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0

 

. 申請專利範圍不允許的修正

 

(一)不允許的增加

 

1. 另行再增加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記載之技術手段。

 

2. 增加明確且充分揭露的技術內容,使能據以實現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示發明之內容,但此技術內容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申請時之所記載事項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導致引進新事項。

 

3. 增加通常知識中之技術,但非屬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明確記載的,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之所記載事項亦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4. 增加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之所記載事項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用途或功效。

 

5. 增加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提及的附加成分,導致引進申請時所沒有之特殊效果。

 

6. 增加的技術特徵是經由測量圖式所得到的數值。

 

7. 增加圖式,但此圖式所表達之內容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

 

(二)不允許的刪除

 

1. 從說明書中刪除某些內容,其結果變更了發明標的,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2. 刪除原請求項之部分技術特徵,減少了限定條件,而該技術特徵在說明書及圖式中已經明確的被認定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所不可或缺的,其結果變更了發明標的,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者。

 

3. 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請求項,及僅能以性質、功能、效果、用途始能更明確界定物之請求項,刪除其中已經明確被認定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所不可或缺的性質、功能、效果、用途等用語,其結果變更了發明標的,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者。

 

(三)不允許的變更

 

1. 由上位概念發明變更為下位概念發明,而該下位概念發明未記載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之所記載事項亦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2. 變更發明之範疇,而該不同範疇之發明內容未記載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之所記載事項亦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3. 改變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的部分技術特徵,使改變後的技術內容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

 

4. 將申請專利範圍部分技術特徵用語置換為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事項。

 

5. 將不具有技術性之發明,變更為具有技術性之發明。

 

6. 將不能實施之發明,修正為能實施發明之技術內容。

 

7. 由不明確的內容改為明確的內容而引進新事項。

 

8. 化學物質之發明,若原先係以物理或化學性質予以界定,其後得知該物質之化學結構式,而進一步增列化學結構式者。

 

9. 為避開引證的先前技術而修正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修正後不能為申請時說明書所支持,或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部分內容相牴觸者。

 

 

 

. 注意事項

 

(一)當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記載兩個以上不一致的事項,得允許將不正確事項修正為正確事項。

 

(二)申請時以外文提出申請,而後對該中文本提出修正時,判斷該修正是否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應以該中文本為認定之依據。

 

(三)優先權證明文件所記載的事項不能作為判斷修正時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揭露範圍之比較依據。

 

(四)申請人修正時增加發明的新功效、新用途、新的實驗數據、新的實施例或非針對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本身之修正,而是提出與技術內容有關之補充資料時,該資料僅能供審查專利要件之參考。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904&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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