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4
三、專利法規定的期間:(續)
專利法法律條文 |
起算點 |
期限 |
事由 |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
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
三個月內。 |
繳納證書費和年費及公告的期限。 |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 |
繳費期限屆滿後 |
六個月內。 |
發明專利審定核准,逾期繳費者,繳納證書費和兩倍年費的期限。 |
第七十條第二項 |
補繳期限屆滿後 |
一年內 |
未於補繳期限內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者,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年費的期限。 |
第八十條第二項 |
撤回舉發通知送達專利權人後 |
十日內 |
專利專責機關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表示反對撤回之期限。 |
第九十六條第六項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
二年 ;十年 |
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的請求權消滅時間。 |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 |
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
逾二個月 ;逾三十日 |
改請專利類型的期限。 |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 |
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
逾二個月 |
設計專利/衍生設計專利之間互相改請的期限。 |
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 |
原申請案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 |
逾二個月、逾三十日 |
發明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的期限、新型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的期限。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
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 |
六個月 |
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的期限、 |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項 |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
十個月、十個月 |
設計專利申請案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限、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的期限 |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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