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3
一、前言
根據專利法,「申請專利範圍」是用以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中至少一項以上之請求項,且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各請求項,而也必須為說明書內容所支持。以下針對請求項之範疇、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來探討之。
二、何謂明確
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請求項之記載內容,即可清楚明白其意義而不會對申請專利範圍產生困惑不知的情況。根據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中,具體描述定義:
- 1. 每一請求項中記載之範疇與必要技術特徵應明確,且請求項之間的依附關係必須明確。
- 2. 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得以輔佐解釋以明確傳達請求項之記載內容。
三、請求項之範疇不明確
所有請求項整體之記載應明確,並應與申請標的一致。
- 1. 發明範疇不明確:例如請求項記載「一種方法或裝置,包含……」或「一種方法及裝置,包含……」,很明顯無法判別是方法或裝置。
- 2. 無法判斷所指是物或方法:例如「一種化學物質A的消炎功效」,是。
- 3. 引用二種以上請求項之範疇:例如「如請求項1之人工心臟或請求項2之製造人工心臟的方法」,同時引用物與方法之請求項範疇。
四、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不明確
(1) 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不正確:
- 1. 舉例,組成物某一成分的上限值與其他成分的下限值之總和超過100%,請求項記載為「一種組成物X,其由40至60重量百分比的A、30至50重量百分比的B及20至30重量百分比的C所組成」,又60+30+20>100、50+20+40>100、30+40+30=100,其中二組成分組合超過100%,故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屬不正確。
- 2. 舉例,組成物某一成分的下限值與其他成分的上限值之總和低於100%,請求項記載為「一種組成物X,其由10至30重量百分比的A、20至60重量百分比的B及5至20重量百分比的C所組成」,又10+60+20<100、20+20+30<100、5+30+60<100,其中三組成分組合低於100%,故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屬不正確。
(2) 無法瞭解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的技術意義:
舉例,請求項記載為「一種包含成分Y之黏著組成物,其黏度為a至b,係依據X實驗室之量測方法所測得者……」,即使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X實驗室之量測方法及其測得黏度之技術意義;另一例,請求項記載為「一種以特定方程式A之特定數值限定的產物B……」,其特定方程式A必須要能藉由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敘述教導得到該方程式過程、或者如何決定該方程式之限定數值等,否則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其技術意義。
(3) 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不一致:
舉例,請求項記載為「一種製造終產物D之方法,包含從起始物A製造中間產物B的第一步驟,及從中間產物C製造該終產物D的第二步驟……」,第一步的中間產物B與第二步的中間產物C,明顯屬於不同物之技術特徵,無法判別中間產物是B、C或二者都是。
(4) 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與技術無關:
舉例,請求項記載為「一種資訊傳送媒介,用於傳送特定電腦程式……」,未清楚交代資訊傳送媒介與該電腦程式之間的任何技術關係,無法僅透過傳送媒介具有資訊傳送之固有的功能,用以判別技術關聯。
(5) 以擇一形式界定發明所致之不明確:
舉例,請求項記載為「一種化合物X,……其取代基Y係選自由鹵素、氯及烷基所組成之群組……」,其中“鹵素”為“氯”的上位概念,不可以將二選項擇一形式並列之。將上位概念特徵與下位概念特徵並列,會造成請求項不明確。
五、結語
除了請求項之範疇、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應該明確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之外,發明專利也應清楚呈現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以及解決問題後所產生功效,使說明書清楚易懂、明確定義該技術特徵,使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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