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案自白信用性評價方法初探 陳先成監察院簡任調查官
民國85年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命案,筆者因擔任監察院調查官從92年即開始調查本案,故對該案知之甚詳,該案因受限當時軍事審判法規定,相關卷證未經最高法院審酌,但其中有關被告江國慶自白部分卻爭議極大,為密室偵訊之典型案例,但在我國因任意性舉證極為困難,此為自白任意性在實務操作最大的問題(即雖有法律但實務上難以操作);就自白信用性部分法院認定方式可謂漫無標準,這也是我國實務上之通病,藉由江國慶案卷證,重新利用日本現行實務方法,或許可以找尋與認識自白在現行學說與實務上新的意義與問題解決的方向。
首先從對自白信用性之分析認為是客觀化自由心證之乙環,在心理學必須透過謊言理論討論虛偽自白與差異自白之區別,其學說認為記憶錯誤與謊言之區別在於謊言是有意識虛偽,對「為何要如此說」之理由,自己是明確而充分了解,此是存在心性過程一貫性中。在此,得以了解某供述為虛偽場合,是否是記憶錯誤、或是有意識謊言,其判別方式。其次就虛偽否認、虛偽自白認為並非僅僅單單否認而已,其具有連動的虛偽之特質,而虛偽否認其謊言具層級性,而虛偽自白是將自己扮演真犯人之悲傷的謊言乃犯罪嫌疑人基於主體擬制自己為真犯人所行「想像=構成」的產物而具有一定現實性,此亦為自白何以有部分內容符合真實之理。
在現行日本實務下,自白信用性之判斷必須考量1.自白成立過程2.自白內容變動之合理性3.體驗供述4.秘密的暴露5.自白與客觀證據之一致性 6.可供證實之物證存在與否7. 犯罪嫌疑人對犯行前後偵訊者以外之人言行8.被告的辯解9.與情況證據之關係等事項,詳實分析,若未達到標準,則該自白欠缺證明力。
在江國慶案件之自白信用性評價中,就一、否認到自白過程;二、自白前後鑑識結果;三、偵訊場氛圍等,發現存有1.自白成立過程欠缺合理性2. 自白內容於重要之點變動的理由未有合理說明3.江國慶自白欠缺體驗供述(例如:對於被害女童外觀與衣著自始無知、從第一現場到第二現場物證湮滅過程之重要體驗供述錯誤、江國慶踩破水管清洗之疑似體驗供述與現場狀況不符)4.自白欠缺秘密的暴露—自白未超越專案小組現場勘驗所得證據及鑑定結果所得推論內容5.自白與客觀證據相互不一致(例如:相關證人發現廁所血滴時間與作案時間不相符合、水管破裂時間與作案時間不相符合)6.可供證實之物證不存在—該刀具與江國慶是否涉案欠缺關連性,事實上本案凶刀卻自始自終並沒有出現。6.犯罪嫌疑人對犯行前後偵訊者以外之人言行顯示有自白信用性疑問—例如江國慶書信與羈押交通紀錄7.被告的辯解—本案江國慶自起訴後到死前所做行刑筆錄,均有作許多辯解等等,足以判定江國慶自白欠缺信用性。
江國慶案在我國司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是否能夠糾正法院偏重自白情形或未可知,然而在現行的司法環境下,如何對自白建立一套具有我國內涵注意事項或標準是一件刻不容緩之事,日後筆者將陸續引介日本相關學說與實務研究,並透過詳細透過具體案例之操作,說明自白信用性評價方法之具體內涵,祈求在保障人權與發見真實的前提下,俾避免誤判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