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朋友的車發生車禍,如何請求車損賠償?/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案例
甲跟乙借車,甲於開車時闖紅燈與酒駕之丙對撞致兩車皆有損害,甲得否請求丙賠償車子之損害賠償?
二、分析
開他人的車發生車禍之案例在實務上時常出現,例如開家人的車、開公司的車等案例亦可與本案做相同方式處理。
此案例中,甲並非車主,故甲無權向丙請求損害賠償,因為民法上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權利人為因此車禍而受損害之人,即財產權受侵害之人車主乙。甲如欲透過訴訟或調解程序向丙請求賠償,可透過債權讓與或民事委任之方式解決。
三、債權讓與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給第三人,[1]讓與後受讓人即變成權利人,並得以此地位向債務人主張其權利。因此,本案車主乙得與甲簽立債權讓與契約,將其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甲,使甲能順利乙權利人地位對丙請求。
四、民事委任
除上述方法外,車主乙亦得以民事委任之方式委由甲擔任訴訟代理人,[2]向丙主張其權利。與債權讓與之差異在於,此時甲並非損害賠償之權利主體,僅為受託代為處理此案而已,故其訴之聲明之原告仍應表明乙為原告,並且金錢給付對象亦為乙。
五、結論
債權讓與及民事委任兩種方式都得做為非車主於此類型案件中請求之方法,惟考量到委任的對象有受到民事訴訟法第68條之限制,此時得以債權讓與之方式解決。
另外,若甲就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責任,第三人丙如欲請求賠償時僅得向甲為請求,蓋甲為侵權行為人,除非符合民法第187、188條等連帶賠償責任之要件,否則丙僅能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1] 民法第294條。
[2] 民事訴訟法第68條之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參照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規定:「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及第3條規定:「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故民事委任對象以律師為原則,非律師者須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並經審判長同意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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