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4
一、前言:
第十七條第一至三項規定:「
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遲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不受理。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前述條款,主要規範延誤專利法所規定的法定或指定期間所需承擔的後果。所謂法定期間指的是由法律(專利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指定期間指的是由專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受理指定的期間。
二、期間的計算:
專利法所規範的期間,通常是由事實發生日(例如公文函送達申請人或代理人)的隔日開始起算。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有關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是,若是計算專利權期限(專利權到期日),則由專利申請日當天開始起算,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當日起算。」因此,在專利法規中,「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所規定的專利權期限,都是從申請日當天開始算起。
三、專利法規定的期間:
專利法法律條文 |
起算點 |
期限 |
事由 |
第八條第三項 |
書面通知到達後 |
六個月內 |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雇用人表示反對之期限。 |
第十八條 |
公示送達刊登公報後 |
滿三十日 |
審定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進行公示送達。 |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
例外不喪失新穎性事實發生之後 |
六個月內 |
主張例外不喪失新穎性。 |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
申請日後 |
四個月內 |
檢送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 |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
十六個月內 |
主張優先權者檢送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
十六個月內 |
主張優先權者檢送優先權申請文件。 |
第二十九條第四項 |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
十六個月內 |
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的期限。 |
第三十條第一項 |
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 |
逾十二個月 |
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期限。 |
第三十條第三項 |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 |
逾十五個月 |
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撤回優先權主張的期限。 |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
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
三十日內 |
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案的期限。 |
第三十五條 |
專利案公告後 |
二年內 |
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提起舉發的期限。 |
第三十五條 |
舉發撤銷確定後 |
二個月內 |
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對舉發撤銷確定的相同發明申請專利的期限。 |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
自申請日後 |
十五個月內 |
發明專利申請案因被撤回而不予公開的期限。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申請日後 |
三年內 |
申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的期限。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
申請分割或改請後 |
三十日內 |
分割案或改請案的請求實體審查的期限。 |
第四十一條第四項 |
公告之日起 |
二年內 |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早期公開的補償金請求期限。 |
第四十八條 |
審定書送達後 |
二個月內 |
申請再審查的期限。 |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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