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與臺灣法院 — 以民事消債事件為中心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基此,本文嘗試以「新冠肺炎」、「新冠病毒」、「武漢肺炎」以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作為搜索關鍵字在裁判文書網進行檢視,惟由於各級法院之相關數量甚鉅,故本文將僅以臺北地方法院的相關民事案件為例進行檢索。結果顯示:「新冠肺炎」有31件(主要涵蓋遷讓房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給付資遣費、清算事件、給付工資、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給付貨款、解任臨時管理人、本票裁定、返還保證金、更生事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消債職權免責事件、許可監護人行為等類案件);「新冠病毒」有2件(貸款停止執行、更生事件);「武漢肺炎」有13件(內容涵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返還旅遊費用、更生事件、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清償借款、給付工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拍賣抵押物、聲請保全處分、給付居間報酬、變更章程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有2件(與返還旅遊費用、請求調整給付金額之類案件有關)。以下本文將以消債事件為例,理由在於疫情導致之全球經濟衰退,首當其沖者,應是處在風口浪尖上第一線辛勤的勞動者或自僱者,當中的部分人或因此面臨財務困境,此情此景,本文深信唯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能予在財務上有急難需要者東山再起之機,誠如本文所舉凡數例,就法院如何回應在疫情當下影響最切者之更生清算而有之說明。
- 新冠肺炎與民事消債事件
1.1 所謂「民事消債事件」,係指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存在不能清償可能者,得依清債條例所定的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另外,若債務人對金融機構有應負債務時,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1]
1.1.1 案例(一)聲請人自稱他本是旅行社特約導遊,惟自2020年1月起迄今,因新冠肺炎疫情流行導致國內外旅遊團均禁止出團,故無收入,僅每月領取老年年金1萬1,601元等情…該審法院確信聲請人目前處於無收入狀態。[2]
1.1.2 案例(二)聲請人自稱她從2009年7月6日起迄今是以經營神蹟Artist文創策展婚顧工作室為業,於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2月份期間平均每月營業額約為5萬元、於2018年3月1日起2019年12月31日期間收入共計為63萬1,504元(平均每月為2萬8,705元),然而她於2020年1月起則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她迄今均處於無營業收入之狀態,且聲請人經營的婚顧工作室查無營業登記資料,該審法院認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應視為一般消費者。[3]
1.1.3 案例(三)的債務人是在醫院裡擔任看護工作,受領方式為現金,近期受新冠肺炎影響,工作機會大幅減少,因非屬派遣公司人員,無法接到看護家庭的案件,每月平均收入為18,000元,有收入證明切結書以及2020年7月20日詢問筆錄可以證明。[4]
1.1.4 案例(四)債務人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基於債務人之雇主係從事國際貿易相關業務,營業狀況受到影響,導致債務人收入減少,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僅剩25,073元,並於2020年5月25日領有臺北市政府新冠肺炎補助20,000元一筆,而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812元,並給付兒子何孟軒扶養費3,916元、母親呂淑貞扶養費5,000元,合計:17,812元+3,916元+5,000元=26,728元,依債務人之收入已入不敷出,僅因受領臺北市政府新冠肺炎補助後,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始剩餘5,012元,而該新冠肺炎補助非屬常態性補助。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5,073元,扣除每月固定支出及扶養費26,728元後已無剩餘,縱認應加計109年5月25日領取之臺北市政府新冠肺炎補助20,000元,以平均每月收入31,740元,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剩餘5,012元,若認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請依職權裁定並闡明債務人於依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清償:5,012元×24月=120,288元後,法院於是裁定債務人得予以聲請免責事由。[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