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0
一. 前言
依據專利法第43條之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可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而若申請人認為有瑕疵、缺漏需作修正時,亦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為之,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修正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修正之時機
(一)專利申請案經實體審查後,於專利專責機關應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
(二)至於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者,仍得修正。
三. 說明書之修正
說明書修正所增加之技術內容,應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使其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內容,達到可據以實現的程度,但不允許藉進行修正之同時在說明書中增加未揭露之事項,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項。
四. 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限制
(一)允許的增加
1. 請求項中增加技術特徵,對請求項作進一步限定。
2. 將僅揭露於圖式而未揭露於說明書之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以文字撰寫載入原請求項中,或另形成新的請求項。
3. 申請專利範圍未涵蓋說明書之部分標的或另一個實施例時,將其併入記載於某一請求項之中,或另外增加一項或多項請求項,以擴大申請專利範圍。
4. 增加數值限定。
5. 若是以多個選擇群之組合方式記載的化學物質,且已經敘述了其中一個特定組合選項的使用時,將該特定組合選項載入申請專利範圍中。
6. 以方法界定產物之請求項,將該物化數據增列於請求項中。
(二)允許的刪除
1. 刪除一項或多個請求項。
2. 刪除獨立項並改寫附屬項為新的獨立項,或合併獨立項與附屬項成為新的獨立項,以對於原獨立項作進一步減縮。
3. 刪除請求項中部分技術特徵後仍能呈現申請專利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者。
4. 以擇一形式(或馬庫西形式)記載的申請專利範圍,自請求項中刪除部分選項時。
5. 刪除請求項中所記載之商業性宣傳詞句。
6. 刪除請求項中所記載之非屬技術特徵之功效、用途等非必要事項。
7. 由請求項中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之技術內容會導致引進新事項,而若無法以正面敘述方式明確、簡潔地界定排除後之標的時,可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敘述方式記載,則修正後之說明書及請求項中雖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亦得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
(三)允許的變更
1. 變更為上位概念或下位概念。
2. 請求項數值限定之變更。
3. 將請求項某技術特徵置換為說明書中針對該技術特徵本身所記載之整體詳細組成或構造。
4. 變更獨立項之範疇、標的名稱或技術特徵以對應相關的其他修正。
5. 變更附屬項的依附關係或限定部分,以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並準確反映申請時說明書所記載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
6. 獨立項為更明確、簡潔起見,將其改寫為附屬項的記載形式。
7. 符合發明單一性規定之二獨立項,為避免重複記載相同內容,改寫為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
8. 將二段式撰寫形式改為不分段,或將不分段撰寫形式改為二段式之撰寫形式。
9. 二段式撰寫形式將特徵部分與先前技術共有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或將前言部分有別於先前技術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
10. 原申請專利範圍係以特定功能表示結構、材料或動作之技術特徵的方式,亦即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界定申請專利範圍時,變更為對應該功能於說明書中已明確記載之結構、材料或步驟,但補充的實施例除外。
11. 以說明書中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取代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者。
12. 有關化學組成物發明之請求項原是以開放式連接詞記載時,修正為封閉式連接詞記載者。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904&ctNode=6680&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