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專利法中的假冒專利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不同於我國現行專利法規,未定義偽造或冒用他人專利號的相關行為,亦未規定其處分;大陸專利法在第63條、第64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中,清楚定義了何謂「假冒專利」以及假冒專利的罰則。
大陸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將「假冒專利」行為分為5大類:
(一) 虛偽標示
1. 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標識;
2.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終止後仍繼續在產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標識;
3. 未經許可在產品或包裝上標示他人的專利號;
(二) 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 假冒專利產品
1. 在產品說明書等揭示資訊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專利設計;
2. 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
3. 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
4. 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 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
(五) 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以下情況雖屬上述5大類行為,但屬於例外事項: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示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至於假冒專利的法律責任部分,根據大陸專利法第63條規定,假冒專利者須負擔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種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指立即停止假冒專利的行為,並就該行為對相關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註[1])。行政責任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併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若無違法所得,可處20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刑事責任部分,情節嚴重者可依大陸刑法第216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處或單處罰金(註[2])。
前段所謂情節嚴重者是依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條規定(註[3]):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216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 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 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知所銷售的產品是假冒專利產品者,依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第3項規定,只要其能證明該產品來源是屬合法,僅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可免除罰款的處罰。
註:
[1] 专利法:原理、法规与案例,吴广海着。第408頁
[2] 专利法:原理、法规与案例,吴广海着。第410頁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9...
參考資料:
- 大陸專利法
- 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
- 专利法:原理、法规与案例,吴广海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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