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5

 

一、前言

 

韓國自201471日依專利適格標的原則,審查基準修正後列入電腦軟體准予專利權。故目前世界五大專利局(IP5)中,美國專利商標局、日本特許廳、歐洲專利局及韓國智慧財產局均核准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具專利權,目前惟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仍將記錄媒體與電腦軟體不核准專利權保護。而我國智慧財產局早在87107日頒佈「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審查基準,解決以往電腦軟體相關可否申請的模糊地帶之爭議。

 

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定義

 

當電腦程式在執行時,若產生超出程式和電腦間正常物理現象的技術功效,則解決問題之手段的整體具有技術性。其中「電腦程式執行時內部電流與電壓改變等物理效果」的技術功效,即一般電腦運作時之直流交流等電流電壓改變不足以引為技術特徵,不能申請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如何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時,需依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非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形式,判斷發明之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

 

不具技術性,不符合發明定義:

 

(1)   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申請專利之發明為程式語言者,應屬人為計畫安排,非利用自然法則。例如「外匯交易的方法」屬於商業方法,而「使用金融資訊系統處理外匯交易的方法」藉助硬體資源(如電腦、伺服器、網路等)實現商業方法,符合發明之定義。

 

(2)   非技術思想者:

單純之資訊揭示,其本身並非技術思想之創作,不符合發明之定義。或者僅是利用電腦取代人工作業,相較於人工作業、僅是提供速度較快、正確率高、處理量大等功效,此申請屬電腦之固有能力故不具技術性,稱之簡單利用電腦

 

三、請求項申請標的

 

可能發生請求項範疇不明確之情況,例如「架構」、「機制」、「技術」、「訊號」等名稱,無法判斷請求項所欲保護對象為物或方法;如「資料格式」或「封包」,修正成「資料結構產品」或類似名稱較恰當;又如「一種電腦程式,……」則可直接將其視為電腦程式產品請求項,不會導致請求項不明確。

 

(1)   物之請求項:

裝置或系統請求項中,應明確指出硬體各構件之間的連結關係,以及軟體的各項功能是由那些硬體構件所完成,依此界定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2)   方法請求項:

依照方法的流程去記載電腦軟體所執行之步驟或程序。

 

四、判別進步性之原則

1.      技術領域之轉用

2.      公知技術特徵之附加或置換

3.      進行作業方法予以系統化。

4.      硬體技術予以軟體化。

5.      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

 

五、結語

 

現今電腦已成為生活不可或缺一部份,在大量開發電腦及相關電腦軟體,除了造就人類生活福祉帶動產業經濟,更是大量專利權保護之龐大市場,而隨著網路蓬勃發展,將引發更多軟體相關議題之專利保護。

 

 

參考

中華民國專利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7928&ctNode=6680&mp=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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