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案的分割申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3
一、前言:
實質上為二個以上發明,申請原核准之申請發明專利案在再審查審定前分割為二個以上專利。
二、法律條文基礎:
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分割後之申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原申請案以核准審定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三、申請案分割的條件與情況: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應遵守一發明一申請之原則,但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之二個以上的發明,申請人也可以選擇合併為一個申請案件來做申請。為使不符合單一概念之二個以上的發明,或符合單一概念而合併申請之二個以上的發明,可引用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實際上二個以上的發明申請分割,恢復一發明一專利的原則。申請分割的情況,大致上有幾種考量:
(一)申請專利範圍中包含有不符合單一概念的二個以上之發明。
(二)符合單一概念的二個以上發明,分割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案較為有利,尤其是當其中一個發明被核駁時。
(三)申請專利範圍中之一個或一個以上之發明,經審查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四)申請人欲將原先在說明書中有揭露之發明,但未揭露於申請專利範圍者,修正為另一項發明來申請專利。
三、申請分割之期限:
1.在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分割:原申請案必須仍在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中,若原申請案已撤回或不受理,審定不予專利後,如欲分割,必須原申請案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再審查,在再審查階段,才可申請分割,所有分割案不受原申請案之影響。
2.初審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如果初審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後尚未公告前,認為發明內容有分割之必要,申請人得以於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分割。但是再審查審定之後,無論核准或核駁與否,均不能夠再提出分割申請。
四、分割案申請日之認定:
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原申請案如有主張優先權者,分割後之其他分割案得享優先權日。
五、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加入新事項:
由於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因此分割案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即不可加入新事項。
六、分割案的審查程序:
原申請案如有修正時應以修正案之程序續辦,各分割案應逐案審查,另為避免對分割後之申請案反覆進行審查程序,明定各分割案應對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初審核准後提出分割之原申請案,為使分割案之審查不致因重複相同之處理程序而造成延宕,明定分割後之申請案續行初審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此時之分割案,僅能從原申請案說明書中記載之技術內容另案申請分割,而非從已核准審定之原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加以分割,原申請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不會因分割而有變動,故原申請案仍依其原核准審定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專利法。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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