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底,美國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判定知名訂房網站Booking.com具有商標權。Booking.com是世界最大的訂房網站之一[1],其商標Booking.com同時是公司網站域名,因而在註冊程序上引起爭議。
簡言之,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加上.com之字元並不影響向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註冊商標,並且商標審查之原則中,不應以含有「.com」即視為是通用名稱(generic name)而拒絕商標註冊。本案在美國從地區法院至最高法院,均由Booking.com獲得勝訴。
Booking.com不同於單獨使用Booking (預約)一詞。最高法院指出,無論網域名稱註冊,商標之註冊審查仍回到商標法,判斷是否消費者能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依據美國商標法(Lehman Act),是否為通用(generic)應依據消費者認知決定。
根據USPTO之主張,其他不給予商標註冊之理由在於擔心,因為「.com」作為網路域名,若加以任何通用名稱(如:generic.com)申請商標,可能會予商標權人控制原本可自由使用的詞彙,會給予過大的權利。然而,最高法院認為這種透過註冊商標所獲得的優勢,不必然排除註冊商標。
最後,USPTO認為Booking.com可以透過商標以外的其他基礎請求賠償,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這亦不使Booking.com不可取得商標。一般而言,網域名稱申請並非同商標註冊,應向對應的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登記[2]。
本案由已故大法官金斯堡(Ruth Bader Ginsburg)作出判決,並同其他7位大法官,認可Booking.com之商標權。金斯堡大法官並說明「我們沒有理由拒絕Booking.com,如同其他非通用(non-generic)之標示,獲得由國會所授予之相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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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nited States PTO v. Booking.com B.V., 140 S. Ct. 2298 (2020).
[2] Supreme Court sides with Booking.com in key trademark case https://edition.cnn.com/2020/06/30/politics/booking-trademark-supreme-court/index.html (Latest viewed: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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