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條規(Incoterms)為國際商會在西元1936年所制定,最近一次的條規修正在2010年,將國際貿易分成兩大類、11項貿易條件。以下分述如下[1]:
一、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運之國際貿易的貿易條件
1. FAS輸出港船邊交貨條件:
賣方將貨物放置在指定裝船港船邊碼頭上或駁船內時,即為履行其交貨義務。買方則自那時起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2. FOB輸出港船上交貨條件:
賣方在將貨物裝載至船上後通知買方,當貨物裝船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已履行其交貨義務。買方則須負擔自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3. CFR運費在內條件:
賣方須負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為止所需的費用及運費,但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及貨物在船上交付後由於事故而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則自貨物在裝船港越過船舷時起,由賣方移轉予買方負擔。
4. CIF運保費在內條件:
賣方須負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為止所需的費用、運費及海上保險費用,但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及貨物在船上交付後由於事故而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則自貨物在裝船港越過船舷時起,由賣方移轉予買方負擔。
二、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之國際貿易的貿易條件
1. EXW工廠交貨條件:
賣方在其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如:工廠、倉庫)將貨物交付買方後,即已履行交貨義務,買方須負擔自受領貨物後至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2.FCA貨交運送人條件:
賣方於指定地點或地方辦妥輸出通關手續後,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運送人接管時,即為已履行其交貨義務。買方須負擔自交貨後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3.CPT貨運付訖條件:
賣方須負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為止的成本、費用及運費。但貨物滅失或毀損及貨物交付運送人因事故而生之額外費用的風險,自貨物交付運送人保管時起,由賣方移轉予買方負擔。
4. CIP運保費在內條件:
賣方須負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為止所需的費用、運費及運輸保險費用。。但貨物滅失或毀損及貨物交付運送人因事故而生之額外費用的風險,自貨物交付運送人保管時起,由賣方移轉予買方負擔。
5.DAT終點站交貨條件:
賣方需負擔貨物送至指定港口並卸下的交由買方前,所有的費用極可能產生的風險。
6.DAP目的地交貨條件:
賣方將貨物送至目的地即交由買方處置,因此卸貨時產生的貨物毀損、滅失,由買方承擔風險。
7.DDP輸入國稅迄交貨條件:
賣方在指定地方,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才算履行其交貨義務。賣方除須要辦理輸入通關手續外,尚負擔將貨物交到上述地方為止的風險及費用,包括稅捐及其他費用。
*11種國際貿易條件下,針對貿易中雙方責任之基本整理如下:
貿易條件 |
洽訂運輸 |
投保運輸險 |
輸出通關與許可證 |
輸入通關與許可證 |
EXW |
買方責任 |
建議買方購買 |
買方責任 |
買方責任 |
FCA |
買方責任 |
建議買方購買 |
賣方責任 |
買方責任 |
FAS |
買方責任 |
建議買方購買 |
賣方責任 |
買方責任 |
FOB |
買方責任 |
建議買方購買 |
賣方責任 |
買方責任 |
CFR |
賣方責任 |
建議買方購買 |
賣方責任 |
買方責任 |
CIF |
賣方責任 |
賣方責任※ |
賣方責任 |
買方責任 |
CPT |
賣方責任 |
建議買方購買 |
賣方責任 |
買方責任 |
CIP |
賣方責任 |
賣方責任※ |
賣方責任 |
買方責任 |
DAT |
賣方責任 |
建議賣方購買 |
賣方責任 |
買方責任 |
DAP |
賣方責任 |
建議賣方購買 |
賣方責任 |
賣方責任 |
DDP |
賣方責任 |
建議賣方購買 |
賣方責任 |
賣方責任 |
※在CIF、CIP兩個運保費在內條件之下,雖然貨物在進入運輸階段時的風險已轉由買方承擔,但賣方具有支付保費,替買方投保貨物運至目的港的海上保險或貨物運至目的地的保險之保險費用,並提供買方相關的證明文件。買賣雙方若未約定保險內容,則依照Incoterm規定,賣方應按最小保險範圍的協會貨物條款(即I.C.C.(C))[2]或是相類似的條款投保,且投保金額需至少為契約之價金加上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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