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怎麼處理—探討法律上的消費借貸契約要件
實習律師 賴奕霖
在我們的生活中無論是親朋好友間、朋友間或是同事之間,金錢上的借貸算是稀鬆平常的事情,但若遇到借錢不還的情形,可能就必須以訴訟的方式要回金錢。在法院的判決中,要認定雙方之間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會參考那些事實呢?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因此消費借貸契約除了有金錢的交付外,還需要雙方本於借貸的意思表示而為交付方成立,以下將簡要介紹消費借貸契約的兩個要件:
1. 雙方意思合致
白話文來說,就是借貸雙方必須一方有借錢的意思,一方有貸款的意思。雖然借貸契約並不是要式契約,因此即使雙方口頭承諾契約仍然成立(要式契約指的是必須要有一定的方式才能夠成立契約,例如:書面),但由於借貸雙方常只有口頭承諾,在訴訟中要提出雙方具有合致借貸意思的證明並不容易。
正如法諺所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舉證責任上,雙方具有借貸的意思的要件需由借款人舉證,若借款人無法舉證,法院便難以判定雙方間有借貸契約關係。
在這個要件上,可以證明的證據包含:雙方之文字對話(Line、Wechat、Messenger等通訊軟體都可以)、書面契約、在場證人等都可以證明 。
2. 交付借貸物
簡單說,如果借款人沒有辦法舉證已經把金錢或是雙方約定的借貸物交付給對方,則雙方之間的借貸契約仍無法生效。
在這個要件上,可以證明的證據包含:匯款紀錄、貸款人的收據、貸款人以已經收到借貸物的其他文字證明等。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27年上字3240號判例、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