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人在經過嘔心瀝血的創作之後,可能會想要透過申請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發明,然而,發明人在不瞭解申請專利的種種流程或細節之前提下,往往會委由專利事務所撰稿,以期得到較佳的保護效果。然而,專利事務所在撰寫完稿件之後,通常會擲回專利說明書之初稿,藉由發明人的確認來避免撰寫錯誤之技術的情事發生。此時,發明人在不瞭解專利說明書的情況下,可能會產生許多疑問,甚至於著重修改不重要的地方。爰此,本文係針對專利說明書簡要敘述。
就發明專利而言,需包含有說明書以及圖式,針對於說明書而言,根據專利法以及專利法施行細則規定具有下述規定: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除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及摘要(專26.I);發明說明應敘明之事項包括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及圖式簡單說明,其中發明內容包括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專施17.I.3)。
然而,雖然發明專利中由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等等的章節所構成,並非所有的章節皆可以用來主張專利權的範圍。審查基準中明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是否適切,對於專利權人權利之保護及相對於公眾利用上之限制,均具有重大意義。因此,申請人具體請求保護的發明必須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而申請專利範圍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本節係就申請專利範圍之範疇、記載及認定予以說明。」換句話說,「申請專利範圍」可視為整篇說明書的靈魂,而「發明說明及圖式」可視為支持著靈魂的支架。
申請專利範圍
實務上,常常會遇到獨立發明人或是中小企業的專利事務負責人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文字不聞不問,卻對於圖式或發明說明的枝微末節斤斤計較。雖然,理論上說明書及圖式每個部分都應該一視同仁般的重視,但在發明完成之際的構想,卻往往因為後續的修改而偏離了焦點,發明說明中加入了過多與原技術無關之構想更是常態。或許,發明說明中揭露了較多的技術特徵有助於該件發明專利之申請,也就是於核駁答辯程序中能有較多的機會可與前案區隔,但若是此件發明完成之際的構想不足以成為與先前技術區分之技術,那麼即便該件專利透過後續的修正將申請專利範圍縮限並且成功的獲得審查委員的核准,未來若是想要用該件專利防止他人的產品侵權,也常常避免不了被舉發或被回避設計的命運。
至於申請專利範圍該如何判斷撰寫的好壞呢?其實申請專利範圍在每個專利工程師的撰寫下,並沒有一定的好壞,這就好比一個作文題目讓50個人寫,50個人所寫出來的架構及內容皆不同,但其中會有一些簡單不變的原則。首先,發明人在收到專利說明書初稿時,可以先看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的技術特徵,是否包含了發明的主要構想。舉例而言,發明人的主要構想是在杯子旁加上一把手(假設先前技術無此特徵),那麼申請專利範圍就至少需要有同等於或以上位概念描述的技術特徵出現。然而,有時候撰寫該件申請專利範圍的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放棄直觀的寫法,例如專利法不允許的寫法、或是用其他迂迴的寫法可有較佳的保護範圍。
在觀察到專利說明書初稿已經將發明人主要的構想寫入申請專利範圍之後,接下來就是看申請專利範圍整體是否揭露了實施該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同樣地,以杯子舉例,杯子至少應有一底蓋(特徵A)以及環繞該底蓋A之一側壁(特徵B),再加上前開段落所描述的把手(特徵C),此可視為實施該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A+B+C)。
原則上,若是發明人以前述原則審閱專利說明書之初稿並認為都符合時,專利說明書的申請專利範圍基本上就不會偏離發明人的構想過多。
發明說明及圖式
當發明人審閱完說明書初稿的申請專利範圍後,接著應閱讀發明說明及圖式,並且了解其內容是否有適當的支持申請專利範圍。審查基準中已明載,「說明書作為技術文獻及專利文件,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公眾能利用該發明,而專利權人能據以保護該發明。因此,發明說明形式上應敘明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及圖式簡單說明等;其內容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該發明的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專26.II),而發明說明及圖式之內容必須足以支持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專26.III)。發明說明之記載是否已明確且充分揭露,須在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的通常知識予以審究。」
換言之,發明說明及圖式除了要適當的支持申請專利範圍之外,還必須符合明確且充分揭露,至於何謂「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係指發明說明之記載必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以其是否可據以實施為判斷的標準,若達到可據以實施之程度,即謂發明說明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其中,申請專利之發明,指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中請求保護的申請標的(subject matter)。
然而,實務上常常會遇到發明說明無法明確且充分揭露的問題,此一原因或許來自於發明人往往會保留一部分的「know how」,使得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說明書內容實施該發明,或需要過多的實驗才能實施該發明。另外也有可能是該發明揭露的不夠完整,例如將產物加熱到一特定溫度以獲得較好的機械性質,卻未告知特定溫度為何,此將使得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了解該內容。闡言之,由於專利的基本精神就是希望藉由完整揭露技術特徵,藉以促進產業發展,而不要讓多個產業朝同一發明研發而浪費資源,所以才希望明確且充分揭露發明之技術特徵。
換言之,發明人審閱發明說明及圖式時,應嘗試將自己視為不瞭解該發明之人,接著經由說明書中的申請專利範圍、發明說明及圖式的教示,思考是否可了解該發明,同時比對發明原構想是否相同,藉以避免發明原構想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技術不同,並且也可以避免因沒有明確且充分揭露而導致無法實施的問題。
參考資料
專利法(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專利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8
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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