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欄] 美國專利審查基準手冊MPEP 707-審查篇6/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USPTO官方「審查委員」向「申請人」發出「核駁通知」時應遵循的規範。
特別來電討論
在特殊情況下,為了滿足專利法規37 CFR 1.104(c) (2)的要求,以及在「發明人」不熟悉專利法和實務的情況下,可能需要更完整的解釋。
可以包括對公開的反對、引用但未應用的「參考引證」的解釋、允許的指示、要求(包括限制要求,如果適用時)和任何其他相關評論。官方通知的摘要表 PTOL-326,會作為「官方通知函」的第一頁(儘管表格 PTOL-90 也可用作官方通知的通信地址和郵寄日期的封面)。
要聯繫的審查委員的姓名和號碼
有關與「審查委員」的直接溝通法,應通過電話號碼,或直接見面對談。
指定首先聯繫的「審查委員」姓名,以了解有關審查官方通知的查詢方法。這可能是有發出通知函的「未署名的審查委員」,也可能是「署名的審查委員」。
另也應該插入要聯繫的「審查委員」的個人區號和電話號碼。
電話查詢聯繫人 - 非 5/4/9 時間表
任何有關此通信或「審查委員」先前通信的查詢應直接發送至電話號碼為「區號和電話號碼」的「申請人名」。通常可以在 「工作天」 從「時間1」 到 [時間2] 聯繫到「審查委員」。
如果嘗試通過電話聯繫「審查委員」不成功,可以通過「SPE區號或電話」 聯繫「審查委員」考官的主管「SPE」。分配此申請或程序的組織的傳真電話號碼是 571-273-8300。
有關「申請案狀態」的訊息可以從「專利申請訊息檢索 (PAIR) 系統」中獲得。可從「 Private PAIR 或 Public PAIR 」獲取「已公開申請案」的狀態訊息。「未公開申請案」的狀態訊息僅可通過「 Private PAIR」 獲得。有關 PAIR 系統的更多訊息,請參閱 http://portal.uspto.gov/external/portal。如果對使用 Private PAIR 系統有任何疑問,可致電 866-217-9197 (美國區免費電話)聯繫電子商務中心 (EBC)。
參考資料來源
[1] MPEP707
https://mpep.uspto.gov/RDMS/MPEP/e8r9#/e8r9/d0e72880.html\
[專利專欄] 美國專利審查基準手冊MPEP 707-審查篇7/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USPTO官方「審查委員」向「申請人」發出「核駁通知」時應遵循的規範。
核駁通知中引用的法規
如下方的圖1所示,官方發出的「核駁通知(Office Action)」的信函中,會包含美國專利法規35 U.S.C的依據。
如此也可供「申請人方」對照確認官方「審查委員」的核駁判斷是否「合乎法規」。
圖1:官方核駁通知的表格例
主審委員直接代為發出官函
「主要的審查委員(主審委員)」可能會交由「助理的審查委員(助理審委)」來做「專利檢索」,而在檢索完成後,再根據找到的「參考引證」來決定是否發出「核駁通知」官函。
如果「助理審委」在局內任職時間不長,則「主審委員」有義務再徹底檢查「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情況。通常的程序是「助理審委」進行「專利檢索」後,再來向「主審委員」解釋並討論自己認為最具相關性的參考引證。
之後,「主審委員」再針對此專利申請案的「各個專利請求項」以及其「效益」,來考量是否需要做權利的「限縮」或「選擇」,依此來發出「核駁」的官函。如果要發出「核駁」的官函,「主審委員」應該說明「被核駁的專利請求項」與「參考引證」的關係;如果現有的「參考引證」不足以「核駁專利請求項」並且也沒有進一步的檢索結果,則應發出「允許授權專利」的官函。
申請三次官函完成審查
「主管審查委員」都應該向「助理審委」示範「如何在”第一次專利檢索”就找到”最佳參考引證”,並且善加應用」,以圖完成「審查程序」的最短路徑。也因此,「主管審查委員」應親自檢查每件的「判定未決的申請案」,以盡速完成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