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發明之定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5
一、前言
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以發明專利,首先“利用自然法則”、再進行“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產生功效來實際解決問題。根據專利法逐條釋義(103.6.13版)以下說明。
二、發明之定義
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技術性,其作為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的判斷標準。發明專利,共分為「物之發明」及「方法發明」兩種範疇:
(1) 物之發明:
1. 物質:例如化合物A。
2. 物品:例如螺絲。
(2) 方法發明:
1. 有產物的製造方法:例如化合物A之製造方法、螺絲之製造方法。
2. 無產物的處理方法:例如二氧化硫之檢測方法、鋁製外殼之陽極處理方法。
三、非屬發明之類型
(1) 自然法則本身:
何謂自然法則,舉凡物理化學上之基本知識或定理等知識,例如電磁學、熱力學、萬有引力定律等等自然界固有規律,因為其本身不具有技術性,所以不屬於發明之類型。
(2) 單純之發現:
以自然形態存在之物,例如野生植物或天然礦物、或者自然界中存在之某基因或微生物,此發現非利用自然法則為技術思想之創作,不符合發明定義;如果自然形態存在之物,經由特殊步驟、處理或加工等過程,達成所謂技術思想之創作,則符合發明定義。
但是,發現“自然形態存在之物”的某特性,進一步利用於特定用途,達成所謂技術思想之創作,則符合發明定義。故發明與發現本屬一體兩面,端視有無技術思想之創作而界定。
(3) 違反自然法則:
界定申請專利範圍,違反自然法則該發明不符合發明之定義。譬如永動機違反能量守恆定律,故其發明違反此定義。
(4) 非利用自然法則:
顧名思義,非自然法者即人為之產生或創造,例如數學、遊戲或運動等本身不具有技術性,故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另外,單純的電腦軟體非利用自然法則理論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是若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具有技術性時,則符合發明定義。
(5) 非技術思想:
1. 技能
舉凡任何個人技能類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2. 資訊揭示
單純資訊揭示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若資訊揭示具有技術性,資訊揭示之方法或裝置之發明,則符合發明之定義。
3. 繪畫、雕刻等美術創作
技術手段產生美感效果之特徵時,雖然美感效果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其產生美感效果之手段具有技術性,則符合發明之定義。例如,新穎之紡織品編織結構所產生外觀上的美感,不符合發明定義,但其結構編織而成之物品符合發明意義;同理,新穎之鑽石切割方法所產生外觀上的美感,不符合發明定義,但其方法符合發明定義。
四、結語
人類文明進步、科技發達,不外乎許許多多的發明與發現,偉大科學往往是被發現,而科技進展則是被發明,然此發明與發現屬於較廣義的說法定義。所以了解攸關科技之專利上發明定義,有助於提升與保障技術其發明專利權。
參考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6.13版)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