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專利制度與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我國人民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超過兩萬多件,因此國人於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也許多,我們有必要去了解中國大陸在智財權方面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中國大陸專利審查制度發明專利採行早期公佈、請求審查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採行初步審查制。實用新型專利的一個輔助審查程式是,在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實用新型專利審查制度的不足。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是保障國人智慧財產權的協議世界主要國家如美國、歐盟等,為了保障他們企業及人民的智慧財產權,都會透過協商要求中國大陸加強保護。
所以,兩岸於民國99年6月29日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並自同年9月12日生效,本協議就是參考這些國家的作法,透過與中國大陸洽簽協議的方式,加強雙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但本協議將更為具體,並建立兩岸溝通平台與協調處理機制,以更直接、有效及快速地協助國人解決在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並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重要內容主要有3項:
- 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之優先權,可避免因在兩地提出申請先後的不同產生搶註情形,惟智慧財產權保護採屬地主義,仍應依大陸法律規定申請註冊或登記才能取得保護。
- 建立官方平台:成立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4個工作組,確保協處機制運作,目前廠商若遭遇申訴案件因行政程序導致延遲或智慧財產相關法規適用問題皆可透過本平台協處。
- 著作權在台認證:大陸地區著作權需經認證機構認證後,始得著作權保護,目前臺灣著作權保護協會(TACP)已取得中國大陸國家版權局認可,提供著作權認證服務,大幅縮短業者進入大陸市場時間,從原先耗時2〜3月的認證過程縮短為1〜3日。
參考資料:
全球台商網(http://twbusiness.nat.gov.tw/page.do?id=168230912)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