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一生中,不一定會上法院,但一定會上醫院」是跨醫療與法律領域的人常聽到的一句話。醫療工作與民眾生命及身體健康息息相關,醫療品質之良窳更事涉國家進步指標。因此,「高度管制」是醫療領域的一大特性,行政介入干預的強度與方式,亦反應國家衛生醫藥政策的屬性和走向。

     涉及醫療領域的法令除了一般法律體系中,特定法律關係所對應的法源外,相關的專門醫療法規亦多如牛毛,尤其近幾年來醫療與各領域互動整合所趨,法規制定與變動頻繁。本文將由醫療主體為核心,簡要介紹醫療法規的輪廓。

 

醫療領域之主體:

     高度管制下的醫療領域,對比於其他專業領域的組成,不論是人、事、物、費用等皆相對閉鎖。一年占GDP6-7%年近兆的健保費用[1],加上周邊相關的生物醫療產業衍生的產值[2],醫療領域稱之為「醫療產業」應不為過。其中各別主體及其關係如下圖所示。

             

      衛生主管機關主導政策制定與控管,透過保險機構(健保局),一方面向民眾(病人)收取健保費,成立健保契約,再透過醫療機構及所屬醫事人員代為提供醫療協助、執行公衛任務等。由此可知,醫療領域組成的核心為「醫療機構」、關鍵為「醫療行為」而分別存在各種相對的法律規範。

 

醫療機構為核心:

     「醫療機構」是提供醫療行為的主體,包括組織(如醫療機構類型、醫療法人、醫藥分業…等)、經營(如財務、賦稅、廣告行銷…等)、物料(藥品、醫材)、資訊(病歷、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人員(醫事人員管制),皆有特定法律規範。例如涉及主要費用分配的全民健康保險法;而「醫療機構」與「醫療法人」之定義、類別、性質、組成方式、財務等內容,則包括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必要財產最低標準、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另如「藥品使用」方面包括藥事法、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藥品查驗登記審查、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藥害救濟法等,涵蓋上游研發、中游管制到下游損害填補整體程序。

    其他尚包括許多法律規範及可能的法律關係存在於各個醫療主體間,如「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與「民眾(病人)(如醫療糾紛)、「健保局」與「民眾」(如健保費用)、「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如勞基法)、「主管機關」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間(如執業登錄)、「主管機關」與「民眾(病人)」間(如傳染病防治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

 

結語:

    高度管制下的醫療領域相對封閉,其中各主體間的法律關係複雜,相關的法律規範繁瑣卻仍存漏洞。加以專業門檻頗高,衍生爭議時之處理亦多具其特殊性,以致於適用法規時易生疑義,因此有學者建議應建立完整醫療管制法律架構[3],足徵現存醫療法規架構仍存有諸多待改善的空間。



[1] 102年國民醫療保健支出統計,衛生福利部統計處http://www.mohw.gov.tw/cht/DOS/DM1_P.aspx?f_list_no=557&fod_list_no=365&doc_no=48453

[2]新聞來源http://www.cmoney.tw/notes/note-detail.aspx?nid=14790

[3]醫療爭議多,學者籲健全法律架構,新聞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409100435-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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