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2
一. 前言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與保護電腦程式原始碼或目的碼之電腦程式著作不同,電腦程式著作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而著作權僅保護理念之外在表現形式,而不及於理念之具體實施步驟,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一篇,對電腦軟體之發明專利作簡介。
二.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定義
當電腦程式在執行時,若產生超出程式和電腦間正常物理現象的技術功效,而解決問題之手段的整體具有技術性,而使申請專利之發明產生技術領域相關功效者。
而不具技術性,不符合發明定義的類型例示如下︰
(一)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申請專利之發明為程式語言者,因屬人為的計畫安排,非利用自然法則。
(二)非技術思想者
1. 僅為單純之資訊揭示,其本身並非技術思想之創作,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2. 簡單利用電腦:在請求項中簡單附加電腦軟體或硬體,無法使原本不符合發明定義的申請標的(如數學公式、商業方法等)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或請求項中藉助電腦軟體或硬體資源實現方法,僅是利用電腦取代人工作業,且相較於人工作業僅是使速度較快、正確率高、處理量大等申請時電腦之固有能力,亦不具技術性。唯有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例如克服了技術上的困難,或利用技術領域之手段解決問題,而對整體系統產生技術領域相關功效,如增強資訊系統安全性、提高執行效率、加強影像辨識精準度或強化系統穩定性等,才應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
三.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一)可於圖式中繪製電腦軟體的流程圖或功能方塊圖表現電腦軟體所欲達成之功能,必要時可輔以資料流程圖、虛擬碼、時序圖等揭露其技術特徵。
若說明書的實施方式中,僅以抽象的方法或功能記載對應於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未記載如何藉助軟體或硬體實施該步驟或功能,會導致無法據以實現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
(二)申請專利範圍
1. 方法請求項:應按照方法的流程記載電腦軟體所執行的步驟或程序。
2. 物之請求項:裝置或系統請求項中應敘明硬體各構件之間的連結關係,及軟體的各項功能是由硬體的那些構件所完成,據以界定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而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之發明為內儲演算法之記錄媒體,通常以步驟順序界定,但因應電腦軟體模組化、函式化及平行處理的概念,亦可以模組、函式、手段、資料結構等形式界定。
(三)請求項明確性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請求項常以一般功能界定物或手段(步驟)功能用語撰寫。以一般功能界定物之請求項,該發明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該功能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須能具體想像一硬體構件或軟體模組,請求項方為明確。
四. 專利要件之進步性判斷
(一)電腦軟體技術之程序(方法)或結構(裝置),通常不受限於所應用之領域而具有實質相同之功能、效果,對於將某技術領域之技術手段轉用至其他技術領域亦能達到實質相同功能、效果之發明,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但若技術領域之轉用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或能克服該領域長期無法解決之問題者,則仍具進步性。
(二)將公知的技術特徵附加或等效置換於先前技術的發明,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但若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或能克服該技術領域長期無法解決之問題,則仍具進步性。
(三)利用通常之系統分析及系統設計手法即能將先前技術中人類所進行之交易活動或商業方法予以系統化之發明,是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四)單純利用軟體實現既有硬體電路所執行之功能,並未解決任何軟體化過程之問題的發明,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五)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中,若請求項中所載之特徵具有技術性,則該特徵即有助於請求項之技術性;若特徵不具技術性,則需判斷該特徵是否與具技術性之特徵協同運作後有助於請求項之技術性;若特徵不具技術性,且未與具技術性之特徵協同運作而非屬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的一部分,則應視為習知技術之運用,且可與其他先前技術輕易結合。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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