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有別於大陸企業或資金來台投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範向大陸投資之相關規定[1]。修正案著重專利、技術的移轉或授權。8月21日經濟部公告修正草案,至今已過60日公告期。
依修正草案第5條規定,所謂與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是指「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者。規定行為包括轉讓或授權,並將現行條文之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換為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修正說明指出,現行對於技術合作之認定,是對股本以外方式取得報酬之智慧財產授權;然而,轉讓等形式仍有技術外流之疑慮,故增訂轉讓、授權兩種行為。另外,特別針對積體電路布局權作保護。由於技術合作性質與商標、著作權不同,說明指出刪除後,相關權利之轉讓或授權,將回歸各主管法規辦理。
依據許可辦法,若有關技術之轉讓或授權者,將需事先經過經濟部投審會審查通過。經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後辦法預計年底前上路。同時,經濟部也正進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之修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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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公告: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fa2137e4-6a63-4ece-8831-72e2178bcb12 (最後瀏覽日: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