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er-Jenkison Co. vs. Hilton Davis Chemical Co.案討論在專利申請過程限縮專利權範圍,是否會因禁反言原則而排除均等論

案情背景:

  1. 上訴人(被告):Warner-Jenkison Co.主張,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已經放棄得權利就不能再藉由任何理由取回,而且Graver Tank所建立的均等論制度並不完整,而且均等理論違反當時的美國專利法第112條。
  2. 專利權人(原告):Hilton Davis Chemical Co.同意沒有字義侵權,但是有「均等論侵權」的問題。
  3. 系爭專利(公告號:4560746):Ultrafiltration process for purification of dyes useful in foodstuffs.
  4. 系爭專利揭露在超過濾的過程,於特定的壓力和酸鹼值(PH值),通過多孔薄膜而得到高純度的染料
  5. 專利權人原本沒有限定PH值範圍,但是為了避開前案(PH值大於9),而在申請的過程中限縮專利權範圍到(PH值為6-9),然而沒有記錄、專利權人也沒有解釋為什麼要限縮到最低PH值等於6
  6. 專利權人表示就算PH值到2.2也可以操作,但是沒有解釋為什麼要限制到6,個人猜測是撰寫專例說明書時的疏失,而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所以控告對方侵權。
  7. Graver Tank & Mfg. Co. v. Linde Air Products Co.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實施實質上相同的功能(Function而產生與系爭專利物品或方法(Way)實質相同的結果(Result則以「均等論」判定侵權

年份

事件

1985

系爭專利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審查人員發現重疊先前的專利,因此專利權人限制權利項的PH值元件

1986

上訴人開發出PH值為5的超過濾製程,商業上使用時才發現侵權。

1991

專利權人控告上訴人因為「均等論」而侵權。

兩造重疊的技術元件(左邊是專利權人,右邊是上訴人)

溶液在PH6-9的範圍中

溶液在PH5的範圍中

於每平方英吋200-400磅的壓力下

於每平方英吋200-500磅的壓力下

通過5-15 Angstroms的多孔薄模

通過5-15 Angstroms的多孔薄模

先前技術:專利公告號4189380

一種純化高分子溶劑顏色的過程,需要在超過濾的情況下,PH913之間操作。

     

爭點:專利權人為了迴避前案,而將權利項中的酸鹼值限縮於69之間,然而被告所研發的近似製程,是在酸鹼值於5的情況下操作,則是否構成均等論而侵權?

上訴人的主張:

  1. 均等論不符合法規的要求,因為當時的專利法第112條規定,專利的權力在於權利項涵蓋的範圍
  2. 不論放棄的理由是什麼在申請的過程中,任何放棄的權利項元件,即使和剩下的權利項均等,仍然必需排除任何取回元件的方式
  3.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專利權人已經限制PH值的元件在69之間,因此上訴人可以在這個範圍之外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放棄的權利可以藉由均等論恢復,則不清楚的專利權力界線會傷害到社會大眾

巡迴上訴法院對均等論的見解:

  1. 是否適用均等論需要客觀的調查每一個專利元件,法院同意,當廣義解釋均等論的時候,會牴觸法院主張專利權不能超過權利項的觀點
  2. 然而均等論只適用在每一個權利項的元件,而不是整個系爭產品或製程,只要均等論不侵犯這個原則,就不會破壞權利項的核心功能 (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must be applied to individual elements of the claim, not to the invention as a whole)
  3. 如果產品或製程沒有字義侵權的意思,但是系爭元件和權利項的元件沒有實質上的差異,則視為侵權
  4. 專利權人為區隔先前技術,而增加PH值最高等於9的限制,而且申請專利的紀錄並沒有揭露,增加限制的原因但是不能確定,是否之後補充的修改理由可以避免禁反言原則?是否限縮權利的原因和避免前案無關?(It is impossible to tell whether the latter reason could properly avoid an estoppel.)

最高法院的見解:

  1. 因為巡迴上訴法院沒有完整的考慮啟動均等論要件特別是關於禁反言原則,因此最高法院受理上訴案。
  2. 一個重要的判斷要件為,是否該領域的技藝人士就可以改變成份(the interchangeability of an ingredient)?
  3. 權利項紀錄的元件和取代的元件之間,只有表面上的不同(colorable only),而判斷因為均等論而侵權。
  4. 這是無可爭議地,專利權人為了避開前案而現縮權利範圍到PH值為69之間,但是申請過程中沒有記錄可以證實這個假設,則無法判斷是否為了避免禁反言原則而增加限制。
  5. 雖然紀錄並沒有揭露專利權人限縮的原因,但是如果專利權人可以證明,修改的目的和符合專利要件無關,則法院可以考慮排除適用禁反言
  6. 然而當專利權人沒有任何合理的解釋,說明為什麼要限縮權利要件,則法院應該推測修改的原因,是為了避開前案而修改,則適用禁反言原則

最高法院的主張:

  1. 均等論必須應用專利權利項的元件,並非整個發明。
  2. 專利權人增加PH的限制,需要排除均等論
  3. 發回巡迴上訴法院重審,是為了確定降低PH值的限制之理由,是否足以避免禁反言。
  4. 這個假設,可以避免專利權人主張已經放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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