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契約資訊分配正義(上)

 

                                                                                                                      作者:李冠衡律師

 

1.分配正義之起源

  分配正義最初係由亞里斯多德﹙Aristoteles﹚所提出,提出目的是要與補償正義﹙又稱交換正義、矯正正義或平均正義﹚做對比。而這兩種正義的源頭,來自於亞里斯多德先將正義依其內涵區分成─「普遍正義」與「特殊正義」兩者,再將特殊正義區分成「分配正義」與「補償正義」。

 

  所謂的普遍正義係指所有對他人表現的美德而言,換言之,就是社會善良道德的展現。特殊正義,則狹義限縮在國家行政、立法與司法裁判的特殊範圍。亞里斯多德更詳細說明兩者間關係,其認為:特殊正義的展現,係要根據美德而進行,易言之,特殊正義的前提要件需要先符合一般人內心所崇尚的美德。舉例而說:公正分配是一種美德,依據此美德將社會資源公平的分配給所有國人,此即為普通正義係特殊正義的先決條件。

  另一方面,所謂分配正義係指國家透過公權力將社會資源、財產為平等分配,使每個人均有一定程度的物質享受。舉例而言,國家將教育資源平分於各縣市,或者國家透過課稅的方式,再一次進行個人財產的分配。與分配正義相類似的概念,則為補償正義。所謂的補償正義﹙又稱交換正義﹚,指人與人之間價值的交換,以避免互相侵奪而失去平衡。舉例而言,犯罪者需按照侵害對方的程度、所破壞的法益及範圍,而給予補償。

  對於補償正義,亞里斯多德有更進一步的闡釋,其認為補償正義關注在人與人之間的交換關係的正確性。它尚可區分成「自願交換」與「非自願交換」兩種下位概念。所謂自願交換,指當事人間可以自由的做決定交換彼此各自所存的利益,比如:買賣、租賃;而非自願交換,指當事人無法自由決定交換彼此所存的利益,又可區分隱密而為的類型,如:竊盜、暗殺,或暴力相向的類型,如:殺人、傷害

  分配正義與補償正義的相同之處:其上位概念均係平等的美德。不同處則在於:分配正義所採取的手段,是藉由國家對人民財產的平均分配﹙此種上對下的關係﹚;補償正義,則係人民與人民間價值的互換﹙平行間的關係﹚。更有學者指出:「交換正義是私法上的正義,至少需要兩個人。而分配正義是公法上的正義,其至少需要三個人,且其中一人需高於其他人並得課其負擔,或賦予利益。交換正義是平權間之正義,以分配正義之行為為其要件,該行為授各該當事人相同的權限、相同的交易能力與相同的地位。」

  至於在民事法律損害補償的概念中,有學者認為:假如該規範的功能最主要在於使當事人得已預見並預防損害者,歸責原理傾向使用過失責任原則,此係交換正義在損害賠償法表現,例如:一般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但假如該損害補償的規範,係立法者希望透過法規的制定,來分散損害的風險者,此時則應認為歸責原則應是無過失責任,係分配正義的展現,例如:危險責任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民法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