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普通法院首次對以「音頻格式」提交的「聲音商標」註冊作出裁決!
Ardagh Metal Beverage Holdings GmbH & Co. KG向「歐盟智慧財產權局」(EUIPO)提交了將聲音標誌註冊為歐盟商標的申請。該標誌以音頻檔案形式提交,讓人想起打開飲料罐時發出的聲音,然後是大約1秒鐘的沉默和持續了大約9秒鐘的嘶嘶聲。基此,為儲存或運輸的各種飲料和金屬容器尋求商標之註冊申請。
EUIPO以申請的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為由駁回了該申請。
在審理過程中,歐盟普通法院駁回了Ardagh Metal Beverage Holdings 提起的訴訟,並首次對以音頻格式提交的聲音商標的註冊作出裁決。它闡明了評估聲音商標顯著性的標準以及消費者對這些商標的整體看法。
「歐盟普通法院」的裁決
首先,法院回顧、評估顯著性[1]的標準聲音商標,乃與適用於其他類別的商標沒有區別,聲音商標必須予消費者一定的共鳴,使目標消費者得以將其視為商標,而非將其視為沒有任何固有特徵之功能元素或指示符號。[2] 因此,所涉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必須通過對聲音商標的簡單感知,而不將其與其他元素(例如:文字、圖形元素或者其他商標)結合起來,方才與其商業來源連繫起來。
其次,就 EUIPO 類推適用的判例法而言[3],根據該標準,只有顯著偏離行業規範或習俗的標誌才不會缺乏顯著性,歐盟普通法院強調,相關判例法是針對由產品本身的形狀構成的三維標誌所製作而成的或其包裝有與該形狀相關的行業規範或習俗。在這種情況下,習慣於看到符合行業規範或習慣的一種或多種形狀的消費者,如果其形狀相同或相似,即類似於通常的形狀,則不會將三維標誌視作商品的商業來源,而純粹就是行業習慣或相關習俗。法院補充道,該判例法並沒有為評估商標之顯著性來設定任何新標準,而僅規定一般消費者在三維商標的情況下,聲音商標不一定要與文字、圖形的情況相同,該聲音商標乃由獨立於商品外觀或形狀的標誌所組成。因此,歐盟法院認為,與三維商標有關的判例,原則上不能適用於聲音商標。然而,即使 EUIPO 錯誤地適用了該判例法,歐盟法院也指出,該錯誤尚未使有爭議的決定失所附麗,蓋該論理結果乃是基於另一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