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的出台, 將原本民事單行法律整合為邏輯性、體系性更強且更有效發揮其權利保障效用的一部法典,共七編(一千兩百六十條)依次分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民法典》在總則編部分未有較大改動,只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以下列出總則編新修的幾個要點:
一、胎兒享有繼承權
原先《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都沒有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只是在《繼承法》中對遺產分割中應保留的胎兒繼承份額作了特別規定。因此,民法典此次修改納入胎兒利益特殊保護規定,使得民法典在對人的保護上擴展到出生前的胎兒時期。胎兒利益特別保護條款列舉了對於胎兒 "繼承 "和 "接受贈與"的兩種情形下的權利,而沒有涉及義務的部分。這樣一來,既符合保護胎兒利益的立法本意,又填補了原本中國民法在胎兒利益立法保護上的不足。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無重大過失的好心救助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因好心救人卻反被告的案例並不少見。到底救人與不救人一問題讓公眾在道德困境和害怕挨告之間糾結,而不敢輕易伸出援手。此次《民法典》修改針對好心沒好報救人反挨告一事,進一步規定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確立了見義勇為的救助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樣一來,不但有助於杜絕「好心被雷親、好心反被告」的現象,並且鼓勵在危難時刻相互幫扶捨己為人的行為,提倡助人為樂的良好社會風氣。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個人信息處理原則的確立
《民法典》完整承接了中國《網絡安全法》關於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原則的基本要求,在第一百一十一條針對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四、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債權人必須在兩年訴訟時效內起訴追索債務,超過兩年,人民法院便不再予以保護。這一條規定讓很多賴皮的債務人想盡辦法使用拖延戰術,等到債權人在訴訟時效過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被法院無情地駁回,導致債權人要債無門。因此,考慮到實踐中許多債務人鑽法律漏洞,使債權人無法實現自己的債權,《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將延長至三年。這一修改,無疑地大幅提升對債權人之保護。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繼承法》
中國《民法通則》
中國《網絡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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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 Nov 02 Mon 2020 09:27
中國《民法典》新增與修改-總則編 / 眾律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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