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0
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2 年 1 月 22 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五章」修訂,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五章中草藥相關發明」修正要點:
(一) 此次修正中,配合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總則之修正予以修正,並將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同時修正章名及架構。
(二) 修正2.1一節「申請專利之標的的類型」為「請求項之範疇」,其中,中草藥相關發明之請求項一般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而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其申請標的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並同時以此修正「5.1請求項之範疇」一節。
(三) 在「2.3.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一節中,配合專利法第24條及總則第二章審查基準之修正,修正「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為「人類或動物之診斷」,同時修正「屬於疾病之診斷方法」為「屬於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診斷方法」。
(四) 在「3.說明書」一節中,新增「3.1前言」一節以整合原「發明說明」及「發明名稱」二節,同時規範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
(五) 在「3.3.2.1組成物之療效」一節中,配合專利法修正,將「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要件修正為「可據以實現要件」。
(六) 在「5.1.3.1醫療用途」一節中,申請標的為中草藥之醫療用途者,新增「物質A作為藥物的用途(或使用、應用)」請求項之撰寫形式。
(七) 在「6.3 進步性」一節中,將中草藥功效之判斷中的「是否產生非顯而易知之功效」修正為「是否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八) 在「6.3.2選擇發明」一節中,在關於一已知藥材中選擇特定基原之個別品種的藥材中,刪除「非屬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九) 在「6.3.3.2利用已知特性之用途」一節中,將「性質」修正為「特性」。
三、結語
此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五章中草藥相關發明」已按102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第十五章」,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39&ctNode=750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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