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案件的摘要(brief)就是描寫重要的事實、爭點、推理過程和法律的討論觀點。
- 描寫摘要的第一步就是確定該訴訟的目的。
- 大部分案件的摘要包含至少六個部分,分別是標題(heading)、事實(fact)、過程(procedure)、爭點(issue)、主張(holding)和理由(rationale)。
- 以下將先引用Baxter vs. Fugett案(Supreme Court of Oklahoma,1967)為例,指出這六部份包含哪些內容。
標題(heading):Baxter vs. Fugett案。
案情事實(fact):
- 原告:12歲的Baxter,騎腳踏車。
- 被告:16歲的Fugett,開汽車。
- 被告開車在有停止標誌之路口的白線停車的同時,原告從左側街道上要過馬路,剛好撞上被告的車。
雙方的主張(holding):
- 被告主張:原告開車沒有看附近路況而且沒有讓路。
- 原告主張:這是被告本身的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不可避免的意外(unavoidable accident)。
- 原告因為不服法院的決定和判決所以決定要再上訴。
- 上訴的原因是法院給陪審團錯誤的指示(instruction)。
指示(instruction):
- 應用在孩童上的「正規照顧(ordinary care )」是指12歲和16歲小孩的行為在照顧和注意的程度。
- 因此12歲和16歲小孩的行為,不需要用和成人相同的法律去判斷。
- 雙方都有責任去注意自己的安全,更何況街道上的交通情況可以被預測(vehicular traffic could ordinarily be expected).
- 當未成年人被指控有法律上的疏忽,他的行為必須藉由「孩童的照顧標準(child's standard of care)」測量。
爭點(issue):16歲青年的開車行為到底是要用一般的標準(standard of ordinary care)還是用成人的標準?
過程(procedure):原告表示因為法院的指示錯誤,所以原告上訴。
全案的事實(facts):
- 被告主張原告(12歲)騎車沒有看附近路況(failed to keep proper lookout)而且沒有讓路(failed to yield the right of way)。
- 法院教導陪審團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使用「一般孩童的行為標準」 去判斷,而不需要考慮成人的標準。
原告上訴(plaintiff appeal)理由:
- 我們拒絕接受一位16歲青少年在從事成人行為(engaged in an adult activity),卻以孩童的法律去判斷有沒有過失。
- 判斷的標準之間是有差異的,一個是保護自己免於受到傷害,另一個則是使其它人受到傷害的活動(孩童從事成人行為)需要被規範。
原告主張(plaintiff’s holding):
- 該指示居然允許未成年人從事成人行為,更何況該行為會使得其它行人暴露在受傷的風險,但是卻只使用孩童的法律標準去量刑,這是不切實際而且也悖離現今社會的情況。
- 因此我們主張未成年者一定要用和成年人同樣的標準(we hold that a minor must exercise the same standard of care as an adult)。
判決結果:Judgment for Defendant is reversed and the case is remanded for a new trial.
判決理由(rationale):
- 一般的判決都是主張,孩童是什麼年紀就用什麼標準去判斷,但是前提是必須從事符合自己年紀的行為。孩童的標準用在孩童身上可以避免其受到傷害,但是如果從事成人的行為,還用孩童的標準去保護,就會使其它人受到傷害。在本案中,開車是屬於成人活動,所以必須主張對被告(未成年人)採用成人的法律以保護社會大眾受到傷害。
- 交通標誌不會區別看的人有沒有成年,這個號誌是開放給任何人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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