵權責任(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已經透過案例法(Case-laws)在授權(Licensing)與賣家監督(Oversight of Sellers)方面,有充分發展,惟對應的機制實際在線上商務平台卻尚未存在。

USPTO蒐集各界現有關於,間接侵權責任法律工具是否有效、提出間接侵權作為抗辯之經驗、並指出現有實務上之不足等回饋。網路發展與活動持續發展,傳統交易行為逐漸轉換至線上交易,在新興商業環境中的權利保護,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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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智慧財產局發表新版智慧財產證書

自1990年代起,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CIPO)便延續使用既有的商標、工業設計以及著作權註冊證書樣式。不過,既9月1日專利證書樣式改版後,其他註冊與核准證書也接著進行現代化[1]

新版的智慧財產權利證書樣式更為簡潔。雖然新的證書仍會透過郵寄方式寄發,但是不再會伴隨專利包裹(Patent Package);證書以外的資訊,將透過線上加拿大專利資料庫發布[2]。專利包裹(Patent Package)包含專利說明書等文件。若仍需要紙本的專利包裹,可以另外申請,並須繳納費用。

此次更新多受益於CIPO資訊系統現代化,該資料庫的更新屬於CIPO五年營運計劃的任務之一。自2017至2022年間,CIPO設定目標在提升服務與客戶體驗方便,包含了數位化與增進效率與效能的目標。數位化的項目,希望涵蓋申請與權利管理等階段。可以讓客戶利用線上作業遞交申請[3]

CIPO專利系統去年更新起,系統便允許線上檢索並閱讀自1978年以來的完整專利資訊,包含可以觀看完整專利說明(Description)。在此之前,僅能檢索閱讀摘要(Abstract)。同時,客戶也能在系統看見預計審定日(Forecasted Issue Date),更便利客戶掌握狀態,管理進行中的申請案件[4]

對應公開專利說明,資料庫新增了文字檢索功能、以及登記之權利人,兩種檢索進階檢索功能。相關介紹,均可在協助頁面取得進一步說明。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布局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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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2021年商標費用調整

商標費用調整確定

近三年來,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首次設定並調整商標以及商標上訴委員費相關費用[1]。新的收費將於202112日起實施。

費用調整之背景

遵循201812月之聯邦費用訂定標準,USPTO啟動兩年費用、成本以及收益檢討,結果發現為了因應成本提升以及為維護商標必要營運,費用調整有其必要。其中,包含執行USPTO20182022年的策略計畫。

調整之費用摘要

經調整的主要費用項目,包含申請及申請相關費用、註冊後費用、請願與抗議、商標上訴委員會等部分費用:

申請與及請相關費用(Application and application-related f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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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USPTO季統計 疫情期間商標申請成長

10月底,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舉行第三季商標公共意見委員會(Trademark Public Advisory Committee, TPAC)[1]。過往三個月間,USPTO收到歷史最多的商標申請案,數量達到92,600類申請件數,且在財政年度2020年,USPTO已經收到738,112案商標申請。

與2019年相較,今年度申請數量成長9.5%。相對於申請,延展註冊(Renewal)的數量則維持自2017年開始下滑的趨勢。基於向USPTO遞件之申請人主要為個人、小規模和一次型申請人、與國外申請人等,USPTO預期下滑的趨勢仍將持續。此趨勢或許正反映網路與電子商務的成長。

另方面,USPTO新設新興科技資深主管(Senior Leader for Emerging Technolohy),馬先生(Mr. Ma)從11月26日到職,將提供部門資訊長(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科技使用上的諮詢與建議,以最有效之方式運用新興科技,如:人工智慧、區塊鏈。將之應用在組織運作上。目標在同時加速商標與專利審查,並減少行政繁瑣。

儘管過往8個月USPTO職員必須遠端辦公,但經過遠端作業發現,遠距設備讓USPTO有機會向更多個人與客戶提供服務,接觸超過125位主要商標申請人,數量相較2019年成長40%。同時,USPTO的地方辦公室也持續與地方合作,辦理商標教育訓練專案。

此次TPAC也是透過遠距方式辦理,共300餘位出席者,已超出會議室能容納數額。最後,副局長引用了愛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的名言,鼓勵「不要讓問題來追趕,而要由夢想來領導。」自3月以來,USPTO已完成14,000名員工的遠端辦公轉換,經過過過渡期,組織運作也與整體經濟環境正一同回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商務法律、智財布局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1]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Remarks delivered at the Trademark Public Advisory Committee quarterly meeting (Nov. 2020).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remarks-deputy-director-peter-trademark-public-advisory-committee-quarterly (Latest viewed: 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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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根據Booking.com最高法院判決發布商標指南

知名訂房網站Booking.com今年6月底於美國最高法院勝訴,確認其Booking.com具有商標權[1]10月,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Trademark Office)並發布有關此判決修正之商標審查指南(Examination Guide 3-20),取代過往USPTO對相關類型商標的審查操作實務[2]

Booking.com是由預約(Booking)一詞,加上網域IP「.com」組成。過往,USPTO審查指南有一原則(per se rule)認為,只要是由通用名稱(Generic term),加上上層網域標示,例如:Generic.com,則將同樣不具識別性。不可獲得商標。經過Booking.com一案,修正的新規則將適用類似的.com、.net、.org、.biz或.info,等商標申請審查。

簡言之,美國最高法院拒絕USPTO直接將通用名稱加上.com之字元,認定為不具識別性。因此,審查人員應以個案(Case-by-Case)之基礎,根據記載之證據判斷是否消費者能對Generic.com的標示,識別特定商品或服務名稱。若要對此類商標發出核駁,審查人員應說明相關消費者能辨識出該標示的主要意義(Primary Significance)

一般而言,若能舉證提供相同類型商品或服務的第三者,在網域名稱中含有相同的用詞,則該標示不具識別性。然而,儘管缺乏證據,仍有可能在該通用名稱(Generic term)加上.com對消費者不能產生「區隔商品或服務」的額外意義(additional meaning)時,證明該標示不具識別性。

Booking.com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無論網域名稱註冊,商標之註冊審查仍回到商標法,判斷是否消費者能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依據美國商標法(Lehman Act),是否為通用(generic)應依據消費者認知決定。雖然,最高院承認使用通用名稱或描述性元素時,消費者較難想到該元素可能具有與標示擁有者相關的其他意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商務法律、智財布局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1] SCOTUS Rules “Generic.com” Marks Are Eligible For Federal Trademark Protection https://www.mintz.com/insights-center/viewpoints/2231/2020-07-07-scotus-rules-genericcom-marks-are-eligible-federal (Latest viewed: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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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 委內瑞拉 登記在先 ncv1-1VE 委內瑞拉 登記在先 ncv1-2VE 委內瑞拉 登記在先 ncv1-3VE 委內瑞拉 登記在先 ncv1-4VE 委內瑞拉 登記在先 ncv1-5VE 委內瑞拉 登記在先 ncv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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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巴西 登記在先 ncv1-1BR 巴西 登記在先 ncv1-2BR 巴西 登記在先 ncv1-3BR 巴西 登記在先 ncv1-4BR 巴西 登記在先 ncv1-5BR 巴西 登記在先 ncv1-6BR 巴西 登記在先 ncv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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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美國「Trade Dress   商標法務專員 陳彥蓉

一、Trade Dress定義

Trade Dress (暫譯為商品外觀與包裝”)係一法律用語,泛指消費者得憑藉以辨識商品來源之商品視覺外觀特徵或其外包裝,其內涵係一類似商標權之智慧財產權。其受法律保護之來源依據,係根據美國商標法(Lanham Act, 蘭哈姆法)43(a)項規定

「任何人於任何商品或服務上,或任何商品容器上,於商業上使用任何文字、詞語、名稱、標記、圖示或其組合,或任何不實的來源指示、對事實不實的或誤導的描述或表示,其:

(A) 有使人對於該使用人與他人間的加盟、關連或聯合關係,或對於其商品、服務或商業活動之來源、經他人贊助或核准之關係,有致混淆、誤認、或欺騙之虞,或

(B) 於商業廣告或促銷活動中,對其本身或他人之商品、服務或商業活動之性質、特性、品質或地理上來源,為錯誤表示,

有上述情形之一者,任何人相信因其上述行為而蒙受損害,或有蒙受損害之虞,得向其提起民事訴訟。」

依上述第43(a)之規定,一特定Trade Dress之所有人能對違反第43(a)之侵權人提出訴訟,通說見解認為該所有人不以其Trade Dress經正式機關或制度之註冊登記為主張權利之前提要件。惟仍須符合美國商標法規定之(1)不具功能性(non-functional)(2)識別性(distinctiveness)要件,並證明有致生混淆誤認之虞,始能主張有構成上述條文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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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共和國

the Argentine Republic

 

語言:西班牙語

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

面積:3,761,274平方公里(含南極洲領土約100萬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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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加拿大商標制度 使用在先 ncv1-1CA 加拿大商標制度 使用在先 ncv1-2CA 加拿大商標制度 使用在先 ncv1-3CA 加拿大商標制度 使用在先 ncv1-4CA 加拿大商標制度 使用在先 ncv1-5CA 加拿大商標制度 使用在先 ncv1-6CA 加拿大商標制度 使用在先 ncv1-7CA 加拿大商標制度 使用在先 ncv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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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很早就建立商標法律制度的國家。1870年訂立商標法,1946年頒布蘭哈姆法,即美國1946年商標法修正案。

1988年再次修訂,制定了1988年商標法修正案,是為美國現行商標制度。

對於商標之保護,美國係採雙軌制,蘭哈姆法案及州法並行。

 

一、國際組織

(一)巴黎公約

(二)尼斯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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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之新修正商標法已分別於2011年末與2012年初生效施行,修正的部份主要涉及商標申請之審查、聽證、商標權利之救濟、以及商標公告等制度。

 

20111223日,哥倫比亞商業、工業及旅遊部(Ministry of Commerce, Industry and Tourism)與哥倫比亞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聯袂發布了第4886號法令,該法令於20111226日生效,主要內容為更動了哥倫比亞工業產權主管機關「工業暨商業督察局(the Superintendency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之組織架構,並且就其權限做出以下之變更:

 

(1)   取消對於哥倫比亞商標局所作成之處分之再審查請願程序(reconsideration petitions),取而代之的是可以對其處分提起上訴(appeal),有權審理及裁決機關則是工業產權督察局代表(Deputy Superintendent for Industrial Property)

(2)   哥倫比亞商標局則是有權安排商標申請人與異議人進行促進協調聽證會(facilitation hearings),並有權對於商標申請案提出修正建議,促使商標申請案能順利進入註冊階段。

(3)   工業暨商業督察局有權訊問任何可能對於商標爭議案重要事實提供證言之人,並規定作證之人有宣誓及遵守其他哥倫比亞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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