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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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經濟犯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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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之刑罰規定/法務助理 蔡佩均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貿易法之規定,見於該法第27條,臚列如下:

第27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其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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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之刑罰規定/法務助理 蔡佩均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見於該法第2條、3條、4條、5條、6條條、7條、9條及10條,臚列如下:

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罪及常業犯)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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