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4

 

一、前言

民國56年在關稅法第十五條,早訂定關於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不得進口輸入,而商標法、著作權法分別已修正制定相關之邊境保護措施,迄今專利法尚未予以修正,以有效禁止外國侵權競爭產品之進入我國,未能具體落實專利權之邊境保護。

 

二、邊境保護措施

Apple2010年向我國知名大廠HTC提起專利訴訟,於隔年12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訴請「禁止進口令」,導致HTC新款手機延後上市錯失龐大商機。國際大廠因專利訴訟申請禁止進口之案例屢見不鮮,而各國邊境保護之法源依據,如美國關稅法337、歐盟「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之邊境措施規則」、日本「關稅法及關稅法施行令」韓國「不公平國際貿易行為調查及工業損害賠償法」以及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我國關於「專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專利邊境保護措施條文),經立法院於10313日三讀通過,103122日總統令公布,由行政院核定自103324日施行。

 

三、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至第九十七條之四條文

以下對其增修條文內容作簡述,其重點為查扣程序廢止查扣損害賠償三部分,詳細條文內容請參照專利法

 

(1)   第九十七條之一

專利權人對進入我國產品有侵害其專利權之疑慮,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申請人需提供該進口物之保證金與擔保;海關受理查扣時,需通知申請人與被查扣人;被查扣人可以提供該進口物保證金之二倍,以要求海關停止查扣;海關需檢視查扣物內容;若判侵權,被查扣人應負擔所有相關費用

 

(2)   第九十七條之二

以下情況則海關廢止查扣,法院裁判駁回侵權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同時申請人應負擔所有相關費用

 

(3)   第九十七條之三

如果法院確定判決被查扣人沒有侵權時,對於被查扣人因查扣所產生之損害應予以賠償如果雙方和解或他方同意時,擔保金或反擔保金可向海關申請返還。

 

(4)   第九十七條之四

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之提供返還相關程序、應備文件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四、結語

根據新修正專利法,專利權人可向海關申請查扣侵權的標的物,以強化專利邊境保護措施是一種符合現今國際潮流「禁止進口」規範,以保護我本土境內產品競爭力之大門衛兵。

 

 

參考

專利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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