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投資人於複雜金融商品交易之權益保障
實習律師 邱冠文
【金融商品創新及商品複雜化趨勢】
當代金融商品之發展,在金融業彼此競爭之下,走向客製化量身訂做之模式,並透過財務工程之精算,為高收益客層以及機構投資人客戶創造符合其特定需求之商品,金融衍生性商品(financial derivatives)以及結構型商品(financial structured products)受到廣泛的運用,金融商品之形態日趨複雜。
然而金融衍生性商品之價格依照其連結標的而波動,再經過組合後使得其評價更為困難,且商品設計之財務模型有時並未評估到極端而不易發生的風險,即便是機構投資人,亦難以正確評估其所投資之金融商品風險。
【國票金控與荷蘭銀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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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提供者的信賴義務─以財務管理業務為例
實習律師 邱冠文
現代社會強調專業分工,日常生活中每個人均需要仰賴不同專業領域的服務代為處理事務,包括接受醫師診療,委任律師、會計師處理案件、尋求財務管理的服務、股東出資後將公司經營權委由董事辦理等。此類高度專業的服務型態中,服務提供人應負有基於受客戶信賴而生之相對應義務,介紹如下。
1. 信賴關係及信賴義務
在專業服務提供的過程中,具有高度資訊不對稱,且專業一方對於服務提供內容具有高度自主決定權限,而客戶仰賴並信任專業人士之決定,雙方間具有信賴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存在。為防免專業一方濫用客戶之信任反而侵害客戶權益,法規範調整信賴關係當中受信任一方之義務內涵,即稱為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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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者銷售推介金融商品之義務
以雷曼兄弟連動債為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前言
近代商業活動發達,金融商品的發展也為了因應各類型投資人的需求而發展出組合性質的結構型商品[1] ,可滿足不同類型投資人尋求保本、避險或是高收益、投機的需求。然而,享受新型態金融商品優勢之同時,仍應注意金融商品伴隨之風險。以下回顧雷曼兄弟發行連動債,於台灣銷售之交易糾紛,介紹金融業者銷售推介金融商品時之相關義務。
壹、雷曼兄弟連動債事件背景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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