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專利法改革之活化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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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專利法》創設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是為貫徹落實《「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以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隨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辦公室於2022年5月11日發布〈關於印發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並組織開展專利開放許可試點工作。
試點推行
北京、上海、山東、江蘇、浙江、廣東、湖北、陝西等專利轉化專項計畫首批8個省份,以及2022年最新確定的支援省份,要根據本方案制定具體方案,其他省份可以自行確定是否制定具體方案。試點期限為本方案與各省份具體方案印發之日起,至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全面落地實施。
分階段推動試點工作
第一階段為「部署階段」:
開始時間為2022年5月。內容包括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制定試點方案,部署召開線上動員會議。首批專利轉化專項計畫重點支持省份完成試點方案制定和報送工作。
第二階段為「發動階段」:
開始時間為2022年6月。內容包括首批重點支援省份做好搭平台、選專案、出政策等各項準備工作;2022年新確定的重點支持省份及時啟動試點工作,制定並報送試點方案。
第三階段為「試驗階段」:
開始時間為2022年7月至制度全面實施時。內容包括試點省局全面組織開展試點工作。
第四階段是「總結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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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對智財權轉讓稅率由萬分之五調降為萬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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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7月1日起,中國大陸取消對專利證、商標註冊證徵收印花稅,智慧財產權轉讓稅率由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中國大陸已由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於2021年6月10日通過相關,法律總體上維持現行稅制架構不變,適當簡易合併稅目稅率、減輕稅負。
中國大陸《印花稅法》提到: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的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三。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徵收5元印花稅(人民幣)的規定。在該法的稅目稅率表中,已沒有權利、許可證照的稅目稅率。也就是說,取消對專利證、商標註冊證每件徵收5元印花稅(人民幣)的規定。
資料來源:
IPRdaily消息:〈2022.7.1起,取消对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征收印花税,知识产权转让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知識產權界》,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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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中國專利申請之著錄項目變更(專利程序助理 李紫綾)
專利案件提出申請後,如果發生申請人資料有所變更該怎麼辦呢?會不會影響申請人的權益呢?別擔心,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出版的《專利審查指南》中關於著錄項目變更有詳細記載,底下將簡單介紹並舉幾個常見的例子。
一、什麼是著錄項目?
著錄項目是指申請日、申請號、專利名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事項〈包括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地址等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等。
二、應該由誰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請?
關於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請可再細分為:
(一) 關於人事的著錄項目〈例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聯繫人資訊、代表人等〉:應由當事人或委由專利代理機構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請。
(二) 其他著錄項目:可由專利局根據情形依職權變更。
三、常見案例:
(一)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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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正專利審查指南公告
12月14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391號)修改專利審查指南。新版專利審查指南並將於2021年1月15日實施[1]。本次修改,包括充分公開與實驗數據補交、生物技術與化合物創造性判斷、生物材料寄存,等部分。以下,僅摘要介紹主要修改項目[2]:
- 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與權利要求記載為準。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第26條第3款,補交實驗數據審查人員應予以審查;並於指南第3.5.2節,給予藥品專利申請在補交實驗數據的審查案例。
- 對於化合物之發明,如果對比文件中記載的結構訊息不足判斷先前技術與發明之間的結構差異,但是經過結合其他訊息,包括:物理化學參數、製造方法和效果的實驗數據等,綜合考量後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判斷實質相同者,則除非發明人能證明結構卻有差異,否則不具新穎性。
- 化合物發明的創造性判斷,原則上需要確定申請專利的化合物與現有最接近化合物之間的結構差異,基於這種結構修改獲得的用途或效果,確定發明所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若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有線實驗就能得到者,則認為具有技術啟示。
另外,如果修改化合物的結構帶來的用途或效果是不可預料的,則反映出化合物是非顯而易見,則具有創造性;反之,若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趨勢導致的,則該方案不具有創造性。
- 另外,透過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節的修改,也說明了包括單克隆抗體、基因、多肽或蛋白質等發明,在技術描述方式、創造性判斷方式上之作法與案例。舉例而言,如果抗原是已知的,且清楚具有免疫原性,則以該抗原限定的丹克隆抗體不具有創造性。
簡言之,本次審查指南修改明確了化合物、生物技術有關的審查實務操作,預期帶給相關領域專利權較佳的穩定性。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貿易、商務法律、智財取得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佈局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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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大幅度修正 促進權利保護與運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簡稱:中國專利法),於本月17日完成修正,此次修正調動含蓋約30條條文,歸納修正重點在:促進技術轉化運用、強化權利保護與侵權成本、促進醫藥產業創新三方面[1]。新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在轉化運用方面,本次修法特別指明公、私兩大部門的職責與角色。修正後第49條,鼓勵了「私人單位」透過各類機制設計,積極運用專利權創造收益;相應地,也新增第48條,促使「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採取促進專利實施運用之措施。
配合前述轉化運用的宗旨,新制還提供了一種新的運用制度。依據新增第50、51條,即由專利權人自願,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由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透過此制度,任何人在書面通知專利權人後,對「開放授權(中譯:許可)」的專利,均能夠依照公告的付費條件,取得專利授權(許可)。
扣合轉化運用,還有本次為加強權利運用增設之新機關。首先,修法刪除原第21條「複審委員會」之編制,並將第45、46條之複審委員會修正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該部門,除負責原複審委員會業務,還將負責依新法第48條會同相關部門,採取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的措施,以及上述 50、51條的開放許可等事項。
至於侵權訴訟上,本次修法加強保護的面向亦十分全面;主要,對於故意侵害專利者,賠償數額可依實際損失或所獲額利益等方式,提高至所確定數額之五倍。此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將負責專利授權糾紛之調解,以及在人民法院訴訟時,負責出具新型或設計之專利權評價報告(新法第66條)。
其他此次修法於侵權訴訟上的加強,尚有關證據資料的取得、財產保全與責令禁止、證據保全等。在制度上,完善專利權人維護權益的需要。最後,針對藥品上市的審核程序,所引起相關糾紛,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外,也得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具體銜接辦法,仍待國務院同意後實施。
本文摘錄此次修法之主要變動[2]。此次修法,是自1984年中國專利法立法35年以來,較大幅度的修正之一。綜合觀察,修法獨立出權利執行與保護的行政機關,也增加了權利運用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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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近幾年的申請案量大幅增加已是不爭的事實,以2015年的申請資料來看,中國的專利申請案量甚至超過了100萬件,不僅大幅領先第二名的美國,更幾乎等於其他主要國家申請案量的總和。
隨著專利申請案量的提升,中國專利侵權訴訟的案量亦大幅的成長。若細看近幾年中國專利侵權訴訟的內容,可以發現幾個特點。首先就侵權訴訟的類型來看,為外觀設計>實用新型>發明,其中外觀設計的訴訟案量甚至大於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總和。相較之下,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則是以發明案為主,設計專利只占了一小部分。
造成這個結果的主要原因,或許是因為中國目前主要還是以製作業為主,並較缺少研發創新的能力。此外中國的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基本上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的階段,使得中國的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從申請到取得專利權的期間較短,而申請人取得專利證書的機會遠較於發明高。
再來就是中國國內的專利權人,透過向專利管理部門提出專利侵權之行政救濟程序的比例,遠高於國外專利權人提出的比例。基本上行政救濟程序的時間較司法程序短,然而由於外國人對中國專利的行政救濟程序較不瞭解,因此提出專利的行政救濟程序還是以中國的廠商為主。
綜合上述的數據,或許可以歸納出一些特點:以目前的資料來看,中國的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的地位並不比發明專利低,專利權人通常僅需要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便可發起專利侵權訴訟的程序。
另外對於技術內容較不複雜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來說,透過向專利管理部門提出專利侵權之行政救濟程序會是一個不錯的方式,這或許也是中國的專利權人提出行政救濟程序的比例較高的原因。透過向專利管理部門提出專利侵權之行政救濟程序,不僅可以降低訴訟的成本,亦可縮短訴訟所花費的時間。
綜上所述,隨著中國在經濟及貿易上的開放、對智慧財產權重視度的提高以及中國廣大的消費市場,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已是必要的投資,各國廠商亦早已積極在中國進行專利佈局。另外考量到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在中國的實用性並不低,因此申請人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時,應積極考慮是否提出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又或者是透過一案兩請的方式,同時提出發明及實用新型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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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往往給外界一種仿冒產品充斥,不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印象。但近年來隨著中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往來的增加,以及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中國亦不得不修改專利法規,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
中國專利法的第60條規定了與專利侵權的救濟程序,「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上述中國專利法第60條的內容,專利權人在得知有他人侵犯其專利權時,可採取的救濟行為有以下三種:
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
3.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上述三者中比較特別的應該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便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換言之,在中國除了可以透過司法的程序,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之外,亦可透過行政程序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比對專利案的申請專利範圍與被控侵權產品,並判斷是否侵權,若判斷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則可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若當事人不服,則可進一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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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陣子,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裁定iPhone 6及iPhone 6s侵犯了佰利公司之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並要求蘋果公司停止在中國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這個判決結果不僅在網路上引發了大量的討論,更造成了蘋果的股價下跌。
佰利公司之外觀設計案的授權公告號為CN 302873818S,該外觀設計案已通過中國知識產權局的初步審查,並已取得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此外佰利公司之外觀設計案的申請日為 2014年1月1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7月9日,而iPhone 6的發表日期則是2014年9月9日,換言之該外觀設計案的申請日及公告日皆早於iPhone 6的發表日期。
在中國除了可透過司法途徑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亦可向專利管理部分提出行政救濟程序。若專利管理部門認為侵權成立,便可要求被控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若被控侵權人不服,可於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基本上行政救濟程序的時間較司法程序短,然而由於外國人對中國專利的行政救濟程序較不瞭解,因此提出專利的行政救濟程序還是以中國的廠商為主。
佰利公司便是透過專利的行政救濟程序,指控蘋果公司侵害了佰利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並要求蘋果公司停止在中國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佰利公司提出的外觀設計名稱為手機,以下簡稱為100C,而iPhone 6/6s的產品亦是手機,因此兩者屬於相同或相似的產品。至於兩者是否具有相同或近似設計,則要進一步比對100C外觀設計的圖式及iPhone 6/6s的實際產品,兩者的圖式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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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專利申請案可以被區分成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三種,中國專利法第2條對外觀設計的定義如下:「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中國專利法第40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此外依據中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中國的知識產權局僅會對外觀設計申請案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而不會實質審查外觀設計申請案的新穎性或進步性。
由於外觀設計並未經過實質審查,造成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穩定性較差。再加上中國外觀設計的申請與核准案量大幅增加,因此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時,於第61條新增了,「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專利權評價報告主要是由中國專利行政部門,針對外觀設計的內容進行前案的檢索,並由檢索到的前案評價外觀設計案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此外亦會擴大到對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全面分析和評價。其中可對外觀設計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人範圍,由專利權人擴大到包括利害關係人。
至於在判斷是否侵權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需要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是否為相同或相似産品,並具有相同或近似設計,其中主要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近似外觀設計的判斷,應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1)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2)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相對於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此外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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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專利、中國專利、保密審查、專利申請策略、申請策略、台商申請專利策略
內文:
「保密審查」的程序要求係為中國特有的專利審查程序,其係中國考量到專利申請的內容若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情況下,申請人不應不經國家審查逕行到其他國家申請。
以下為了方便閱讀,以Q&A的方式進行說明。
什麼情況下,才需要提起保密審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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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新型專利在提出申請時,智慧局僅會對新型專利的內容進行型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係指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換言之,智慧局不會針對新型申請案的內容進行檢索,亦不會對新型申請案提出新穎性或進步性的核駁。因此在台灣提出新型專利的申請,僅需要符合型式上的規定,便可於短時間內快速取得新型專利證書。
在中國提出新型專利的申請時,中國專利局則會對新型專利申請案進行初步審查,其中初步審查的範圍包括:(1)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文件的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3)其他文件的形式審查;及(4)有關費用的審查。
在中國專利審查指南中進一步指出,「申請文件的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包括申請案包括專利申請是否包括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或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是有關於專利新穎性的規定,其中規定了「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綜合上述中國專利法及專利審查指南的內容,可得知中國專利局對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進行的初步審查,除了會進行型式上的審查外,亦可能進行「新穎性」及「抵觸申請」的審查。雖然在實務上中國專利局對新型專利提出新穎性核駁的機會不算太高,但還是有遇過這樣的審查意見。因此在中國提出新型專利申請時,應該要注意一下申請專利範圍的規劃,若是新型申請案的範圍過大或結構過於簡單,則要有收到新穎性核駁的心理準備。
關鍵字:1.中國新型專利;2.新穎性;3.審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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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具體定義了不能被視為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其主要包括:
1. 主動刪除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擴大了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範圍。
2. 主動改變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導致擴大了請求保護的範圍。
3. 主動將僅在說明書中記載的與原來要求保護的主題缺乏單一性的技術內容作為修改後權利要求的主題。
4. 主動增加新的獨立權利要求,該獨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在原權利要求書中未出現過。
5. 主動增加新的從屬權利要求,該從屬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在原權利要求書中未出現過。
綜合上述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內容,基本上申請人在收到審查意見之後,對申請案的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所進行的修正,基本上不能擴大或更改申請時請求項的範圍,此外亦不能增加申請時的申請專利範圍中未描述的獨立項或附屬項。
即便新增的內容已揭露於申請時的說明書中,並符合中國專利法第33條之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仍舊會被審查委員認為未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導致上述的修正不被審查委員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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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依照字面上的解釋,只要是出現在申請時的說明書揭露的內容,皆可在修正時增加在申請專利範圍中。
至於中國專利申請案的修正時機,主要可以區分為兩個大類。第一大類如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1款所述,「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 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二大類則是如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所述,「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換言之,申請人對申請案提出修正的時機主要包括:1.提出實質審查的階段;2.收到審查意見的階段。當然不管在那個時間點提出的修正,都必須符合中國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另外在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申請案的內容所提出的修正,還必須符合「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的規定。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的8.2規定了,對於申請人提交的包含有並非針對通知書所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的修改檔,如果其修改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並消除了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授權的前景,則該修改可以被視為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經此修改的申請文件應當予以接受。對於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規定的修改文本,審查員可以發出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修改文本不予接受,並說明理由,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規定的修改文本,同時應當指出,如果申請人再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仍然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的規定,審查員將針對修改前的文本繼續審查,例如作出授權或駁回決定。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修正;2.修改;3.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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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專利法中的假冒專利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不同於我國現行專利法規,未定義偽造或冒用他人專利號的相關行為,亦未規定其處分;大陸專利法在第63條、第64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中,清楚定義了何謂「假冒專利」以及假冒專利的罰則。
大陸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將「假冒專利」行為分為5大類:
(一) 虛偽標示
1. 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標識;
2.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終止後仍繼續在產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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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時程:
申請受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一年內結案。
答覆審查意見期限2個月,延期答覆者,優先審查程序中止。
二、加速審查申請人:
發明專利申請人
三、申請受理要件:
(a) 需為電子申請案
(b) 符合的技術領域(65號方案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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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專利制度與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我國人民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超過兩萬多件,因此國人於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也許多,我們有必要去了解中國大陸在智財權方面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中國大陸專利審查制度發明專利採行早期公佈、請求審查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採行初步審查制。實用新型專利的一個輔助審查程式是,在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實用新型專利審查制度的不足。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是保障國人智慧財產權的協議世界主要國家如美國、歐盟等,為了保障他們企業及人民的智慧財產權,都會透過協商要求中國大陸加強保護。
所以,兩岸於民國99年6月29日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並自同年9月12日生效,本協議就是參考這些國家的作法,透過與中國大陸洽簽協議的方式,加強雙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但本協議將更為具體,並建立兩岸溝通平台與協調處理機制,以更直接、有效及快速地協助國人解決在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並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重要內容主要有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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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介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4
一.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布,旨在保護和鼓勵專利權的一部法律,該法律最初頒布於1984年3月12日,並於1985年4月1日開始施行,之後於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與2008年12月27日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自2009年10月1日生效。
中國專利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落實中、美兩國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中的承諾而進行的修改,而第二次修正主要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順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要求,第三次修正主要是依據該專利法實施二十多年來的實踐經驗與需要而改進。
二. 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要點:
此次修改主要從進一步明確專利內涵、完善專利保護、提高專利授權標準與加大處罰力度等方面對現行專利法作了補充和完善,而根據中國人大常委會表示,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突出兩特點:鼓勵創新與加強專利權保護,以下是有關該次修改的一些重要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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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1
一、中國專利簡介:
中國大陸專利申請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一) 發明專利其保護標的為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開申請案,審查程序採實質審查制:初審、復審,自申請日起3年內申請人得申請實質審查,復審期限為駁回決定送達起3個月內,其權利期限為申請日起算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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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審查指南於第一部份第一章中指出「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的,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分案申請的程序整理如下:
一、可提出分案之時間
1. 收到授權通知書(核准通知)起2個月內。
2. 收到駁回決定3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請求復審,皆可提出分案申請
3. 申請人請求復審以後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訴訟這段期間,申請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被駁回、撤回,或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申請案,即無法再提出分案申請。
二、分案申請的申請人與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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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復審程序
根據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之說明:「復審程序是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同時也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因此,一方面,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不承擔對專利申請全面審查的義務;另一方面,為了提高專利授權的品質,避免不合理地延長審批程式,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對駁回決定未提及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二、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
當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後,若不服該駁回決定,可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復審請求,復審請求需於駁回決定通知書發文日起3個月內提出,不可延期。
提出復審請求時,需附上詳細的理由及證據,對駁回理由的論點提出回覆,申請人可以一併修正說明書,但修正內容不允許超出原本說明書與請求項之範圍。
三、形式審查
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後,將由專利復審委員進行形式審查,若符合要求,將發下復審請求受理通知書,若不符合規定,申請人需於限期內提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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