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法大幅度修正 促進權利保護與運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簡稱:中國專利法),於本月17日完成修正,此次修正調動含蓋約30條條文,歸納修正重點在:促進技術轉化運用、強化權利保護與侵權成本、促進醫藥產業創新三方面[1]。新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在轉化運用方面,本次修法特別指明公、私兩大部門的職責與角色。修正後第49條,鼓勵了「私人單位」透過各類機制設計,積極運用專利權創造收益;相應地,也新增第48條,促使「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採取促進專利實施運用之措施。
配合前述轉化運用的宗旨,新制還提供了一種新的運用制度。依據新增第50、51條,即由專利權人自願,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由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透過此制度,任何人在書面通知專利權人後,對「開放授權(中譯:許可)」的專利,均能夠依照公告的付費條件,取得專利授權(許可)。
扣合轉化運用,還有本次為加強權利運用增設之新機關。首先,修法刪除原第21條「複審委員會」之編制,並將第45、46條之複審委員會修正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該部門,除負責原複審委員會業務,還將負責依新法第48條會同相關部門,採取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的措施,以及上述 50、51條的開放許可等事項。
至於侵權訴訟上,本次修法加強保護的面向亦十分全面;主要,對於故意侵害專利者,賠償數額可依實際損失或所獲額利益等方式,提高至所確定數額之五倍。此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將負責專利授權糾紛之調解,以及在人民法院訴訟時,負責出具新型或設計之專利權評價報告(新法第66條)。
其他此次修法於侵權訴訟上的加強,尚有關證據資料的取得、財產保全與責令禁止、證據保全等。在制度上,完善專利權人維護權益的需要。最後,針對藥品上市的審核程序,所引起相關糾紛,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外,也得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具體銜接辦法,仍待國務院同意後實施。
本文摘錄此次修法之主要變動[2]。此次修法,是自1984年中國專利法立法35年以來,較大幅度的修正之一。綜合觀察,修法獨立出權利執行與保護的行政機關,也增加了權利運用的便利性。
修法意旨上,可明確見到促進經濟部門投入專利資產運用之立意,對中國大陸導向知識經濟、創新的內循環,其指導作用與成效均值得多加追蹤。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商務、智財保護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全球事業布局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http://npc.people.com.cn/n1/2020/1018/c14576-31895918.html (最後瀏覽日:2020/10/19)。
[2] 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全文 http://www.iprdaily.cn/news_26045.html (最後瀏覽日: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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